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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嘉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嘉萱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未扣案之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嘉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徒手竊取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950元),且迄今尚未適當賠償被害人王冠承所受之損害,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犯後坦承犯行,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並預防再犯,認以附帶條件之緩刑宣告為適當,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如被告未能遵守上開緩刑所附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本件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197號
  被   告 蔡嘉萱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嘉萱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3時5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
    武慶三路32巷2弄內,欲乘坐不知情之易○軒(00年00月生,
    餘年籍詳卷)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因需要
    安全帽,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
    王冠承所有、放在附近其所有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
    臺幣950元),得手後即由易○軒搭載離去。嗣因王冠承發覺
    遺失報案,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通知蔡嘉萱、易○
    軒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蔡嘉萱之供述,(二)被害人王冠承之指
    訴,(三)證人易○軒之證詞,(四)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
    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莊  玲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8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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