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翠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12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翠雲於民國111年9月17日15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時,見該處騎樓擺放有楊美桂所有之休閒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8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休閒帽,得手後逃離現場。嗣經楊美桂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6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