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4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邵建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455號、111年度偵字第29456號、112年度偵字第10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邵建銘依其社會經驗,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且匯入該帳戶之款項可能係來源不明之犯罪所得,倘代為領出該等款項,亦可能為詐欺集團提領詐騙贓款(即俗稱之「車手」)而構成洗錢行為,仍與申智超(另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另案審理中)、通訊軟體LINE暱稱「拾柒」及所屬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9月初某日,在臺北市南港區興東街10巷巷口,將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申智超。嗣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再透過申智超要求邵建銘領取自己新光帳戶內匯入之款項,由暱稱「拾柒」之人帶同被告辦理新光帳戶開通約定帳戶設定手續,另名年籍不詳成員將新光帳戶存摺、提款卡交還被告要求被告提領帳戶內款項,被告於109年9月15日16時29分至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店內國泰世華銀行ATM接續提領12萬元(包含另案被害人徐葳匯入之款項,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20940號提起公訴),並將領得款項及存摺、提款卡再交還該不詳成員。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誆騙附表所示之李政鴻、林承瑩及林昌億,導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並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將附表所示之人匯入新光帳戶或中信帳戶之款項轉匯一空,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經查,被告前因提供前開新光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使用,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940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將前以110年度偵字第3023號、第3748號、第22525號將本案件移送併辦,經臺灣士林地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將本案退併辦,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將本案以111年度偵字第6134、6135號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併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駁回上訴及退回併辦,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915號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66號改判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並經最高法院於112年8月9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書等在卷可稽。經核被告本件係同時交付新光帳戶及中信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可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幫助他人詐得數被害人之財物,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件提供帳戶之行為應論以正犯,然此僅屬法律上之評價,被告僅有一事實上之行為,堪認被告本件帳戶之犯行,與前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又前案既已於112年8月9日判決確定,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案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 (年.月.日.時:分) 詐騙方式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年.月.日.時:分)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112年度偵字第29455號 109.8月 底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化名為「gosh-zeO」之人向告訴人佯稱:未依據指示操作投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應賠償損失云云。 告訴人 李政鴻 109.9.16. 13:21 13萬6951 中信帳戶 2、 112年度偵字第29456號 109.9.7. 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通訊軟體上化名為「candy0816s」之人向告訴人佯稱:得依據指示投資並保證獲利云云。 告訴人 林承瑩 109.9.15. 17:53 3000 新光帳戶 109.9.15. 17:55 2萬7000 新光帳戶 3、 112年度偵字第10011號 109.8月 間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可先於名為「資多星」博弈平台註冊,進而投資獲利云云。 告訴人 林昌億 109.9.15 16:37 2萬元 新光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