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春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吟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吟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2、3至5所示之罪,曾經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裁定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犯,雖各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3月+1年4月=2年7月)。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亦同屬詐欺集團類型犯罪之整體情狀;復考量各罪仍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斟酌全體犯罪應予非難評價之程度,與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情,暨受刑人以前引調查表書面陳述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25日至 同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1、23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2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182號、111年度偵字第134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1日 111年8月23日 112年5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0月4日 112年6月1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31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29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5日至 同年7月3日 110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182號、111年度偵字第1344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182號、111年度偵字第134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29號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