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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則瑜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奕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四、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被告擔任收水車手,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又被告犯罪日期均介於民國109年1月至同年3月間,時間密接程度高;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  1年3月 1年2月 1年3月 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偵查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77、5462、6690、83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苗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中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78號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25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苗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中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78號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11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0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82號 1.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7月 2.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64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  1年9月 1年3月 1年2月 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7日 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44、5357、9121、19963、246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