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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三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裕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裕文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著有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詳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因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犯竊盜罪,經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詳見原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有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可稽,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得予易科罰金,然原判決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屬疏漏。聲請人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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