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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瀞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翠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翠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翠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年4月、2年2月、3年、1年8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各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即11年2月(計算式:2年+2年4月+2年2月+3年+1年8月=11年2月)。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之詐欺案件,各罪被害主體雖不同,然犯罪時間均密接集中於民國109年4月至5月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其以書面表示對於本院定刑無意見等情(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4月23日(3次) ②109年4月25日 ③109年5月7日 ①109年4月27日(4次) ②109年5月5日(5次) ①109年4月22日(2次) ②109年5月8日(2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46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54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5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8月3日 備註  1.編號1所示之5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2.編號2所示之9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3.編號3所示之4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4月21日 ②109年4月24日(3次) ③109年4月28日(2次) ④109年5月4日 ⑤109年5月5日 ①109年4月22日 ②109年4月30日(3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74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3年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3日 113年4月3日 備註  1.編號4所示之8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2.編號5所示之4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30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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