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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061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三友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雲竹
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 律師

劉怡孜 律師

吳沂澤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0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柯雲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柯雲竹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3年2月間,受雇於「富景興業有限公司」、「永寶通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大貨車司機,負責駕駛KEM-7738號大貨車並吊載、運載公司鷹架,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其管領之「富景興業有限公司」、「永寶通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侵占財物」欄所示財物,載運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號之「和登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資源回收場變賣,以此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將該等物品侵占入己。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柯雲竹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家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楊宗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㈤KEM-7738號大貨車之行車路線圖。

㈥和登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過磅單影本。

㈦富景興業有限公司、永寶通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本應盡忠職守,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持有、管領之財物侵吞入己,破壞其與雇主間之信任關係,其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復考量所侵占財物之金額及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諸被告如上所犯業務侵占罪,罪名相同,手法相似,被害人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附表各編號「侵占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均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以上因有多數沒收之宣告,依法應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侵占財物       主文 1 112年11月6日 鷹架1,830公斤(價值18,666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1,83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11月21日 鷹架1,410公斤(價值14,382元,起訴書誤載為14,832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1,41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12月7日 鷹架1,870公斤(價值19,261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1,87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2年12月15日 鷹架2,060公斤(價值21,630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06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12月18日 鷹架2,440公斤(價值25,620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44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2年12月22日 鷹架4,410公斤(價值46,305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4,41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2年12月27日 鷹架2,520公斤(價值26,460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52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1月2日 鷹架2,670公斤(價值27,234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67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1月9日 鷹架2,320公斤(價值23,664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32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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