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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洪碩垣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騏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騏蔚因竊盜等罪,共二十一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騏蔚因竊盜等罪,共21罪,經本院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本院於114年8月15日訊問時,受刑人陳述之意見、學歷、家庭、經濟、工作、健康狀況(涉隱私,詳卷)。及各罪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暨受刑人曾多次入監執行,竟於出獄後又犯附表所示各罪(素行,詳前科表)。暨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曾因因定執行刑而已獲酌減(詳附表備註欄),本次定刑時不宜再大幅酌減;與其他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93號 ❶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639號 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 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❼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❾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⓬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4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4376號 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❹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945號 ❶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備註: ㈠上開1至4判決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㈡上開5判決所示之一罪,不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勞役。 ㈢上開1、2判決所示兩罪,經本院112年聲字第544號裁定,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㈣上開3判決所示十四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一年六  月。 ㈤上開編號4判決所示四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五月。 ㈥上開編號1至4所示二十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19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4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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