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月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月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月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相關裁判書各1份在卷足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4年7月17日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暨參以各罪之犯罪相隔時間、受刑人之意見、附表編號1至15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8月26日至110年10月4日 臺灣高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9號 111年8月18日 臺灣高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9號 111年9月22日 2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罪 有期徒刑10月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11月15日至109年11月18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111年8月26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111年10月5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16日至109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11月17日至109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1年12月27日 7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 10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4日 臺中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99、793、974號 111年8月29日 臺中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99、793、974號 111年10月4日 8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6月 109年7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共同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6月 110年7月9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23號 111年10月7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23號 111年11月16日 10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 110年8月20至110年8月27日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905號 111年11月9日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905號 111年12月13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30日至109年8月7日 臺南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8號 111年11月29日 臺南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8號 112年1月5日 12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4日 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111年12月29日 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112年2月21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109年9月1日至109年9月11日 桃園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3號 112年5月25日 桃園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3號 112年7月4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月26日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號 112年5月17日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號 112年6月20日 15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 110年4月16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79號 113年2月29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79號 113年4月8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9月11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15號 114年2月7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15號 114年6月3日 編號1至15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