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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胡慧滿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1所示之罪,固經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4萬元確定、附表編號42至4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罰金3萬元確定,惟揆諸前揭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之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準此,本院就受刑人附表所犯之罪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害法益之程度、社會危害之嚴重性等情,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賭博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9月26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113年12月17日            同左 114年1月18日              編號2至41曾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4萬元;編號42至45曾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3萬元 2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本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0號、第13號           114年4月29日                同左 114年10月1日                  3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4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5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6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7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8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9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0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1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2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3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4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5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6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7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8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19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0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1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2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3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4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5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6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7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8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29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30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31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32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33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34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35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36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37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38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39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5日      40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41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6日      42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8日 本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9號 114年7月 15日 同左 114年10月 30日  43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9日      44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9日      45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64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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