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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薇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簡彥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彥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彥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暨但書第1款、第2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12月28日)前;又附表編號3至4、6至7、8至11所示之罪,各曾經法院以裁判定如附表備註列第⑵點所示之應執行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7)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8至11),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則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應於附表所示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年3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編號3至4、6至7、8至11),與其餘各罪(編號1至2、5)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7年4月(計算式:6月+4月+5年9月+4月+2月+3月=7年4月)。併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9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案件,附表編號8、10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11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均屬毒品相關之犯罪,各罪犯罪時間在111年2月間至7月間,相隔未逾半年而尚屬接近,然衡以施用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販賣毒品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有異,及受刑人各次犯行對於法秩序呈現之輕率態度、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節,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院卷第41頁)等總體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7之罪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8至1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陳薇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24日14時5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74號 111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74號 111年12月28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8號 111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8號 112年1月4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 11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 112年7月5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 11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 112年7月5日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64號 112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64號 112年10月4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8月23日 7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8月23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3年5月29日 (撤回上訴) 9  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有期徒刑3年9月 111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3年5月29日 (撤回上訴)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3年5月29日 (撤回上訴) 1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 111年7月12日至111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113年5月29日 (撤回上訴) 備註: ⑴聲請書附表「罪名」欄均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罪名」欄所示。 ⑵附表編號3、4曾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6、7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8至11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9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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