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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九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九五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自訴人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經人介紹認識其弟丙○○,二人未婚即生有一子,而丙○○於八十四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八十四年年底開始服刑,期間,乙○○以辦理自訴人與丙○○之子之健保為由,佯稱戶籍上應有生父母之戶籍登記,唆使自訴人與其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訴人乃非自願地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與之同往高雄縣大樹鄉戶政事務所,被告又未經自訴人之同意,私自以丙○○及自訴人為申請人,於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丙○○名字後,持向該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而辦理戶籍結婚登記完畢,因認被告涉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此觀刑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故刑法偽造公文書,自以所偽造之文書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嫌,無非以自訴人與被告之弟丙○○提出結婚登記申請之日期係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當時,丙○○猶在服刑期間,不可能辦理結婚登記,且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書係被告與其同往高雄縣大樹鄉戶政事務所辦理,該申請書上之「丙○○」之簽名係被告所為,有戶籍結婚登記申請書一紙可稽為主要論據。然查:按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而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為之,又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戶籍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前段定有明文。故結婚登記申請書係欲辦理結婚登記之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表示辦理結婚登記意思之文書,而該申請書既由申請人填載後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自屬私文書,而非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是縱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書係被告以丙○○名義與自訴人共同提出,揆諸前揭說明,亦與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次按刑法偽造署押罪,必其署押係違反本人之意思而捏造,且以足生損害為要件(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二三八號判例參照),查上開丙○○與自訴人之結婚登記申請書上「丙○○」之署押係被告冒稱丙○○所為之情,固據被告坦認、自訴人指訴明確,惟被告於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寫「丙○○」之署押,並辦理上開結婚登記,係基於證人丙○○之授權,未違反丙○○本人之意思一節,已據證人丙○○到庭證稱:「因自訴人當時住在我家,且小孩出生了,我當時人在監獄,與自訴人商量好,才委託我哥哥即被告代我辦理結婚登記」等語甚明(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況自訴人亦自承有於右揭時地與被告一同前往辦理該結婚登記,並明知被告非丙○○,卻以丙○○名義在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及蓋章,且其亦於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自己名字及蓋用印章等語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審判筆錄),再參以自訴人辦理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時,另有提出結婚證書影本一紙,亦有高雄縣大樹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高縣樹鄉戶字第二五二二號函一件附卷可稽,無論自訴人與被告同往辦理其與丙○○結婚登記之原因為何,苟自訴人無與證人丙○○辦理結婚登記之意思,自不可能與被告於右揭時地辦理結婚登記,且事先書立上開結婚證書,足徵被告於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寫丙○○名字及蓋用丙○○印章之行為,對丙○○、自訴人並無致生何損害可言,該結婚登記申請書所載內容,亦無何不實,故不成立偽造署押罪,自訴人於自訴法條中,雖未臚列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惟其既於自訴意旨中業已敘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其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九五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