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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男民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二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螺絲起子貳支、老虎鉗壹支及T型鐵鉤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傑」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許,由丙○○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ZIA─四七五號輕型機車搭載綽號「阿傑」之人,行經高雄市三民區○○○路二三五號萬客隆量販店前,見甲○○所有車牌號碼E五─五三五三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無人看守認有機可趁,即由丙○○騎乘上開機車在旁把風,並由綽號「阿傑」之人持其所有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二支、老虎鉗一支及T型鐵鉤二支,插入該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門鎖並破壞該車門鎖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打開車門進入車內下手竊取該自用小客車內之汽車音響主機及數位相機各一台(價值新台幣約一萬一千九百元),得手後,正騎乘上開輕型機車駛離現場時,為巡邏員警發覺而隨後追捕,追至高雄市○○區○○路與九如一路口因丙○○駕車摔倒而為警查獲,並起獲上開甲○○所遭竊之物及扣得上開T型扳手、螺絲起子、老虎鉗、T型鐵鉤等物,綽號「阿傑」之人則乘隙逃逸。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中所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一份、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查獲現場照片八幀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二支、老虎鉗一支及T型鐵鉤二支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丙○○及綽號「阿傑」之人共同行竊所持用之上開T型扳手、螺絲起子、老虎鉗,均為金屬所製,質地堅硬,其中T型扳手及螺絲起子外型尖銳,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均足供兇器使用,業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卷第七十五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與綽號「阿傑」之人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曾於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毒品之前科紀錄,已如前述,仍不知悔改,且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其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二支、老虎鉗一支及T型鐵鉤二支,係共犯綽號「阿傑」之人所有,且係供渠等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可按,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五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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