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八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八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九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套壹雙及口罩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詎仍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凌晨三時許,穿戴其所有之口罩及手套,並持自路旁拾得而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具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木棍一支,至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地點,以該木棍敲破乙○○所有牌照號碼ZQ—○六八○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車窗,並進入該自用小客車內竊得乙○○所有汽車方向盤柺杖鎖一支後,再持上開竊得之柺杖鎖,連續至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破壞車子玻璃之方法,侵入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之九輛車內竊取財物,而分別竊得如附表編號三、四、七、十所示壬○○所有之個人記事本二本、油品兌換券一張、全民健康保險卡一張,丑○○所有之名片二張及記事本一本,辛○○所有之CD光碟片五片、錄音帶四捲、「C、D」牌香水一瓶、皮革擦拭液、麗莎嬰兒潔膚柔濕巾一包,子○○所有之新台幣(下同)三百元、生理食鹽水三瓶、黑色大背包一個、咖啡色小背包一個(內有安泰銀行及華南銀行金融卡各一張、身份證一張)、牛仔外套一件、髮尾柔順凝膠一瓶、蜜妮防曬乳液一瓶、粉餅一個、皮夾一個,其餘附表編號二、五、六、八、九所示之車輛,丙○○因未竊得任何財物而未遂。嗣於同日凌晨五時十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路與中庸街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丙○○所有而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手套一雙及口罩一個。
二、案經乙○○、己○○、壬○○、丑○○、陳盈秀、丁○○、辛○○、庚○○、癸○、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己○○、壬○○、丑○○、陳盈秀(即被害人戊○○之妻)、丁○○、辛○○、庚○○、癸○、子○○等十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照片二十九幀、失竊物品照片十一幀、估價單十一紙、本證結領五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罪所用之手套一雙及口罩一個扣案足憑,被告右揭連續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係分持「木棍」及「柺杖鎖」砸破他人車窗,以竊取他人車內之財物,該「木棍」及「柺杖鎖」雖未經扣案,惟既可破壞他人車窗,若非質地相當堅硬,實難成其效,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屬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所為,就其分持木棍及柺杖鎖破壞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七、十所示之車子玻璃竊取財物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就其持柺杖鎖破壞如附表編號二、五、六、八、九所示之車子玻璃行竊而未竊得任何財物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其分持木棍及柺杖鎖毀壞如附表所示之十輛車子玻璃部分,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五次攜帶兇器竊盜既遂、五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犯行,以及先後十次之毀損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分別為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毀損罪之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就所犯上開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及連續毀損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知自食其力,竟於緩刑期間,攜帶工具行竊財物,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及不便,危害社會安寧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且所竊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手套一雙及口罩一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 罪 地 點 │被害人│犯罪手法 │竊得財物 │ ├──┼────────┼───┼───────────┼───────┤ │ 一 │高雄市三民區中鋒│乙○○│持自路旁撿拾而來之木棍│汽車方向盤柺杖│ │ │街十九號前 │ │,敲破乙○○所有牌照號│鎖一支。 │ │ │ │ │碼ZQ—○六八○號自用│ │ │ │ │ │小客車之右前車窗後,進│ │ │ │ │ │入該自用小客車內竊得汽│ │ │ │ │ │車方向盤柺杖鎖一支。 │ │ ├──┼────────┼───┼───────────┼───────┤ │ 二 │高雄市三民區中鋒│己○○│持自乙○○自用小客車內│未竊得任何財物│ │ │街與九如三路口 │ │竊得之柺杖鎖,敲破翁登│而未遂。 │ │ │ │ │舜所有牌照號碼二四六二│ │ │ │ │ │—HJ號廂型車前、後擋│ │ │ │ │ │風玻璃,以及該廂型車車│ │ │ │ │ │左前、左後、右前車窗玻│ │ │ │ │ │璃後,進入該廂型車內行│ │ │ │ │ │竊。 │ │ ├──┼────────┼───┼───────────┼───────┤ │ 三 │高雄市三民區中庸│壬○○│持上開柺杖鎖敲破壬○○│個人記事本二本│ │ │街一五一號前 │ │所有牌照號碼二五○○—│、油品兌換券一│ │ │ │ │FB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車│張,以及壬○○│ │ │ │ │窗玻璃後,進入該自用小│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客車內竊取財物。 │一張。 │ ├──┼────────┼───┼───────────┼───────┤ │ 四 │高雄市三民區中庸│丑○○│持上開柺杖鎖敲破丑○○│名片二張、記事│ │ │街一五三巷旁 │ │所有牌照號碼YS—二九│本一本。 │ │ │ │ │二號營業用小客車左前車│ │ │ │ │ │窗玻璃後,進入該小客車│ │ │ │ │ │內竊取財物。 │ │ ├──┼────────┼───┼───────────┼───────┤ │ 五 │高雄市三民區中庸│戊○○│持上開柺杖鎖敲破戊○○│未竊得任何財物│ │ │街一九六巷十三號│ │所有牌照號碼YC—三三│而未遂。 │ │ │前 │ │九七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車│ │ │ │ │ │窗玻璃後,進入該小客車│ │ │ │ │ │內行竊。 │ │ ├──┼────────┼───┼───────────┼───────┤ │ 六 │高雄市三民區台安│丁○○│持上開柺杖鎖敲破丁○○│未竊得任何財物│ │ │街二十二號前 │ │所有牌照號碼YX—二五│而未遂。 │ │ │ │ │七三號自用小客車右前車│ │ │ │ │ │窗玻璃後,進入該小客車│ │ │ │ │ │內行竊。 │ │ │ │ │ │ │ │ ├──┼────────┼───┼───────────┼───────┤ │ 七 │高雄市三民區中華│辛○○│持上開柺杖鎖敲破辛○○│CD光碟片五片│ │ │橫路一四○號前 │ │所有牌照號碼ZP—六○│、錄音帶四捲、│ │ │ │ │九八號自用小客車右前車│「C、D」牌香│ │ │ │ │窗玻璃後,進入小客車內│水一瓶、皮革擦│ │ │ │ │竊取財物。 │拭液、麗莎嬰兒│ │ │ │ │ │潔膚柔濕巾一包│ │ │ │ │ │。 │ ├──┼────────┼───┼───────────┼───────┤ │ 八 │高雄市三民區中華│庚○○│持上開柺杖鎖敲破庚○○│未竊得任何財物│ │ │橫路一四五號前 │ │所有牌照號碼ZI—八八│而未遂。 │ │ │ │ │二○號自用小客車右後車│ │ │ │ │ │窗玻璃後,進入小客車內│ │ │ │ │ │行竊。 │ │ ├──┼────────┼───┼───────────┼───────┤ │ 九 │高雄市三民區中華│癸 ○│持上開柺杖鎖敲破癸○所│未竊得任何財物│ │ │路與中都街口 │ │有牌照號碼○七九六—J│而未遂。 │ │ │ │ │Q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車窗│ │ │ │ │ │玻璃後,進入該小客車內│ │ │ │ │ │行竊。 │ │ ├──┼────────┼───┼───────────┼───────┤ │ 十 │高雄市三民區同盟│子○○│持上開柺杖鎖敲破顏美雪│新台幣三百元、│ │ │三路二七四號前 │ │所有而由子○○使用之牌│生理食鹽水三瓶│ │ │ │ │照號碼D七—二○五二號│、黑色大背包一│ │ │ │ │自用小客車右後車窗玻璃│個、咖啡色小背│ │ │ │ │後,進入該小客車內竊取│包一個(內有安│ │ │ │ │財物。 │泰銀行及華南銀│ │ │ │ │ │行金融卡各一張│ │ │ │ │ │、身份證一張)│ │ │ │ │ │、牛仔外套一件│ │ │ │ │ │、髮尾柔順凝膠│ │ │ │ │ │一瓶、蜜妮防曬│ │ │ │ │ │乳液一瓶、粉餅│ │ │ │ │ │一個、皮夾一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