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5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7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壬○○
卯○○
子○○
癸○○
丑○○
寅○○
甲○○
巳○○
乙○○
辛○○
號
庚○○
己○
戊○○
丙○○
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項、第二項均補充「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物沒收」;事實及理由欄三、第11行另補充「附表編號12亦為抽頭金」;附表編號1 、11、12之所有人/ 保管人欄內,關於「丁○○所有,」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裁定亦應有適用。
二、因本院於94年12月30日所為之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內已表示抽頭金應屬丁○○、壬○○、卯○○3 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款宣告沒收,而附表編號12亦已載明其性質為抽頭金,另據上論斷欄復載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沒收之意旨,足見主文欄未於第1 項、第2 項沒收附表編號12之物,純屬誤寫。另附表編號1 、11、12所載「丁○○所有,」應為誤繕。揆諸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