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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6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9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並扣得非被告所有,且與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具有關連性之注射針筒3 支、吸管1 支、海洛因1 包、殘留海洛因夾鍊袋1 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注射針筒3 支、吸管1 支、海洛因1 包、殘留海洛因夾鍊袋1 包,均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與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具有關連性之物,爰不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0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