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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4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於民國94年8 月26日查獲扣案之甲○土製炸藥59顆(重53.9公斤)、雷管893 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品,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經查:本件扣案土製炸藥59顆(重53.9公斤)、雷管893 支,未經聲請人送請鑑定,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認前開物品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規範之違禁物之任何證據,即根本無何證據足認係違禁物而得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不合,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4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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