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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31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孫啟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43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男 27歲
被告
甲○○ 男 46歲
被告
乙○○ 男 31歲
被告
丙○○ 男 29歲
被告
戊○○○
被告
己○○ 男 45歲
被告
庚○○ 男 45歲
被告
辛○○ 男 43歲
被告
壬○○
被告
癸○○ 男 47歲
被告
子○○○
被告
丑○○ 男 35歲
被告
寅○○○
被告
卯○○ 男 46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4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膠質天九牌壹副 (參拾貳支)、 骰子肆拾貳顆、夾子捌支、押注號碼牌肆拾肆支、橡皮筋壹包,均沒收。

甲○○、乙○○、丙○○、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壬○○處罰金陸仟元,甲○○、戊○○○、己○○、辛○○、癸○○、子○○○、丑○○、卯○○各處罰金伍仟元,丙○○處罰金參仟元,乙○○、庚○○、寅○○○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查高雄縣鳳山市○○路101 號「異國風情KTV(小吃部)」 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賭博,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丁○○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其就上開犯行與蘇世杰、蔡良源、韓志祥(該3 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所犯上開2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核被告甲○○、乙○○、丙○○、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審酌被告丁○○、甲○○、乙○○、丙○○、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均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被告丁○○僅提供上開處所聚眾賭博2 天即為警查獲,並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除被告壬○○、丙○○否認犯行外,其餘被告均坦承犯行),及被告甲○○、戊○○○、己○○、辛○○、壬○○、癸○○、子○○○、丑○○、卯○○均曾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確定,不知悔改,復為本件賭博犯行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甲○○、乙○○、丙○○、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賭資3700元係當場賭博之財物,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之膠質天九牌1 副 (32支)、 骰子42顆、夾子8 支、押注號碼牌44支、橡皮筋1 包,均係被告丁○○所有供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第55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31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