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於民國94年8 月26日查獲扣案之甲○土製炸藥59顆(重53.9公斤)、雷管893 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品,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經查:本件扣案土製炸藥59顆(重53.9公斤)、雷管893 支,未經聲請人送請鑑定,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認前開物品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規範之違禁物之任何證據,即根本無何證據足認係違禁物而得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不合,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