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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27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72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54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由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眼鏡盒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及累犯並補充:㈠被告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於民國86年5 月20日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復因違反麻罪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86年6 月15日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2 案接續執行,於90年5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94年6 月1 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止,因未撤銷假釋,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被告假釋時即修正前刑法第7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故撤銷假釋,必須再犯罪,其犯罪、起訴均在假釋中始可。如犯罪在假釋中,而起訴及判決確定已在假釋期滿後者,即不得撤銷假釋。因被告假釋期滿係在94年6 月1 日,當時本件尚未起訴,是依其前開說明,被告雖於假釋期間內曾持有子彈,但因起訴係在被告假釋期滿後,依規定不得撤銷假釋,既無撤銷假釋之原因,其未執行之刑,於假釋期滿時,以已執行論。則被告於假釋期滿後,復繼續犯非法持有子彈罪,乃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㈡被告明知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於民國91年5 月中旬某日起,在高雄市鼓山區壽山公園內靶場內,撿拾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2 顆(無法證明係遺失物)後,即非法持有上開子彈(已因試射擊發而滅失)。㈢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眼鏡盒1 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於86年5月20日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復因違反麻罪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86年6 月15日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2 案接續執行,於90年5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94年6 月1 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止,因未撤銷假釋,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非法持有子彈,對社會治安造成之隱藏危害甚大,為法律所嚴加取締,竟仍予以持有,其行為對社會安全威脅不輕,破壞社會秩序,惡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坦承犯行,且雖持有前揭子彈,但尚查無以之從事犯罪,並參以持有之子彈2 顆,持有期間非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各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子彈2 顆,因已試射而失其違禁物性質,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眼鏡盒1 個,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27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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