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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同表所示之刑前於96年3 月23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91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有上開裁定可按,揆諸上揭意旨,爰於各罪之刑減刑後,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3 項、第9 條、第10 條 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編 號 │1 │2 │3 │4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 │贓物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同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 │、第321條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7 月3 日至同│94年11月2 日至95│95年12月11日 │95年2月1日 ││ │年12月9日 │年1月6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本院 ││ │ │ │ │分院 │ ││ ├─┬─┼────────┼────────┼────────┼────────┤│ 最 │ │年│94 │95 │95 │95 ││ │案├─┼────────┼────────┼────────┼────────┤│ 後 │ │字│易 │訴 │上訴 │簡 ││ │號├─┼────────┼────────┼────────┼────────┤│ 事 │ │號│1961 │395 │2072 │7441 ││ ├─┼─┼────────┼────────┼────────┼────────┤│ 實 │判│年│95 │95 │95 │95 ││ │決├─┼────────┼────────┼────────┼────────┤│ 審 │日│月│4 │4 │12 │12 ││ │期├─┼────────┼────────┼────────┼────────┤│ │ │日│13 │24 │11 │25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年│ │ │ │ ││ 確 │案├─┤ │ │ │ ││ │ │月│ │ │ │ ││ 定 │號├─┤ │ │ │ ││ │ │日│ │ │ │ ││ 日 ├─┼─┼────────┼────────┼────────┼────────┤│ │確│年│95 │95 │95 │96 ││ 期 │定├─┼────────┼────────┼────────┼────────┤│ │日│月│5 │5 │12 │1 ││ │期├─┼────────┼────────┼────────┼────────┤│ │ │日│18 │25 │29 │25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款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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