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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啓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被告姓名「劉啟彥」之記載,均更正為「劉啓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將被告姓名誤載為「劉啟彥」,此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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