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4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14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96年」更改為「民國96年」、犯罪事實欄第3 行「96年5 月24日」更改為「民國96年5 月24日」、犯罪事實欄第6 行、第7 行「97年1 月31 日9時12分許」更改為「民國97年1 月31日9 時12分許」、犯罪事實欄第8 行「嗣警驗尿查獲」補充更正為「嗣於民國97 年1月31日7 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46號前路邊為警攔查並驗尿查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5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96年2 月2 日假釋出監,並於民國96年5 月24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所犯情節,諭知以新台幣1,000 元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40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