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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6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6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壹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1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1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至9 :96年度訴字第3845號,編號10至13:97年度審易字第17號),其中編號1 至9 、編號10至13之罪,業各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均為有期徒刑2 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60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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