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64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交簡字第26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關於「甲○○受有陰道出血之傷害」之記載補充為「甲○○受有胸部挫傷及陰道出血之傷害」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個過失行為,觸犯3 過失傷害罪行,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係無駕駛執照,復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就其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爰審酌本件車禍肇事原因為被告酒後駕車,復超速行使,致煞車不及而撞及同向前方等紅燈之上開車輛,被告顯有過失,復審酌告訴人丙○○、乙○○、甲○○等人之受傷情節,及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三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64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