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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嫈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50年1 月3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47年5 月19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50年1 月30日生」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民國47年5 月19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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