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6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72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因毒品危害房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及恐嚇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訴字第778 號、93年度易字第739 號、94年度簡上字第456 號、94年度訴字第825 號、95年度易字第85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10月、4 月、10月及2 月確定,嗣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 年4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因視為減刑,於96年7 月16日視為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6 月3 日上午9 時許,攜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可資認定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於破壞高雄縣鳳山市○○○路154 號乙○○住處大門門鎖(該鎖係鑲在門上)後,乃進入屋內,竊取乙○○所有之MP3 隨身聽1 台及數位相機1 台等物,嗣經警到場採證,採得甲○○之指紋後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於偵查及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8 月15日刑紋字第0970111195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足資參照)。而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螺絲起子1 支,質地堅硬,足以破壞大門門鎖,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屬兇器無疑。又被告所毀壞之大門門鎖乃鑲嵌於鐵門之上,結構上乃為該鐵門之一部分,被告撬壞大門門鎖入內行竊,應論以毀壞門扇加重竊盜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檢察官漏未論及被告毀壞門扇竊盜,應予補充。另被告雖毀壞大門門鎖侵入住宅,惟被告既犯毀壞門扇竊盜罪,而該罪本含有毀損及侵入之性質,故不再論以毀損及侵入住宅罪,附此敘明(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表示:請依法偵辦等語,應已發生告訴之效力)。又被告前因毒品危害房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及恐嚇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78 號、93年度易字第739號、94年度簡上字第456 號、94年度訴字第825 號、95年度易字第85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10月、4 月、10月及2 月確定,嗣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4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因視為減刑,於96年7 月16日視為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物品,影響被害人之權利,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及竊取物品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螺絲起子1 支,雖係被告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惟因未扣案,為避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9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