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7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5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警詢中之供述」,更正為證明「警方所採集之編號湖警970305號尿液,為被告親自排放,並在被告面前封緘」,另刪除「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7663號
被 告 甲○○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岡山鎮○○里○○路5巷10號
居高雄縣岡山鎮○○路11巷2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
96年12月28日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
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
度交簡字第29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1月13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仍未知戒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
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7年8月7
日晚間10時10分回溯24小時內(不包括公權力拘束期間)某時,
在高雄縣市不詳某處,以不詳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甲○○經警於同年月7日晚間9時40分許,在高雄
縣阿蓮鄉○○路902號網咖為警盤詰,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
獲。
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證據:
㈠被告甲○○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⑴被告警詢中之供述。
⑵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採集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代號:湖警
970305)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9日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湖警970305;報告編號
KZ000000000000)各1紙。
㈡被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之事實:
⑴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紙。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之持有行為,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又被告曾因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
事前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檢察官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