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9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如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為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所明定;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之規定裁定執行刑者,端賴行為人之犯罪時間,是否在另一裁判確定前而定(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是以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刑期之利益,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不得任意剝奪而損及受刑人之利益。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如附表所示等5 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79 號、97年度審訴字第3891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 月(以上2 者即如附表編號1 、2 部分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4 月)、7 月、7 月(以上2 者即如附表編號3 、4部分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1 年1 月)、7 月確定,且如附表編號3 至5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首先確定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科刑判決確定之前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4頁、98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卷第3 、4 、6 、7 、9 頁),堪以認定。又參酌上開最高法院之判例及判決要旨,本院自應在上開附表曾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2 罪)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即附表編號5) 之2 年之總和範圍〔4 月(即3 月與3 月所定之應執行刑)+1 年1 月(即7 月與7 月所定之應執行刑)+7 月〕內定應執行刑。
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號│ │ │ 日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有期徒│97年5 │本院97年度│97年8 月│ │97年9 月│編號1 、2 ││1 │竊盜 │刑3 月│月15日│易字第779 │22日 │ 均同左 │22日 │曾經合併定││ │ │ │ │號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97年5 │本院97年度│97年8 月│ │97年9 月│編號3 、4 ││2 │竊盜 │刑3 月│月15日│易字第779 │22日 │ 均同左 │22日 │曾經合併定││ │ │ │ │號 │ │ │ │應執行有期││ │ │ │ │ │ │ │ │徒刑1 年1 │├─┼───┼───┼───┼─────┼────┼─────┼────┤月。 ││ │毒品危│有期徒│97年5 │本院97年度│97年10月│ │97年11月│ ││3 │害防制│刑7 月│月13日│審訴字第38│20日 │ 均同左 │10日 │ ││ │條例 │ │ │91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7年6 │本院97年度│97年10月│ │97年11月│ ││4 │害防制│刑7 月│月8 日│審訴字第38│20日 │ 均同左 │10日 │ ││ │條例 │ │ │91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7年7 │本院97年度│97年11月│ │97年12月│ ││5 │害防制│刑7 月│月3 日│審訴字第43│18日 │ 均同左 │8 日 │ ││ │條例 │ │回溯24│69號 │ │ │ │ ││ │ │ │小時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