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8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9 號、98年度審簡字第978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曾定應執行刑7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