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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9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9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聲字第4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即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期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1 │毒品危│有期徒│97年4 │本院97年度│97年11月│均同左 │97年12月││ │害防制│刑8 月│月28日│審訴字第40│14日 │ │10日 ││ │條例 │ │、29日│18號 │ │ │ ││ │ │ │間之某│ │ │ │ ││ │ │ │時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97年7 │本院97年度│97年10月│均同左 │98年2 月││ │害防制│刑8 月│月6 日│審訴字第41│30日 │ │2 日 ││ │條例 │ │ │67號 │ │ │ │├─┼───┼───┼───┼─────┼────┼─────┼────┤│3 │竊盜 │有期徒│97年6 │本院97年度│98年5 月│均同左 │98年6 月││ │ │刑6 月│月12日│易字第1159│27日 │ │29日 ││ │ │ │ │號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98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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