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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犯罪行為後,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7.22回溯24小 │97.4.15回溯24小 │91.6.23         │
│                │時內            │時內            │                │
├────────┼────────┼────────┼────────┤
│偵查 (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4年度偵│
│年度案號        │偵字第7381號    │偵字第4452號    │字第4661號      │
├───┬────┼────────┼────────┼────────┤
│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
│      ├────┼────────┼────────┼────────┤
│最後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4548│97年度訴字第1462│95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1018號          │
│      ├────┼────────┼────────┼────────┤
│      │判決日期│97.10.31        │97.11.10        │95.12.13        │
│      │        │                │                │                │
├───┼────┼────────┼────────┼────────┤
│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
│      ├────┼────────┼────────┼────────┤
│確定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4548│97年度訴字第1462│98年度台上字第  │
│判決  │        │號              │號              │3901號          │
│      ├────┼────────┼────────┼────────┤
│      │判    決│97.11.24        │97.12.8         │98.7.9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226號      │字第1205號      │字第11521號     │
│                ├────────┴────────┤                │
│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2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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