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犯罪行為後,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7.22回溯24小 │97.4.15回溯24小 │91.6.23 │ │ │時內 │時內 │ │ ├────────┼────────┼────────┼────────┤ │偵查 (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4年度偵│ │年度案號 │偵字第7381號 │偵字第4452號 │字第4661號 │ ├───┬────┼────────┼────────┼────────┤ │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 │ ├────┼────────┼────────┼────────┤ │最後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4548│97年度訴字第1462│95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1018號 │ │ ├────┼────────┼────────┼────────┤ │ │判決日期│97.10.31 │97.11.10 │95.12.13 │ │ │ │ │ │ │ ├───┼────┼────────┼────────┼────────┤ │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 │ ├────┼────────┼────────┼────────┤ │確定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4548│97年度訴字第1462│98年度台上字第 │ │判決 │ │號 │號 │3901號 │ │ ├────┼────────┼────────┼────────┤ │ │判 決│97.11.24 │97.12.8 │98.7.9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226號 │字第1205號 │字第11521號 │ │ ├────────┴────────┤ │ │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