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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2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刑(99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部分補充並更正為「甲○○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6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3 月7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84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另於同年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85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94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於95年6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9年6 月18日19 時 許」應更正為「於99年6 月8 日19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依93年1 月9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意旨,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又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被告初犯施用毒品犯行,於92年3 月7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於94年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是依前開說明,縱其本件犯罪,係在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後所為,仍應依法論科,併予敘明。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上開所載前科,於95年6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程序後,猶均未能戒絕毒癮,而犯本次犯行,足證前開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書記官 楊雅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3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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