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3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非法營業罪、散佈猥褻物品罪、圖利聚眾賭博罪等1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8 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93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附表編號11至16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3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如附表編號1 至10號、17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80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散佈猥褻物品│有期徒│98年5 月至│高雄地院98│98年12月│ │98年12月│編號2 至8 │ │1 │罪 │刑3 月│98年7 月8 │年度審簡字│4 日 │ 同左 │21日 │之罪曾合併│ │ │ │ │日 │第5853號 │ │ │ │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5 月初│高雄地院98│98年10月│高雄高分院│98年12月│2 月,編號│ │2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至98年5 月│年度審易字│30日 │98年度上易│16日 │11至16之罪│ │ │條非法營業罪│ │30日 │第1930號 │ │字第966 號│ │曾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5 月31│高雄地院98│98年10月│高雄高分院│98年12月│刑10月,併│ │3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年度審易字│30日 │98年度上易│16日 │科罰金新台│ │ │條非法營業罪│ │月4 日 │第1930號 │ │字第966 號│ │幣60萬元,│ ├─┼──────┼───┼─────┼─────┼────┼─────┼────┤編號1 至10│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1 │高雄地院98│98年10月│高雄高分院│98年12月│、11之罪曾│ │4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年度審易字│30日 │98年度上易│16日 │合併定應執│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 日 │第1930號 │ │字第966 號│ │行有期徒刑│ ├─┼──────┼───┼─────┼─────┼────┼─────┼────┤2 年3 月。│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6 │高雄地院98│98年10月│高雄高分院│98年12月│ │ │5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年度審易字│30日 │98年度上易│16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5日 │第1930號 │ │字第966 號│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30│高雄地院98│98年10月│高雄高分院│98年12月│ │ │6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易字│30日 │98年度上易│16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6 日 │第1930號 │ │字第966 號│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10│高雄地院98│98年10月│高雄高分院│98年12月│ │ │7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易字│30日 │98年度上易│16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 日 │第1930號 │ │字第966 號│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4 月間│高雄地院98│98年10月│高雄高分院│98年12月│ │ │8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某日至98年│年度審易字│30日 │98年度上易│16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4 月23日 │第1930號 │ │字第966 號│ │ │ ├─┼──────┼───┼─────┼─────┼────┼─────┼────┤ │ │ │圖利聚眾賭博│有期徒│98年5 月31│高雄地院98│98年12月│ │99年1 月│ │ │9 │罪 │刑4 月│日至98年6 │年度審簡字│23日 │ 同左 │18日 │ │ │ │ │ │月3 日 │第4401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8│高雄地院98│98年12月│ │99年1 月│ │ │10│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簡字│24日 │ 同左 │18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第5346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4 │高雄地院98│98年9 月│ │98年12月│ │ │11│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簡字│24日 │ 同左 │30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1日 │第5364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27│高雄地院98│98年9 月│ │98年12月│ │ │12│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簡字│24日 │ 同左 │30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第5364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21│高雄地院98│98年9 月│ │98年12月│ │ │13│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 │年度審簡字│24日 │ 同左 │30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罰│ │第5364號 │ │ │ │ │ │ │ │金新台│ │ │ │ │ │ │ │ │ │幣50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6│高雄地院98│98年9 月│ │98年12月│ │ │14│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簡字│24日 │ 同左 │30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第5364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23│高雄地院98│98年9 月│ │98年12月│ │ │15│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簡字│24日 │ 同左 │30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30日 │第5364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9 │高雄地院98│98年9 月│ │98年12月│ │ │16│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年度審簡字│24日 │ 同左 │30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罰│月11日 │第5364號 │ │ │ │ │ │ │ │金新台│ │ │ │ │ │ │ │ │ │幣50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4 月23│臺南地院98│98年7 月│ │98年8 月│ │ │17│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5 │年度簡字第│10日 │ 同左 │10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5日 │1546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