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竊盜等13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73 號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260號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060號判決、99年易字第417 號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50 號判決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6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