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楊清元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9
- 訴訟代理人
- 魏仰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宇脩律師
- 相對人
- 瑩欣企業工程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惠芬
蔡倩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蔡惠芬住所「住○○市○○區○○路00號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號2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蔡惠芬住所「住○○市○○區○○路00號22樓」,經本院誤載為「住○○市○○區○○路00號22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