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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7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淑儀

聲請人
楊清元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9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宇脩律師
相對人
瑩欣企業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人
蔡惠芬

蔡倩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蔡惠芬住所「住○○市○○區○○路00號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號2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蔡惠芬住所「住○○市○○區○○路00號22樓」,經本院誤載為「住○○市○○區○○路00號22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7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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