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八萬七千九百六十九元,及其中一百零六萬三千九百四十四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另八十二萬四千零二十五元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分別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就金額、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減縮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李瓊珠於民國九十一年六十月十七日,邀同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一百零八萬元及八十四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約定利息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一五及百分之六點五計算,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訴外人李瓊珠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即未再繳納餘款,經原告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不足受償,尚欠本金六十三萬九千六百零五元,及自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算之利息、違約金,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不爭執其確為系爭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且原告另私下委託態度惡劣之民間法律事務所向其催討,另訴外人李瓊珠現在經濟狀況不佳,而其本人亦已失業多年,希望原告能同意以餘額三成計算欠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亦有明定。而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前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陳述內容相符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繳款明細表及強制執行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其為訴外人李瓊珠向原告借用前開金額之連帶保證人,李瓊珠未按期清償本息,嗣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仍不足受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等情俱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以其經濟狀況不佳,希望原告同意以餘額三成計算等語,惟依前述,連帶保證人須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是被告前開抗辯,自無足採,仍應對原告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六、本件被告為李瓊珠向原告借款二筆之連帶保證人,而李瓊珠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等情,既經認定如前,則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B法 官 郭慧珊~B法官 謝雨真
~B法院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