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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樓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告 鎧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 丙○○○乙○○五六號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鎧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鎧煇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邀同被告甲○○、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本息按月分期攤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鎧煇公司借款後,本息僅繳納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餘款即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按鎧煇公司為主債務人,甲○○、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之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鎧煇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邀同被告甲○○、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本息按月分期攤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鎧煇公司借款後,本息僅繳納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餘款即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為證,核與原告主張受償餘額等事實相符合,已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倘參酌鎧煇公司甲○○、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原告主張前開事實為實在。又乙○○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已視同自認,益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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