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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9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49號

聲請人
高雄縣鳳山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繼承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6條第6 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繼承人如均拋棄繼承權時,自得由有利害關係之被繼承人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核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鳳山市○○路175 巷38弄4 之2 號)於民國95年1 月27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曾於91年1 月2 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150 萬元,因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設定契約書、借據、本院雄院隆家切95繼537 字第39956 號函、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繼字第537 號卷核閱屬實。既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亦無選定遺產管理人,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前開說明,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有利害關係,其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可知,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主要在整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將債權人債權、債務作合理之分配,並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是以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甲○○之合法繼承人雖均已依法拋棄繼承,然其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應較知悉,故本院徵詢拋棄繼承權人中是否有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者,惟其等均無意願擔任,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係歸屬國庫,從而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9 條第3 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任之,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若選任該機關為遺產管理人,應不致對其造成過重之負擔。且管理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是為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及期待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稱妥適,爰依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以處理關於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相關法律關係。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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