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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請求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上訴人
林月娥
被上訴人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被上訴人
福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蓓
被上訴人
林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簡易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均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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