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林月娥 被上 訴 人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被上 訴 人 福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蓓 被上 訴 人 林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簡易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均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