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 上訴人
- 林月娥
- 被上訴人
-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美華
- 被上訴人
- 福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亞蓓
- 被上訴人
- 林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簡易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均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