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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

抗 告 人即

原告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幸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