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吉峰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幸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幸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