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建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
易字第453 號、454 號、455 號、456 號、457 號及100 年度訴
字第268 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99年度偵字第91
9 號、第1572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4325 號、第1714
0 號、第17192 號、第22171 號、第22173 號、第23178 號、第
2442 0號、第7491號、第10286 號、第30714 號、99年度偵緝字
第12 21 號、第1222號、第1223號、第1224號、第1225號、第12
26號、第1227號、第1228號),暨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614
0 號、第3485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以其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有判決書可稽。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略以:①被告因學業壓力過大而犯罪,然非判決書所載之所有犯行,原審時被告因無足夠證據證明清白,又盼望早日終結案件而改以認罪協商方式賠償和解並承認所有罪刑,然原審從重有期徒刑2 年6 月顯有過重,又部分案件退回地檢署另行處分,與被告上開本意不符,故懇請能以追加起訴方式一併審結。又被告大多數網路詐欺案件均先繫屬於台南地方法院及高分院,現於台南高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83-398 號,計91罪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相牽連之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審判,故被告一併請求就本案及上開台南高分院之案件合併審理,使多數證據不用重複申請函查及傳喚相同證人以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②被告並無偽造林姿君、李浩民之署押及印文,當時被告以掛號信寄出空白和解書予5 位被害人,並附上相關和解條件及回郵信封,後於97年11月18日開庭前僅收到2 份回函,即予交付辯護人庭呈。③詐騙帳號Godleader 等非被告註冊、使用,部分帳號有被告在押期間之登入紀錄,懇請能就此部分帳號使用狀況予以查明。④本案中部分證人指訴顯為誇大、卸責之詞,如郭泊泓、杜依陵等所證並非事實,另有部分網路對話之紀錄亦非事實。⑤本案論被告詐欺得利罪4 罪,惟原審既論被告詐欺罪為間接正犯,犯罪對象自為各被害人,而非故意詐欺他人勞務,且此部分應與其他詐欺取財罪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不應另行論罪。⑥被害人蔡岱潔受害金額較高外,餘無論有無和解或金額高低均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顯有不當。既現行法令採行一罪一罰制度,則請求就各罪能予以個別評價,就金額較低且以和解(如數百或千餘元)之案件改量被告拘役之刑度,以符公平及比例之原則。除上述外,就無足夠證據佐證被告未犯罪部分,被告均認罪承擔,請求能予從輕定應執行刑,給予被告1 次自新之機會云云。
三、查被告分別於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各以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詐術或行騙方法,致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使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及其於96年間,因向林姿君、李浩民詐取財物,經原審於96年12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3934號詐欺案件繫屬審理,然被告為取得與被害人林姿君、李浩民之和解書,以作為法院量刑之審酌,竟未經被害人林姿君、李浩民之同意,於97年11月12日前之某不詳時日,自不詳管道取得「林姿君」、「李浩民」之印章各1 枚後,即在其所撰擬之2 紙和解書上,接續偽造「林姿君」、「李浩民」之署押各2 枚,及盜蓋「林姿君」、「李浩民」之印文各1 枚,而偽造林姿君、李浩民之和解書各1 份,於97年11月18日14時30分許,在原審刑事第四法庭就96年度易字第3934號詐欺案件審理時,將上開偽造之和解書2 紙併同交付予不知情之辯護人徐萍萍律師而庭呈該案承審法官,持以行使等情,業據被告黃建文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七至附表十二所示各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及證人證述情節俱相符,復有附表七至附表十二所示各犯罪事實之其他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且以被告係利用不同帳號張貼不同文章,或以同一帳號張貼相同文章於不同網站或不同看板,迨提供帳戶之不知情他人或受詐騙之被害人瀏覽該些文章後,即利用網路、MSN 或電話各別為後續之聯絡,以遂行其詐欺取財或得利之犯行,觀其各次施用詐術直至取得詐騙款項、利益之過程,顯見被告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且各次詐欺犯行在時間上均可區分,各行為亦具獨立性,而其施用詐術之對象均屬不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並非同一,是被告所犯上開40次詐欺取財罪、4 次詐欺得利罪及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是原判決審酌被告之自白,核與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之情節相符;而認定被告有上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且上開各罪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併罰,業已詳敘其所憑之依據、認定理由及法律見解;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且就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部分犯行,泛稱伊並非犯判決所載所有犯行云云,自非可採,不得認為已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四、至被告上訴另提出上開各情,惟查亦未符合上訴之具體理由,敘明如下:
1、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移件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十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請求就本案與台南高分院之案件合併審理部分:查上訴人即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數法院其中一法院不同意合併審判,或其所涉數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8 條所規定「同一案件」之關係,亦無舉出具體事證,以證明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徒執其所犯數案件相牽連為由,聲請均合併由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自非有據,難認已屬提出具體上訴之理由。
2、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考)。查本件原審業已審酌被告身為研究生,具有相當之智識,理應更知辨明事理,循規守法,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多次於網路上佯裝販賣商品或應徵工讀,利用網路作為犯罪工具,騙取網友之信任,被害人數眾多且遍及全台,除造成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外,亦使各該編號所示提供帳戶之不知情他人因帳戶淪為詐騙工具,而奔波於檢警調查程序中,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且已與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償還渠等之損失,並獲得渠等之原諒,此有大宗入戶匯款執據1 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 紙、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4 紙、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高雄縣分事務所(高雄縣家庭扶助中心)收款證明單1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2 紙、彰化銀行存款憑條1 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在卷可佐,復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開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以被告就附表六編號1 、2 、3 、13所示之4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及被告雖於99年5 月7 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雄檢惠良緝字第2039號發布通緝,並於99年5 月12日為警緝獲,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通緝書、撤銷通緝書(稿)、鳳山憲兵隊刑事案件移送書、鳳山憲兵隊偵查卷宗各1 份(見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偵卷七第3 頁至第4 頁、第10頁至第12頁至第17頁)在卷可參,然其通緝時間既係於該條例施行之後,即無同條例第5 條不予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就附表六編號1 、2 、3 、13所示之4 次詐欺取財犯行,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均在6個月以下,且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而得易科罰金,爰依上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已斟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之一切情狀,在適法範圍內行使裁量權,從輕予以量刑,核無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不當之情形;被告上訴理由仍以原審量刑過重,詐欺金額較低者改量被告拘役云云。亦非可取,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之處。
3、又被告有犯對於「林姿君」、「李浩民」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業據其於原審坦承不諱,自白犯行,並有附表十二編號14所示被害人林姿君、李浩民之供證足以憑依,又有偽造之被告黃建文與證人李浩民和解書1 紙(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7號卷偵卷十四第48頁)。及偽造之被告黃建文與證人林姿君和解書1 紙(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7號卷偵卷十四第48頁反)。其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行,經查乃係對原審判決已詳為論斷之事項,自為有利之主張,無從動搖原審判決之結論,自非可取,亦不得認為已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4、卷查被告入出監資料,其係97年7 月19日入監台南看守所,於同年7 月29日出所。又於98年10月22日入台南分監,於99年2 月10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於99年4 月20日入監後,迄尚未出監。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而查其詐騙帳號之聲請註冊資料及使用紀錄如下:
1.批踢踢實業坊(PTT)
⑴Godleader為黃建文於97年6月5日註冊,並於97年8月3日至9 月11日有上站紀錄(【100 上易1088偵卷一第19-20頁;【100 上易1088】警卷一第274 頁)
⑵RoJock為黃建文於97年8月25日註冊,並於97年11月29日有上站紀錄(【100上訴1717】偵卷十七第35-35之1頁)
⑶mnblkj為黃建文於98年1 月19日註冊,並於98年7 月1 日至9 月21日有上站紀錄(【100 上易1088】警卷一第269-271頁;【100 上易1088】警卷一第275-277 頁)
⑷Sanyunn為黃建文於97年8月8日註冊,並於97年8月16日至9 月6 日有上站紀錄(【100 上易1084】警卷一第44頁;【100上易1088】警卷一第273頁)
⑸Angeryfox 為黃建文於98年3 月23日註冊,並於98年7 月10日至8 月17日有上站紀錄(【100 上易1088】警卷一第278-279 頁;【100 上訴1717】偵卷六第22頁背-23 頁)
⑹changsh為黃建文於98年9月6日註冊,並於99年2月15日至2 月19日有上站紀錄(【100 上易1086】偵卷四第32-32頁)
⑺上述帳號之上站時間均非在被告黃建文羈押期間
2.夢之大地BBS站
⑴Jock為黃建文於97年8月29日註冊,並於97年8月29日至9月1日有上站紀錄(【100上易1086】偵卷一第26-27頁)
⑵QOOQ之認證信箱為黃建文所有(【100上訴1717】警卷二第8頁)
⑶上述帳號之上站時間均非在被告黃建文羈押期間
3.露天拍賣網站
⑴qooq99999為黃建文於97年2月18日註冊,並於97年3月10日至5 月27日有上站紀錄(【100 上訴1717】警卷一第147-148頁;【100 上訴1717】偵卷七第57-58頁)
⑵xchienwen為黃建文於95年12月28日註冊(【100上訴1717】偵卷七第54-55頁)
⑶上述帳號之上站時間均非在被告黃建文羈押期間
4.是其上訴意旨所陳上開③部分,亦係泛言自為有利之主張,核無敘明具體理由無異。
5、又證人郭泊泓對於被告如何詐騙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8使用,被告利用不知情的證人郭泊泓去提領財物交付給被告。證人郭泊泓與被告每次都當面交款,前後10餘次,被告每次都穿同件衣服,今日當場指認時他也穿同件衣服,所以很確定是被告即係黃建文等情,業據證人郭泊泓於警詢供證甚詳(見100 上易1084號卷內之警卷二第1 至10頁及第13至15頁);另證人杜依陵對於如何提供其郵局帳戶給BBS 帳號sanyunn 的人,然後sanyunn 再將帳號提供給邱宗弘並請邱宗弘匯款至其的帳戶內,所以才會有邱宗弘匯款4 百元進入其的郵局帳戶等情,亦據證人杜依陵供證在卷(見100 上易1088內影卷一第1 至4 頁、影卷三第4 至6 頁) ;並無有何不實之處,其上訴意旨,空泛指陳該2 人郭泊泓、杜依陵等所證並非事實,部分證人指述誇大及有部分網路對話之紀錄亦非事實云云,亦難認為係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6、又被告所犯上開40次詐欺取財罪、4 次詐欺得利罪及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業已論述綦詳。其既對於不同之人侵害其法益,依刑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基於一罪一罰之原則,自應分別處罰,尚難以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黃揚政、魏緒祥、杜依陵、楊蕙華、郭泊泓等人犯罪,屬間接正犯,即遽認詐欺得利與應與其他詐欺取財罪間具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適用,其自為有利之見解,於法無據,難認屬具體之上訴理由。
7、又併案部分(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6140 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4853 號),經查與附表三編號2 所示犯行部分即不生裁判上或實質上之一罪關係,亦據原審論述甚詳,移送併辦部分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原審以無從予以審理,而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亦無不合,被告徒以此與其本意不合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
五、至公訴人上訴意旨謂:原審雖判決被告詐欺被害人蔡岱潔部分為有罪,惟僅處以有期徒刑4 月,並未斟酌被害人之損害迄今仍為得到被告之賠償,且被告一再施用詐術騙取他人財物,惡性重大,非科以較重刑責,無以示懲儆之效,斷無僅科處4 月有期徒刑之理。因之請求本檢察官上訴,經核尚非顯無理由。爰附送原書狀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2 項、第361 條提起上訴云云。查原審既已斟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之一切情狀,在適法範圍內行使裁量權,予以量刑,核無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不當之情形,如前所述;又案件之起訴或上訴,目的在案件之繫屬,亦即當事人與法院發生訴訟關係。在偵查程序,檢察官與被害人係單向關係,而在法院審理程序,法院與當事人(檢察官、被告)係三方關係,被害人並不在其中。從而,案件審理程序中,檢察官單純引述被害人之觀點或論述,做為訴訟攻防,而非以當事人角色對證據價值的主觀判斷,如此易導致訴訟程序中訴訟主體定位不明,甚至影響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件檢察官上訴理由僅引用被害人蔡岱潔對原判決之意見陳述,認被告尚未賠償,僅處以有期徒刑4 月,量刑太輕云云,而非以檢察官自身參與訴訟,對證據能力之取捨,證明力有無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之判斷,據以檢驗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殊難認其上訴書狀所載與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要件相契合。又除去上開引用告訴人對原判決之意見陳述外,本件檢察官上訴之理由僅泛稱:「因之請求檢察官上訴,經核尚非顯無理由,爰附送原書狀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3 項、第361 條提起上訴」,就上開內容加以觀察、判斷,顯對於原判決認事用法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或不當,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而足以影響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六、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審以被告之自白,並業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於判決內已具體說明論科之理由,及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客觀上並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及檢察官上訴意旨所陳,經核均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具體指出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理由,僅係對原判決已說明論斷之事項,徒憑己意再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採證、認事、用法等違反經驗法則之不當或違法,而足以影響判決本旨,應認未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亦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100年度易字第453號案件┌─┬───┬─────────────────┬────┬────┐│編│偵查案│犯罪事實 │被害人、│主文 ││號│號 │ │遭詐騙金│ ││ │ │ │額或利益│ ││ │ │ │、和解情│ ││ │ │ │形 │ │├─┼───┼─────────────────┼────┼────┤│ 1│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呂佩蓉、│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24日12時54分許,在批踢踢實業坊│勞務( │詐欺得利││ │24918 │(下稱PTT )上,以「Angeryfox 」之│300 元)│罪,處有││ │號起訴│帳號,虛偽刊登欲以300 元之代價,徵│、不願意│期徒刑參││ │書之附│求跑腿代付定金予房東,並需提供帳號│與被告和│月,如易││ │表編號│以為匯款之不實工讀訊息,致呂佩蓉陷│解 │科罰金,││ │1 │於錯誤,於同日某時許,提供其所申設│ │以新臺幣││ │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 │壹仟元折││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予黃建│ │算壹日。││ │ │文。嗣呂佩蓉見其上開帳戶內匯入2,10│ │ ││ │ │0元 後,即不疑有他,旋於同日16時許│ │ ││ │ │交付予佯裝為房東之黃建文而代為跑腿│ │ ││ │ │服務。俟因呂佩蓉遲未收到勞務費用30│ │ ││ │ │0元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 │ │上情。 │ │ │├─┼───┼─────────────────┼────┼────┤│ 2│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揚政、│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11日20時50分許,於PTT 上,以「│勞務( │詐欺得利││ │24918 │Godleader 」之帳號,虛偽刊登欲以35│350 元)│罪,處有││ │號起訴│0 元之代價,徵求跑腿代付定金予房東│、不願意│期徒刑參││ │書之附│,並需提供帳號以為匯款之不實工讀訊│與被告和│月,如易││ │表編號│息,致黃揚政陷於錯誤,於98年8 月12│解 │科罰金,││ │2 │日12時20分許,提供其所申設之中國信│ │以新臺幣││ │ │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壹仟元折││ │ │帳戶予黃建文。嗣於附表一編號3 、4 │ │算壹日。││ │ │、5 所示之周巧絃、江盈科、程永勝將│ │ ││ │ │貨款匯入黃揚政上開帳戶後,黃揚政即│ │ ││ │ │不疑有他,誤認該金錢係黃建文所匯入│ │ ││ │ │用以繳付予房東之定金後,旋於98年8 │ │ ││ │ │月12日、13日交付予佯裝為房東之黃建│ │ ││ │ │文而代為跑腿服務。俟因黃揚政發覺其│ │ ││ │ │上開帳戶遭列為警是帳戶,且遲未收到│ │ ││ │ │勞務費用350 元,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 ││ │ │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3│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周巧絃、│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Godleade│1,000 元│詐欺取財││ │24918 │r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kose雪肌│(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清化妝水」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賣│) │期徒刑參││ │書之附│商品。嗣於98年8 月12日15時19分許,│ │月,如易││ │表編號│適有周巧絃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化│ │科罰金,││ │3 │妝水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1,000 元│ │以新臺幣││ │ │之金額購買上開化妝水,並於同日16時│ │壹仟元折││ │ │24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1,000 元至│ │算壹日。││ │ │附表一編號2 所示不知情之黃揚政上開│ │ ││ │ │帳戶內,再由黃揚政提領現金後,交付│ │ ││ │ │予佯裝為房東之黃建文。俟因周巧絃遲│ │ ││ │ │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 │ ││ │ │線查獲上情。 │ │ │├─┼───┼─────────────────┼────┼────┤│ 4│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江盈科、│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2,000 元│詐欺取財││ │24918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美金之訊息,佯│(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嗣於98年8 月12│) │期徒刑參││ │書之附│日15時46分許,適有江盈科在其住處上│ │月,如易││ │表編號│網瀏覽該販售美金之網頁後,陷於錯誤│ │科罰金,││ │4 │,以2,000 元之金額購買美金56元,並│ │以新臺幣││ │ │於同日16時26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 │壹仟元折││ │ │2,000 元至附表一編號2 所示不知情之│ │算壹日。││ │ │黃揚政上開帳戶內,再由黃揚政併同提│ │ ││ │ │領現金後,交付予佯裝為房東之黃建文│ │ ││ │ │。俟因江盈科遲未收到美金,發覺受騙│ │ ││ │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5│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程永勝、│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2,250 元│詐欺取財││ │24918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主機板之訊息,│(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佯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嗣於98年8 月│) │期徒刑參││ │書之附│12日21時01分許,適有程永勝在其住處│ │月,如易││ │表編號│上網瀏覽該販售主機板之網頁後,陷於│ │科罰金,││ │5 │錯誤,以2,250 元之金額購買主機板,│ │以新臺幣││ │ │並於翌日(13日)6 時54分許,依黃建│ │壹仟元折││ │ │文指示匯款2,250 元至附表一編號2 所│ │算壹日。││ │ │示不知情之黃揚政上開帳戶內,再由黃│ │ ││ │ │揚政併同提領現金後,交付予佯裝為房│ │ ││ │ │東之黃建文。俟因程永勝遲未收到商品│ │ ││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 │ │ │├─┼───┼─────────────────┼────┼────┤│ 6│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呂姿儀、│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間某日,在PTT 求職板上,以「 │1,500 元│詐欺取財││ │24918 │mnblkj」之帳號,虛偽刊登徵求跑腿代│(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為向賣家購買遊戲點數卡,並要求須先│) │期徒刑參││ │書之附│行代墊費用之不實工讀訊息。嗣於98年│ │月,如易││ │表編號│8 月16日22時41分許,適有呂姿儀在其│ │科罰金,││ │6 │住處上網瀏覽該徵求工讀之網頁後,陷│ │以新臺幣││ │ │於錯誤,由其學長陳志銘陪同後,依黃│ │壹仟元折││ │ │建文指示,於98年8 月16日23時05分許│ │算壹日。││ │ │,在高雄市○○○路269 號前,將代墊│ │ ││ │ │之1,500 元交付予佯裝為賣家之黃建文│ │ ││ │ │,黃建文則交付印有遊戲點數卡序號及│ │ ││ │ │密碼之紙張5 紙予呂姿儀。嗣因黃建文│ │ ││ │ │形跡詭譎,經呂姿儀查知雇主、賣家同│ │ ││ │ │為黃建文,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當│ │ ││ │ │場查獲黃建文。 │ │ │├─┼───┼─────────────────┼────┼────┤│ 7│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魏緒祥、│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間之某日,以「│勞務( │詐欺得利││ │24918 │stupidmonkey」之MSN 帳號,向刊登求│300 元)│罪,處有││ │號起訴│職資訊之魏緒祥佯稱欲以300 元之代價│、不願意│期徒刑參││ │書之附│,雇用其代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需提│與被告和│月,如易││ │表編號│供帳號以為匯款之不實工讀資訊,致魏│解 │科罰金,││ │7 │緒祥陷於錯誤,於98年8 月11日至同年│ │以新臺幣││ │ │月14日間之某日,先提供其所申設之高│ │壹仟元折││ │ │雄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算壹日。││ │ │予黃建文。嗣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王│ │ ││ │ │照升將貨款匯入魏緒祥上開帳戶後,魏│ │ ││ │ │緒祥即不疑有他,誤認該金錢係黃建文│ │ ││ │ │所匯入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卡之金錢後,│ │ ││ │ │旋於98年8 月18日交付予佯裝為賣家之│ │ ││ │ │黃建文而代為跑腿服務。俟因魏緒祥發│ │ ││ │ │覺其上開帳戶遭列為警是帳戶,且遲未│ │ ││ │ │收到勞務費用350 元,發覺受騙報警處│ │ ││ │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8│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王照升、│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anyunn │620 元 │詐欺取財││ │24918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微軟MS 160│(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0 點」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賣點數│) │期徒刑參││ │書之附│卡1600點。嗣於98年8 月18日12時25分│ │月,如易││ │表編號│許,適有王照升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 │科罰金,││ │8 │售微軟MS遊戲點數卡之網頁後,陷於錯│ │以新臺幣││ │ │誤,以62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點數卡,│ │壹仟元折││ │ │並於同日13時05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 │算壹日。││ │ │款620 元至附表一編號7 所示不知情之│ │ ││ │ │魏緒祥上開帳戶內,再由魏緒祥提領現│ │ ││ │ │金後,交付予佯裝為賣家之黃建文。俟│ │ ││ │ │因王照升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 │ ││ │ │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9│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陳緯騰、│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anyunn │2,500 元│詐欺取財││ │24918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MB QUART耳│(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機QP-240」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賣│) │期徒刑參││ │書之附│商品,並要求買家須先至指定地點交付│ │月,如易││ │表編號│現金,再予寄送商品云云,嗣於98年8 │ │科罰金,││ │9 │月23日18時許,適有陳緯騰在其住處上│ │以新臺幣││ │ │網瀏覽該販售耳機之網頁後,陷於錯誤│ │壹仟元折││ │ │,旋於同日19時28分許,在高雄市建國│ │算壹日。││ │ │路高雄中學門口,交付現金2,500 元予│ │ ││ │ │黃建文,黃建文則開立收據予陳緯騰收│ │ ││ │ │執。俟因陳緯騰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 │ ││ │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10│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博瑜、│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間某日,以「stupid monkey 」之│800 元 │詐欺取財││ │24918 │MSN 帳號,向刊登求職資訊之黃博瑜佯│(黃博瑜│罪,處有││ │號起訴│稱欲雇用其代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要│請求賠償│期徒刑參││ │書之附│求黃博瑜需先行代墊費用800 元,事後│20,000元│月,如易││ │表編號│再予返還云云,致黃柏瑜陷於錯誤,依│,未能和│科罰金,││ │10 │黃建文指示,於98年8 月30日16時30分│解) │以新臺幣││ │ │許,在高雄市○○○路與建國三路「大│ │壹仟元折││ │ │都會網咖」旁之「聖和中醫診所」前,│ │算壹日。││ │ │將代墊之800 元交付予佯裝為賣家之黃│ │ ││ │ │建文,黃建文則交付印有遊戲點數卡序│ │ ││ │ │號及密碼之紙張1 紙予黃柏瑜。嗣因黃│ │ ││ │ │柏瑜遲未能與黃建文聯繫,發覺受騙後│ │ ││ │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 │├─┼───┼─────────────────┼────┼────┤│11│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嚴天復、│黃建文犯││ │偵字第│7、8月間之某日,在PTT 上,以「 │3,000 元│詐欺取財││ │24918 │Godleader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Nokia 6233手機」之訊息,佯裝於網路│) │期徒刑參││ │書之附│上販賣商品;另於PTT 上以某不詳帳號│ │月,如易││ │表編號│,刊登徵求影印講義、退款項予學生,│ │科罰金,││ │11 │並需提供帳號以為匯款之不實工讀訊息│ │以新臺幣││ │ │,致不知情之楊蕙華於97年7 、8 月間│ │壹仟元折││ │ │之某日,提供其所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1│ │算壹日。││ │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予黃建文。嗣於│ │ ││ │ │97年8 月3 日10時47分許,適有嚴天復│ │ ││ │ │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手機之網頁後│ │ ││ │ │,陷於錯誤,以3,000 元之金額購買上│ │ ││ │ │開手機,並於同日11時11分許,依黃建│ │ ││ │ │文指示匯款3,000 元至不知情之楊蕙華│ │ ││ │ │上開帳戶內,再由楊蕙華於同日13時08│ │ ││ │ │分許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150 元)後│ │ ││ │ │,在高雄市○○○路與林森路口統一超│ │ ││ │ │商前,交付予佯裝為學生之黃建文。俟│ │ ││ │ │因嚴天復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 │ ││ │ │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12│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杜依陵、│黃建文犯││ │偵字第│3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anyunn │勞務( │詐欺得利││ │24918 │」之帳號,虛偽刊登欲以1,000 元之代│700 元)│罪,處有││ │號起訴│價,徵求發放傳單、送交文件予學生、│ │期徒刑參││ │書之附│收發學生小額訂金,並需提供帳號以為│ │月,如易││ │表編號│匯款之不實工讀訊息,致杜依陵陷於錯│ │科罰金,││ │12 │誤,於98年3 月29日某時許,提供其所│ │以新臺幣││ │ │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 │壹仟元折││ │ │帳戶予黃建文。嗣於附表一編號13、14│ │算壹日。││ │ │所示之邱宗弘、曾雅婷將貨款匯入杜依│ │ ││ │ │陵上開帳戶後,杜依陵即不疑有他,誤│ │ ││ │ │認該金錢係黃建文所匯入用以轉交予其│ │ ││ │ │指定學生之金錢後,旋於98年3 、4 月│ │ ││ │ │交付予佯裝為該學生之黃建文(先扣除│ │ ││ │ │跑腿費300 元),而代為跑腿服務。俟│ │ ││ │ │因杜依陵發覺其上開帳戶遭列為警是帳│ │ ││ │ │戶,且遲未收到不足之勞務費用700 元│ │ ││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 │ │ │├─┼───┼─────────────────┼────┼────┤│13│98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邱宗弘、│黃建文犯││ │偵字第│3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Godleade│400 元 │詐欺取財││ │24918 │r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證基會期│(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貨商業務員」書籍之訊息,佯裝於網路│) │期徒刑參││ │書之附│上販賣商品。嗣於98年4 月6 日14時55│ │月,如易││ │表編號│分許,適有邱宗弘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 │科罰金,││ │13 │販售書籍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400 │ │以新臺幣││ │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書籍,並於同日22時│ │壹仟元折││ │ │32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400 元至附│ │算壹日。││ │ │表一編號12所示不知情之杜依陵上開帳│ │ ││ │ │戶內,再由杜依陵提領現金後,交付予│ │ ││ │ │佯裝為雇主之黃建文。俟因邱宗弘遲未│ │ ││ │ │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 │ ││ │ │查獲上情。 │ │ │├─┼───┼─────────────────┼────┼────┤│14│98年度│黃建文於98年3 、4 月間某日,在PTT │曾雅婷、│黃建文犯││ │偵字第│上,以「Godleader 」之帳號,虛偽刊│300 元 │詐欺取財││ │24918 │登販售「東展出版規劃人員」書籍之訊│(已和解│罪,處有││ │號起訴│息,佯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嗣於98年│) │期徒刑參││ │書之附│4 月6 日15時許,適有曾雅婷在其住處│ │月,如易││ │表編號│上網瀏覽該販售書籍之網頁後,陷於錯│ │科罰金,││ │14 │誤,以30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書籍,並│ │以新臺幣││ │ │於98年4 月7 日14時12分許,依黃建文│ │壹仟元折││ │ │指示匯款300 元至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 │算壹日。││ │ │知情之杜依陵上開帳戶內,再由杜依陵│ │ ││ │ │併同提領現金後,交付予佯裝為雇主之│ │ ││ │ │黃建文。俟因曾雅婷遲未收到商品,發│ │ ││ │ │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附表二:100年度易字第454號案件┌─┬───┬─────────────────┬────┬────┐│編│偵查案│犯罪事實 │被害人、│主文 ││號│號 │ │遭詐騙金│ ││ │ │ │額、和解│ ││ │ │ │情形 │ │├─┼───┼─────────────────┼────┼────┤│ 1│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劉益銘、│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ingasin│600 元 │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技嘉K8NSC-│(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939 主機板」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 │期徒刑參││ │起訴書│賣商品;另於PTT 上以某不詳帳號,刊│ │月,如易││ │之附表│登徵求跑腿代為繳納房租、書籍費用予│ │科罰金,││ │編號1 │「黃同學」,並需提供帳號以為匯款之│ │以新臺幣││ │ │不實工讀訊息,致不知情之郭泊泓於98│ │壹仟元折││ │ │年7 月間某日,提供其所申設之郵局帳│ │算壹日。││ │ │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黃建文。│ │ ││ │ │嗣於98年7 月28日20時許,適有劉益銘│ │ ││ │ │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主機板之網頁│ │ ││ │ │後,陷於錯誤,以600 元之金額購買上│ │ ││ │ │開主機板,並於98年7 月30日12時43分│ │ ││ │ │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600 元至不知情│ │ ││ │ │之郭泊泓上開帳戶內,再由郭泊泓提領│ │ ││ │ │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元)後,交付予│ │ ││ │ │佯裝為「黃同學」之黃建文。俟因劉益│ │ ││ │ │銘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 ││ │ │始循線查獲上情。 │ │ │├─┼───┼─────────────────┼────┼────┤│2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梁純慈、│黃建文犯││ │偵字第│7月 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550 元 │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淘寶網機車包│(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嗣│) │期徒刑參││ │起訴書│於98年7 月29日某時許,適有梁純慈在│ │月,如易││ │之附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機車包之網頁後│ │科罰金,││ │編號2 │,陷於錯誤,以55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 │以新臺幣││ │ │機車包,並於同日16時40分許,依黃建│ │壹仟元折││ │ │文指示匯款550 元至附表二編號1 所示│ │算壹日。││ │ │不知情之郭泊泓上開帳戶內,再由郭泊│ │ ││ │ │泓併同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元)│ │ ││ │ │後,交付予佯裝為「黃同學」之黃建文│ │ ││ │ │。俟因梁純慈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 │ ││ │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3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林玉婷、│黃建文犯││ │偵字第│7月 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1,170 元│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面膜100 片之訊│(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息,佯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嗣於98年│) │期徒刑參││ │起訴書│7 月31日15時許,適有林玉婷在其住處│ │月,如易││ │之附表│上網瀏覽該販售面膜之網頁後,陷於錯│ │科罰金,││ │編號3 │誤,以1,17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面膜,│ │以新臺幣││ │ │並於同日15時56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 │壹仟元折││ │ │款1,170 元至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不知情│ │算壹日。││ │ │之郭泊泓上開帳戶內,再由郭泊泓併同│ │ ││ │ │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元)後,交│ │ ││ │ │付予佯裝為「黃同學」之黃建文。俟因│ │ ││ │ │林玉婷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 │ ││ │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4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梓瑜、│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500 元 │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合購亞麻長裙之訊息│(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佯裝於網路上合購商品。嗣於98年8 │) │期徒刑參││ │起訴書│月1 日某時許,適有黃梓瑜在其住處上│ │月,如易││ │之附表│網瀏覽該合購亞麻長裙之網頁後,陷於│ │科罰金,││ │編號4 │錯誤,以500 元之金額合購上開長裙,│ │以新臺幣││ │ │並於98年8 月3 日17時54分許,依黃建│ │壹仟元折││ │ │文指示匯款500 元至附表二編號1 所示│ │算壹日。││ │ │不知情之郭泊泓上開帳戶內,再由郭泊│ │ ││ │ │泓併同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元)│ │ ││ │ │後,交付予佯裝為「黃同學」之黃建文│ │ ││ │ │。俟因黃梓瑜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 │ ││ │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5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蘇冠銓、│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代買板上,以「 │4,286 元│詐欺取財││ │14325 │angeryfox 」之帳號,虛偽刊登代買 │(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COMA包包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代買商│) │期徒刑參││ │起訴書│品。嗣於98年7 月23日6 時許,適有蘇│ │月,如易││ │之附表│冠銓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代買包包之網│ │科罰金,││ │編號5 │頁後,陷於錯誤,以4,286 元之金額購│ │以新臺幣││ │ │買上開包包,並於同日6 時30分許,依│ │壹仟元折││ │ │黃建文指示匯款4,286 元至附表二編號│ │算壹日。││ │ │1 所示不知情之郭泊泓上開帳戶內,再│ │ ││ │ │由郭泊泓併同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 │ │ ││ │ │200 元)後,交付予佯裝為「黃同學」│ │ ││ │ │之黃建文。俟因蘇冠銓遲未收到商品,│ │ ││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6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侶棋、│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530 元 │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合購面膜之訊息,佯│(黃侶棋│罪,處有││ │號追加│裝於網路上合購商品。嗣於98年7 月31│未能回函│期徒刑參││ │起訴書│日12時許,適有黃侶棋在其住處上網瀏│且無法聯│月,如易││ │之附表│覽該合購面膜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絡) │科罰金,││ │編號6 │53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面膜,並於同日│ │以新臺幣││ │ │14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530 元至附│ │壹仟元折││ │ │表二編號1 所示不知情之郭泊泓上開帳│ │算壹日。││ │ │戶內,再由郭泊泓併同提領現金(扣除│ │ ││ │ │跑腿費200 元)後,交付予佯裝為「黃│ │ ││ │ │同學」之黃建文。俟因黃侶棋遲未收到│ │ ││ │ │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 │ │上情。 │ │ │├─┼───┼─────────────────┼────┼────┤│7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邱惠蘭、│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260 元 │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合購面膜之訊息,佯│(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裝於網路上合購商品。嗣於98年7 月29│) │期徒刑參││ │起訴書│日21時許,適有邱惠蘭在其住處上網瀏│ │月,如易││ │之附表│覽該合購面膜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 │科罰金,││ │編號7 │26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面膜,並於98年│ │以新臺幣││ │ │7 月30日12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 │ │壹仟元折││ │ │260 元至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不知情之郭│ │算壹日。││ │ │泊泓上開帳戶內,再由郭泊泓併同提領│ │ ││ │ │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元)後,交付予│ │ ││ │ │佯裝為「黃同學」之黃建文。俟因邱惠│ │ ││ │ │蘭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 ││ │ │始循線查獲上情。 │ │ │├─┼───┼─────────────────┼────┼────┤│8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李慧筠、│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1,880 元│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面膜之訊息,佯│(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裝於網路上販售商品。嗣於98年7 月30│) │期徒刑參││ │起訴書│日13時14分許,適有李慧筠在其住處上│ │月,如易││ │之附表│網瀏覽該販售面膜之網頁後,陷於錯誤│ │科罰金,││ │編號8 │,以1,88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面膜,並│ │以新臺幣││ │ │於同日18時05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 │壹仟元折││ │ │1,880 元至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不知情之│ │算壹日。││ │ │郭泊泓上開帳戶內,再由郭泊泓併同提│ │ ││ │ │領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元)後,交付│ │ ││ │ │予佯裝為「黃同學」之黃建文。俟因李│ │ ││ │ │慧筠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 ││ │ │,始循線查獲上情。 │ │ │├─┼───┼─────────────────┼────┼────┤│9 │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周雯悅、│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mnblkj」│250 元 │詐欺取財││ │14325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賣亞麻長裙之訊息│(周雯悅│罪,處有││ │號追加│,佯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嗣於98年7 │未能回函│期徒刑參││ │起訴書│月29日13時09分許,適有周雯悅在其住│且無法聯│月,如易││ │之附表│處上網瀏覽該販賣亞麻長裙之網頁後,│絡) │科罰金,││ │編號9 │陷於錯誤,以25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長│ │以新臺幣││ │ │裙,並於98年8 月1 日16時45分許,依│ │壹仟元折││ │ │黃建文指示匯款250 元至附表二編號1 │ │算壹日。││ │ │所示不知情之郭泊泓上開帳戶內,再由│ │ ││ │ │郭泊泓併同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 │ ││ │ │元)後,交付予佯裝為「黃同學」之黃│ │ ││ │ │建文。俟因周雯悅遲未收到商品,發覺│ │ ││ │ │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10│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曾心渝、│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合購板上,以「 │1,772 元│詐欺取財││ │14325 │Singasin」之帳號,虛偽刊登合購文具│(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用品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合購商品;│) │期徒刑參││ │起訴書│另於PTT 上以同一帳號,刊登徵求跑腿│ │月,如易││ │之犯罪│代送貨款及貨品,並需提供帳號以為匯│ │科罰金,││ │事實二│款之不實工讀訊息,致不知情之竇立峰│ │以新臺幣││ │ │於98年7 月間某日,提供其所申設之郵│ │壹仟元折││ │ │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黃│ │算壹日。││ │ │建文。嗣於98年7 月14日15時許,適有│ │ ││ │ │曾心渝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合購文具用│ │ ││ │ │品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1,772 元之│ │ ││ │ │金額購買上開文具用品,並於同日15時│ │ ││ │ │28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1,772 元至│ │ ││ │ │不知情之竇立峰上開帳戶內,再由竇立│ │ ││ │ │峰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若干元)後,│ │ ││ │ │交付予佯裝為收款業務之黃建文。俟因│ │ ││ │ │曾心渝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 │ ││ │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11│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徐瑋駿、│黃建文犯││ │偵字第│7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Angeryfo│3,370 元│詐欺取財││ │14325 │x 」之帳號,虛偽刊登徵求跑腿代為結│(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清彩券金額及索取彩券資料,並要求如│) │期徒刑參││ │起訴書│彩券金額逾1 萬元,需先行代墊金錢予│ │月,如易││ │之犯罪│委託人,待其將彩券送交予高雄市楠梓│ │科罰金,││ │事實三│區○○路188 號之「陳先生」後,再行│ │以新臺幣││ │ │返還代墊金額之不實工讀訊息。嗣於98│ │壹仟元折││ │ │年7 月20日21時40分許,適有徐瑋駿在│ │算壹日。││ │ │其住處上網瀏覽該徵求工讀之網頁後,│ │ ││ │ │陷於錯誤,依黃建文指示,於同日23時│ │ ││ │ │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建國│ │ ││ │ │路陽信銀行前,將代墊之3,370 元交付│ │ ││ │ │予佯裝為委託人之黃建文,黃建文則交│ │ ││ │ │付運動彩券7 紙予徐瑋駿。嗣於98年7 │ │ ││ │ │月22日21時許,徐瑋駿欲將上開收得之│ │ ││ │ │彩券送予委託人指定之「陳先生」,而│ │ ││ │ │前往高雄市○○區○○路188 號位址時│ │ ││ │ │,發覺該址為倉庫無人在場,察覺受騙│ │ ││ │ │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 │├─┼───┼─────────────────┼────┼────┤│12│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陳怡如、│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23日15時19分許,在PTT 上,以「│2,200 元│詐欺取財││ │14325 │Sanyunn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賣「兩│(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門小冰箱1 台」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 │期徒刑參││ │起訴書│販賣商品;另於98年8 月某時許,以電│ │月,如易││ │之犯罪│話與在「跑腿幫」之網站上刊登求職資│ │科罰金,││ │事實四│訊之易芳芸聯絡,向易芳芸表示欲雇用│ │以新臺幣││ │ │其代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要求易芳芸│ │壹仟元折││ │ │需提供帳號以為匯款云云,致不知情之│ │算壹日。││ │ │易芳芸於98年8 月間某日,提供其所申│ │ ││ │ │設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 │ ││ │ │戶予黃建文。嗣於98年8 月23日19時許│ │ ││ │ │,適有陳怡如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 │ ││ │ │小冰箱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2, 200│ │ ││ │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小冰箱,並於98年8 │ │ ││ │ │月24日18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 │ │ ││ │ │2,200 元至不知情之易芳芸上開帳戶內│ │ ││ │ │,再由易芳芸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若│ │ ││ │ │干元)後,交付予佯裝為遊戲點數卡賣│ │ ││ │ │家之黃建文,黃建文則交付網路遊戲之│ │ ││ │ │帳號、密碼5 紙予易芳芸。俟因陳怡如│ │ ││ │ │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 │ ││ │ │循線查獲上情。 │ │ │├─┼───┼─────────────────┼────┼────┤│13│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林宜錦、│黃建文犯││ │偵字第│2、3月間某不詳時日,在PTT 合購板上│1,100 元│詐欺取財││ │14325 │,以「kkodo 」之帳號,虛偽刊登合購│(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DHC 女用保養品與健康食品」之訊息│) │期徒刑參││ │起訴書│,佯裝於網路上合購商品;另於PTT 打│ │月,如易││ │之犯罪│工板上以「sanyunn 」之帳號,刊登徵│ │科罰金,││ │事實五│求代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需提供帳號│ │以新臺幣││ │ │以為匯款之不實工讀訊息,致不知情之│ │壹仟元折││ │ │吳佳翰於98年3 月1 日某時許,提供其│ │算壹日。││ │ │所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之帳戶予黃建文。嗣於98年3 月1 日17│ │ ││ │ │時許,適有林宜錦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 │ ││ │ │販售保養品與健康食品之網頁後,陷於│ │ ││ │ │錯誤,以1,10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保養│ │ ││ │ │品與保健食品,並於同日19時43分許,│ │ ││ │ │依黃建文指示匯款1,100 元至不知情之│ │ ││ │ │吳佳翰上開帳戶內,再由吳佳翰提領現│ │ ││ │ │金(扣除跑腿費用若干元)後,交付予│ │ ││ │ │佯裝為遊戲點數卡賣家之黃建文,黃建│ │ ││ │ │文則交付網路遊戲之帳號、密碼予吳佳│ │ ││ │ │翰。俟因林宜錦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 │ ││ │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 │ │ │ │└─┴───┴─────────────────┴────┴────┘附表三:100年度易字第455號案件┌─┬───┬─────────────────┬────┬────┐│編│偵查案│犯罪事實 │被害人、│主文 ││號│號 │ │遭詐騙金│ ││ │ │ │額、和解│ ││ │ │ │情形 │ │├─┼───┼─────────────────┼────┼────┤│ 1│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彭文正、│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29日12時12分許,在PTT 上,以「│2,200 元│詐欺取財││ │23178 │RoJock」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AM2 │(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主機板+CPU」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 │期徒刑參││ │起訴書│賣商品;另於國立成功大學「夢之大地│ │月,如易││ │之犯罪│」網站上,以「Jock」之帳號,刊登徵│ │科罰金,││ │事實一│求跑腿代為送交因缺課而需返還學生家│ │以新臺幣││ │ │長之家教費用,並需提供帳號以為匯款│ │壹仟元折││ │ │之不實工讀訊息,致不知情之魏維君於│ │算壹日。││ │ │同日某時許,提供其所申設之郵局帳號│ │ ││ │ │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黃建文。嗣│ │ ││ │ │於97年8 月29日某時許,適有彭文正在│ │ ││ │ │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主機板之網頁後│ │ ││ │ │,陷於錯誤,以2,200 元之金額購買上│ │ ││ │ │開主機板,並於同日下午某時許,依黃│ │ ││ │ │建文指示匯款2,200 元至不知情之魏維│ │ ││ │ │君上開帳戶內,再由魏維君提領現金(│ │ ││ │ │扣除跑腿費用200 元)後,依佯裝為「│ │ ││ │ │許同學」之黃建文指示,將之置放於台│ │ ││ │ │南市○○街41號門鈴上方,另由黃建文│ │ ││ │ │伺機取走該現金。俟因彭文正遲未收到│ │ ││ │ │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 │ │上情。 │ │ │├─┼───┼─────────────────┼────┼────┤│ 2│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張廷安、│黃建文犯││ │偵字第│2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CHANGSH │1,600 元│詐欺取財││ │23178 │」之帳號,虛偽刊登代買美國網站物品│(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耳機耳罩」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代│) │期徒刑參││ │起訴書│買商品;另於99年2 月18日11時16分許│ │月,如易││ │之犯罪│,以「CMWANG(老王)」之MSN 帳號,│ │科罰金,││ │事實二│向刊登求職資訊之農志任表示欲雇用其│ │以新臺幣││ │、99年│代為購買虛擬寶物,並要求農志任需提│ │壹仟元折││ │度偵字│供帳號以為匯款云云,致不知情之農志│ │算壹日。││ │第3485│任於同日12時13分許,提供其所申設之│ │ ││ │3 號併│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 │ ││ │辦意旨│黃建文。嗣於99年2 月18日14時許,適│ │ ││ │書張廷│有張廷安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代買耳機│ │ ││ │安部分│耳罩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1,600 元│ │ ││ │ │之金額購買上開耳機耳罩,並於同日15│ │ ││ │ │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1,600 元至不│ │ ││ │ │知情之農志任上開帳戶內,再由農志任│ │ ││ │ │提領現金後,交付予佯裝為虛擬寶物賣│ │ ││ │ │家之黃建文。俟因張廷安遲未收到商品│ │ ││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 │ │ │└─┴───┴─────────────────┴────┴────┘附表四:100年度易字第456號案件┌─┬───┬─────────────────┬────┬────┐│編│偵查案│犯罪事實 │被害人、│主文 ││號│號 │ │遭詐騙金│ ││ │ │ │額、和解│ ││ │ │ │情形 │ │├─┼───┼─────────────────┼────┼────┤│ 1│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蔡岱潔、│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27日23時17分許,在PTT 上,以「│8,000 元│詐欺取財││ │7491號│Sanyunn 」之帳號,虛偽刊登代買美國│(被告未│罪,處有││ │追加起│保健食品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代買商│能賠償蔡│期徒刑肆││ │訴書之│品;另於98年8 月26日15時04分許,以│岱潔之損│月,如易││ │犯罪事│「stupidmonkey」之MSN 帳號,向刊登│失,未能│科罰金,││ │實 │求職資訊之洪子惠表示欲雇用其代為購│和解) │以新臺幣││ │ │買遊戲點數卡,並要求洪子惠需提供帳│ │壹仟元折││ │ │號以為匯款云云,致不知情之洪子惠於│ │算壹日。││ │ │同日15時13分許,提供其所申設之郵局│ │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予黃│ │ ││ │ │建文。嗣於98年8 月27日某時許,適有│ │ ││ │ │蔡岱潔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代買美國保│ │ ││ │ │健食品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8,000 │ │ ││ │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美國保健食品,並於│ │ ││ │ │98年8 月27日、同年月28日及同年月30│ │ ││ │ │日,依黃建文指示各匯款3,000 元、2,│ │ ││ │ │000 元、3,000 元,共8,000 元至洪子│ │ ││ │ │惠上開帳戶內,再由洪子惠提領現金(│ │ ││ │ │扣除跑腿費300 元)後,交付予佯裝為│ │ ││ │ │賣家之黃建文。俟因蔡岱潔遲未收到商│ │ ││ │ │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 │ ││ │ │情。 │ │ │└─┴───┴─────────────────┴────┴────┘附表五:100年度易字第457號案件┌─┬───┬─────────────────┬────┬────┐│編│偵查案│犯罪事實 │被害人、│主文 ││號│號 │ │遭詐騙金│ ││ │ │ │額、和解│ ││ │ │ │情形 │ │├─┼───┼─────────────────┼────┼────┤│ 1│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吳芳倩、│黃建文犯││ │偵字第│8 月26日15時50分許,在PTT 上,以「│2,500 元│詐欺取財││ │30714 │Sanyunn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賣二手│(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小冰箱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 │期徒刑參││ │起訴書│。嗣於98年8 月26日16時03分許,適有│ │月,如易││ │之犯罪│吳芳倩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賣二手小│ │科罰金,││ │事實 │冰箱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2,500 元│ │以新臺幣││ │ │之金額購買上開二手小冰箱,並於98年│ │壹仟元折││ │ │8 月27日某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2,│ │算壹日。││ │ │500 元至附表四編號1 所示不知情之洪│ │ ││ │ │子惠上開帳戶內,再由洪子惠併同提領│ │ ││ │ │現金(扣除跑腿費300 元)後,交付予│ │ ││ │ │佯裝為賣家之黃建文。俟因吳芳倩遲未│ │ ││ │ │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 │ ││ │ │查獲上情。 │ │ │└─┴───┴─────────────────┴────┴────┘附表六:100年度訴字第268號案件┌─┬───┬─────────────────┬────┬────┐│編│偵查案│犯罪事實 │被害人、│主文 ││號│號 │ │遭詐騙金│ ││ │ │ │額、和解│ ││ │ │ │情形 │ │├─┼───┼─────────────────┼────┼────┤│ 1│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連尚嘉、│黃建文犯││ │偵緝字│1 月間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2,500 元│詐欺取財││ │第1221│xchienwen 」之帳號,虛偽刊登標售「│(連尚嘉│罪,處有││ │號追加│魔獸世界新春月卡~~5 張$1600(實│未能回函│期徒刑參││ │起訴書│體卡寄送- 含郵資)」之訊息,佯裝於│且無法聯│月,如易││ │之附表│網路上販賣商品。嗣於96年1 月2 日11│絡) │科罰金,││ │編號1 │時55分前之某時許,適有連尚嘉在其住│ │以新臺幣││ │ │處上網瀏覽該販賣遊戲點數卡之網頁後│ │壹仟元折││ │ │,陷於錯誤,以2,500 元之金額購買上│ │算壹日;││ │ │開遊戲點數卡,並於96年1 月2 日11時│ │減為有期││ │ │55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2,500 元至│ │徒刑壹月││ │ │其所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 │又拾伍日││ │ │號之帳戶內。俟因連尚嘉遲未收到商品│ │,如易科││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 │ │ │ │壹日。 │├─┼───┼─────────────────┼────┼────┤│ 2│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張嘉宏、│黃建文犯││ │偵緝字│1 月間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2,600 元│詐欺取財││ │第1221│xchienwen 」之帳號,虛偽刊登標售「│(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魔獸世界新春月卡~~5 張$1600(實│) │期徒刑參││ │起訴書│體卡寄送- 含郵資)」之訊息,佯裝於│ │月,如易││ │之附表│網路上販賣商品。嗣於96年1 月3 日16│ │科罰金,││ │編號2 │時30分許,適有張嘉宏在其住處上網瀏│ │以新臺幣││ │ │覽該販賣遊戲點數卡之網頁後,陷於錯│ │壹仟元折││ │ │誤,以2,60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遊戲點│ │算壹日;││ │ │數卡,並於96年1 月4 日13時35分許,│ │減為有期││ │ │依黃建文指示匯款2,600 元至其所申設│ │徒刑壹月││ │ │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又拾伍日││ │ │內。俟因張嘉宏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 │,如易科││ │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 │ │ │ │壹日。 │├─┼───┼─────────────────┼────┼────┤│ 3│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呂欣聰、│黃建文犯││ │偵緝字│1 月間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1,700 元│詐欺取財││ │第1221│xchienwen 」之帳號,虛偽刊登標售「│(呂欣聰│罪,處有││ │號追加│魔獸世界月卡~~2 張$700 (實體卡│請求賠償│期徒刑參││ │起訴書│寄送- 含郵資)」之訊息,佯裝於網路│50,000元│月,如易││ │之附表│上販賣商品。嗣於96年1 月4 日某時許│,未能和│科罰金,││ │編號3 │,適有呂欣聰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賣│解) │以新臺幣││ │ │遊戲點數卡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1,│ │壹仟元折││ │ │70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遊戲點數卡,並│ │算壹日;││ │ │於96年1 月4 日20時03分許,依黃建文│ │減為有期││ │ │指示匯款1,700 元至其所申設之郵局帳│ │徒刑壹月││ │ │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俟因│ │又拾伍日││ │ │呂欣聰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 │,如易科││ │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 │ │ │ │壹日。 │├─┼───┼─────────────────┼────┼────┤│ 4│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楊佩潔、│黃建文犯││ │偵緝字│5月 間某日,在PTT 托福板上,以「 │520 元 │詐欺取財││ │第1221│SuperTW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托福│(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考試用書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售商│) │期徒刑參││ │起訴書│品;另於97年5 月19日某時許,以「 │ │月,如易││ │之附表│qooq99999 」之帳號,向在露天拍賣網│ │科罰金,││ │編號4 │站刊登販售「橘子通用(點數卡、實體│ │以新臺幣││ │ │卡)」之賣家趙美淑下標購買該遊戲點│ │壹仟元折││ │ │數卡,並表示會將款項匯款至趙美淑所│ │算壹日。││ │ │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 │ ││ │ │帳戶內。嗣於97年5 月19日20時58分許│ │ ││ │ │,適有楊佩潔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 │ ││ │ │托福考試用書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 │ ││ │ │52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書籍,並於97年│ │ ││ │ │5 月21日某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52│ │ ││ │ │0 元至不知情之趙美淑上開帳戶內,趙│ │ ││ │ │美淑見其帳戶內確有款項匯入後,即不│ │ ││ │ │疑有他,將黃建文購買之上開遊戲點數│ │ ││ │ │卡掃瞄成圖檔後,以電子郵件寄至黃建│ │ ││ │ │文申設之信箱內。俟因楊佩潔遲未收到│ │ ││ │ │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 │ │上情。 │ │ │├─┼───┼─────────────────┼────┼────┤│ 5│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郭宥良、│黃建文犯││ │偵緝字│5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uperTW │1,925 元│詐欺取財││ │第1221│」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金士頓DDR │(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400/1G記憶體2 條」之訊息,佯裝於網│) │期徒刑參││ │起訴書│路上販售商品;另於97年5 月22日17時│ │月,如易││ │之附表│51分許,以「qooq99999 」之帳號,向│ │科罰金,││ │編號5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魔獸450 點│ │以新臺幣││ │ │月卡特價385 」之賣家廖家鋒下標購買│ │壹仟元折││ │ │該遊戲點數卡5 張,並表示會將款項匯│ │算壹日。││ │ │款至廖家鋒所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02160│ │ ││ │ │00000000號之帳戶內。嗣於97年5 月22│ │ ││ │ │日16時許,適有郭宥良在其住處上網瀏│ │ ││ │ │覽該販售記憶體之網頁後,陷於錯誤,│ │ ││ │ │以1,925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記憶體,並│ │ ││ │ │於同日某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1,92│ │ ││ │ │5 元至不知情之廖家鋒上開帳戶內,廖│ │ ││ │ │家鋒見其帳戶內確有款項匯入後,即不│ │ ││ │ │疑有他,將黃建文購買之上開遊戲點數│ │ ││ │ │卡掃瞄成圖檔後,以電子郵件寄至黃建│ │ ││ │ │文申設之信箱內。俟因郭宥良遲未收到│ │ ││ │ │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 │ │上情。 │ │ │├─┼───┼─────────────────┼────┼────┤│ 6│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曾政銘、│黃建文犯││ │偵緝字│5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uperTW │950 元 │詐欺取財││ │第1221│」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金士頓DDR │(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400/1G記憶體2 條」之訊息,佯裝於網│) │期徒刑參││ │起訴書│路上販售商品;另於97年5 月間某日,│ │月,如易││ │之附表│以不詳之帳號,向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科罰金,││ │編號6 │販售遊戲點數卡之賣家莊麗萍下標購買│ │以新臺幣││ │ │該遊戲點數卡,並表示會將款項匯款至│ │壹仟元折││ │ │莊麗萍所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 │算壹日。││ │ │9584號之帳戶內。嗣於97年5 月22日某│ │ ││ │ │時許,適有曾政銘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 │ ││ │ │販售記憶體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95│ │ ││ │ │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記憶體,並於97年│ │ ││ │ │5 月23日某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95│ │ ││ │ │0 元至不知情之莊麗萍上開帳戶內,莊│ │ ││ │ │麗萍見其帳戶內確有款項匯入後,即不│ │ ││ │ │疑有他,將黃建文購買之上開遊戲點數│ │ ││ │ │卡以即時通之方式告知黃建文。俟因曾│ │ ││ │ │政銘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 ││ │ │,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7│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楊紫筠、│黃建文犯││ │偵緝字│5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uperTW │3,000 元│詐欺取財││ │第1221│」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新光三越禮│(楊紫筠│罪,處有││ │號追加│券3300(100 *33張)」之訊息,佯裝│未能回函│期徒刑參││ │起訴書│於網路上販售商品;另於97年5 月間某│且無法聯│月,如易││ │之附表│日,以「qooq99999 」之帳號,向在露│絡) │科罰金,││ │編號7 │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遊戲點數卡之賣家│ │以新臺幣││ │ │廖芳英下標購買該遊戲點數卡,並表示│ │壹仟元折││ │ │會將款項匯款至廖芳英所申設之中國信│ │算壹日。││ │ │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 │ ││ │ │戶內。嗣於97年5 月24日2 時39分許,│ │ ││ │ │適有楊紫筠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禮│ │ ││ │ │券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3,000 元之│ │ ││ │ │金額購買上開禮券,並於97年5 月26日│ │ ││ │ │18 時35 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 │ │ ││ │ │3,000 元至不知情之廖芳英上開帳戶內│ │ ││ │ │。俟因楊紫筠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 │ ││ │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8│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李柏毅、│黃建文犯││ │偵緝字│5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uperTW │1,802 元│詐欺取財││ │第1221│」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金士頓DDR │(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400/1G記憶體2 條」之訊息,佯裝於網│) │期徒刑參││ │起訴書│路上販售商品;另於97年5 月間某日,│ │月,如易││ │之附表│以「qooq99999 」之帳號,向在露天拍│ │科罰金,││ │編號8 │賣網站刊登販售遊戲點數卡之賣家林國│ │以新臺幣││ │ │正下標購買該遊戲點數卡,並表示會將│ │壹仟元折││ │ │款項匯款至林國正之友人陳宜欣所申設│ │算壹日。││ │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 │ ││ │ │6 號之帳戶內。嗣於97年5 月23日23時│ │ ││ │ │許,適有李柏毅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 │ ││ │ │售記憶體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1,80│ │ ││ │ │2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記憶體,並於97年│ │ ││ │ │5 月25日17時57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 │ ││ │ │款1, 802元至不知情之林國正指定之陳│ │ ││ │ │宜欣上開帳戶內,林國正見該帳戶內確│ │ ││ │ │有款項匯入後,即不疑有他,將黃建文│ │ ││ │ │購買之上開遊戲點數卡掃瞄成圖檔後,│ │ ││ │ │以電子郵件寄至黃建文申設之信箱內。│ │ ││ │ │俟因李柏毅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 │ ││ │ │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 9│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羅慧伶、│黃建文犯││ │偵緝字│5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SuperTW │2,997 元│詐欺取財││ │第1221│」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新光三越禮│(羅慧伶│罪,處有││ │號追加│券3300(100 *33張)」之訊息,佯裝│未能回函│期徒刑參││ │起訴書│於網路上販售商品;另於97年5 月間某│且無法聯│月,如易││ │之附表│日,以「qooq99999 」之帳號,向在露│絡) │科罰金,││ │編號9 │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遊戲點數卡之賣家│ │以新臺幣││ │ │梁家豪下標購買該遊戲點數卡,並表示│ │壹仟元折││ │ │會將款項匯款至梁家豪之女友劉玲君所│ │算壹日。││ │ │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 │ ││ │ │27947 號之帳戶內。嗣於97年5 月25日│ │ ││ │ │某時許,適有羅慧伶在其住處上網瀏覽│ │ ││ │ │該販售禮券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2,│ │ ││ │ │997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禮券,並於97年│ │ ││ │ │5 月26日某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2,│ │ ││ │ │997 元至不知情之梁家豪指定之劉玲君│ │ ││ │ │上開帳戶內,梁家豪見該帳戶內確有款│ │ ││ │ │項匯入後,即不疑有他,將黃建文購買│ │ ││ │ │之上開遊戲點數卡掃瞄成圖檔後,以電│ │ ││ │ │子郵件寄至黃建文申設之信箱內。俟因│ │ ││ │ │羅慧伶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 │ ││ │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10│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鄭仲傑、│黃建文犯││ │偵緝字│11月間某日,在PTT上,以「 RoJock」│3,800 元│詐欺取財││ │第1221│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SONY K800i照相│(鄭仲傑│罪,處有││ │號追加│手機1支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售商 │請求賠償│期徒刑參││ │起訴書│品;另於97年11月間某日,以同一帳號│12,000元│月,如易││ │之附表│,在PTT 上,刊登徵求跑腿代購遊戲帳│,未能和│科罰金,││ │編號10│號,並需提供帳號以為匯款之不實工讀│解) │以新臺幣││ │ │訊息,致不知情之張淑月於97年11月29│ │壹仟元折││ │ │日12時25分許,提供其所申設之郵局帳│ │算壹日。││ │ │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黃建文。│ │ ││ │ │嗣於97年11月29日13時05許,適有鄭仲│ │ ││ │ │傑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照相手機之│ │ ││ │ │網頁後,陷於錯誤,以3,800 元之金額│ │ ││ │ │購買上開手機,並於同日13時28分許,│ │ ││ │ │依黃建文指示匯款3,800 元至不知情之│ │ ││ │ │張淑月上開帳戶內,再由張淑月提領現│ │ ││ │ │金(扣除跑腿費300 元)後,交付予佯│ │ ││ │ │裝為賣家之黃建文。俟因鄭仲傑遲未收│ │ ││ │ │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 ││ │ │獲上情。 │ │ │├─┼───┼─────────────────┼────┼────┤│11│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賴硯楓、│黃建文犯││ │偵緝字│2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 addix」│1,400 元│詐欺取財││ │第1221│之帳號,虛偽刊登「AE 6折代買/A&F │(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等美國網站代收代購」之訊息,佯裝於│) │期徒刑參││ │起訴書│網路上代購美國商品;另於98年2 月間│ │月,如易││ │之附表│某日,以「QooQ」之帳號,在成功大學│ │科罰金,││ │編號11│「夢之大地」上,刊登應徵家教,表示│ │以新臺幣││ │ │因已向學生家長預領薪水,需代為將預│ │壹仟元折││ │ │領之薪水轉交予學生家長,並需提供帳│ │算壹日。││ │ │號以為匯款之不實工讀訊息,致不知情│ │ ││ │ │之蘇珮華於98年2 月23日10時29分許,│ │ ││ │ │提供其所申設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 │ ││ │ │0158號帳戶予黃建文。嗣於98年2 月23│ │ ││ │ │日13時許,適有賴硯楓在其住處上網瀏│ │ ││ │ │覽該代購美國商品之網頁後,陷於錯誤│ │ ││ │ │,以1,400 元之金額購買美國商品,並│ │ ││ │ │於同日18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1,40│ │ ││ │ │0 元至不知情之蘇珮華上開帳戶內,再│ │ ││ │ │由蘇珮華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若干元│ │ ││ │ │)後,交付予佯裝為學生家長之黃建文│ │ ││ │ │。俟因賴硯楓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 │ ││ │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 │├─┼───┼─────────────────┼────┼────┤│12│99年度│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廖志偉、│黃建文犯││ │偵緝字│8 月間某日,在PTT 上,以「Angeryfo│400 元 │詐欺取財││ │第1221│x 」之帳號,虛偽刊登販售「記憶體及│(已和解│罪,處有││ │號追加│電腦零件」之訊息,佯裝於網路上販售│) │期徒刑參││ │起訴書│商品;另於98年8 月間某日,以「stup│ │月,如易││ │之附表│idmonkey」之MSN 帳號,向刊登求職資│ │科罰金,││ │編號14│訊之吳美芬表示欲雇用其代為購買書籍│ │以新臺幣││ │ │,並需提供帳號以為匯款,致不知情之│ │壹仟元折││ │ │吳淑芬於同日某時許,提供其所申設之│ │算壹日。││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予黃建文。嗣於98年8 月8 日19時20│ │ ││ │ │許,適有廖志偉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 │ ││ │ │售電腦零件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40│ │ ││ │ │0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電腦零件,並於同│ │ ││ │ │日某時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400 元至│ │ ││ │ │不知情之吳美芬上開帳戶內,再由吳美│ │ ││ │ │芬提領現金(扣除跑腿費200 元)後,│ │ ││ │ │交付予佯裝為賣家之黃建文。俟因廖志│ │ ││ │ │偉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 ││ │ │始循線查獲上情。 │ │ │├─┼───┼─────────────────┼────┼────┤│13│99年度│黃建文於96年4 月間某日,在PTT 上,│曾雋涵、│黃建文犯││ │偵緝字│以「EvilAnge lr 」之帳號,刊登販售│950 元 │詐欺取財││ │第1221│「創見DDR 400/512M記憶體」之訊息,│(曾雋涵│罪,處有││ │號追加│於96年4 月15日某時許,適有楊影暉在│未能回函│期徒刑參││ │起訴書│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售記憶體之網頁後│且無法聯│月,如易││ │之附表│,即以950 元之金額欲購買上開記憶體│絡) │科罰金,││ │編號15│,並於96年4 月16日23時10分許,依黃│ │以新臺幣││ │ │建文指示匯款950 元至黃建文之父親黃│ │壹仟元折││ │ │國華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帳號為038005│ │算壹日;││ │ │163614號帳戶內。嗣因黃建文遲未能寄│ │減為有期││ │ │送上開記憶體,為退還楊影暉前開所匯│ │徒刑壹月││ │ │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 │又拾伍日││ │ │年4 月22日22時27分許,在PTT 上,以│ │,如易科││ │ │「RodiRodi」之帳號虛偽刊登「便宜賣│ │罰金,以││ │ │ 富士XD 2G 記憶卡Type M」之訊息, │ │新臺幣壹││ │ │佯裝於網路上販賣商品,俟於同日某時│ │仟元折算││ │ │許,適有曾雋涵在其住處上網瀏覽該販│ │壹日。 ││ │ │售記憶卡之網頁後,陷於錯誤,以950 │ │ ││ │ │元之金額購買上開記憶卡,並於96年4 │ │ ││ │ │月23日12時44分許,依黃建文指示匯款│ │ ││ │ │950 元至不知情之楊影暉所申設之郵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俟因曾│ │ ││ │ │雋涵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 ││ │ │,始循線查獲上情。 │ │ │└─┴───┴─────────────────┴────┴────┘附表七:100年度易字第453號案件之事證┌─┬────┬──────────────────────────┐│編│犯罪事實│證據 ││號│ │ │├─┼────┼──────────────────────────┤│ 1│附表一編│1. 被害人呂佩蓉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號1 之犯│ 警卷一第42頁至第46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黃博政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86頁至第87頁)之證述。 ││ │ │3. 證人賈素真於偵查中(見臺南地檢98年度交查字第266 ││ │ │ 號偵卷三第46頁至第48頁)之證述。 ││ │ │4. PTT 帳號「Angeryfox (黃建文)」與「fally (呂佩 ││ │ │ 蓉)」98年7 月24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高雄市 ││ │ │ 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123 頁至第132 頁)。 ││ │ │5. 被告黃建文98年7 月24日收取證人呂佩蓉2100元收據1 ││ │ │ 紙(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133 頁至第 ││ │ │ 134 頁)。 ││ │ │6. 被害人呂佩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郵政存簿 ││ │ │ 儲金簿影本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 ││ │ │ 第135 頁至第136 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23日批一 ││ │ │ 字第098059號函及所附「帳號:SanYun、Sanyunn 、 ││ │ │ Godleader 、mnblkj、Angeryfox 、Singasin、kkodo ││ │ │ 、addix 、coolger 、gfwer 、xt486 、realG 、 ││ │ │ RoJock、rudolfk 」98年7 月日至9 月21日上站時間、 ││ │ │ 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 ││ │ │ 局警卷一第270 頁至第279頁)。 ││ │ │8. 98年7 月24日16時5 分被告黃建文與證人呂佩蓉於「國 ││ │ │ 泰世華六合分行」前交易監視器翻攝畫面1 幀(見高雄 ││ │ │ 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323 頁)。 │├─┼────┼──────────────────────────┤│ 2│附表一編│1. 被害人黃揚政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號2 之犯│ 警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 ││ │罪事實 │ 偵字第24918 號卷偵卷四第96頁至第97頁)之證述。 ││ │ │2. 被害人黃揚政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結果、存簿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影本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137││ │ │ 頁至第139 頁)。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黃揚政持用)與07287││ │ │ 8114號市內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98年8 月13日通聯 ││ │ │ 紀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141頁││ │ │ )。 ││ │ │4. PTT 帳號「william999(黃揚政)」98年7 月17日所刊 ││ │ │ 登之求職履歷表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142 頁至第143 頁)。 ││ │ │5. PTT 帳號「Godleader (黃建文)」與「william999( ││ │ │ 黃揚政)」98年8 月11日至13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143 頁至第165││ │ │ 頁)。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 日中信銀字第││ │ │ 00000000000611號函及所附黃揚政所申設帳號為50954-0││ │ │ 14423-1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自動化LOG 資料-財金交 ││ │ │ 易影本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 ││ │ │ 196頁至第201頁)。 ││ │ │7.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查詢IP位址:60.249. ││ │ │ 186.155、122.117.122.186 )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 │ │ 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54頁至第262頁)。 ││ │ │8. 98年8 月12日及13日被告黃建文於「尬網網咖」內監視 ││ │ │ 器翻攝畫面14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 │ │ 第302 頁、第304 頁至第309 頁)。 ││ │ │9. 98年8 月12日、13日被告黃建文與證人黃揚政於「南台 ││ │ │ 路與七賢路口之統一超商」前交易監視器翻攝畫面6幀(││ │ │ 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302 頁、第309 ││ │ │ 頁至第311 頁)。 │├─┼────┼──────────────────────────┤│ 3│附表一編│1. 被害人周巧絃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號3 之犯│ 警卷一第55頁至第56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黃揚政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偵 ││ │ │ 字第24918 號卷偵卷四第97頁)之證述。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 日中信銀字第││ │ │ 00000000000611 號函及所附黃揚政之帳號為0000000000││ │ │ 31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存簿影本、自動化LOG資││ │ │ 料- 財金交易影本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 ││ │ │ 局警卷一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96 頁至第201 頁) ││ │ │ 。 ││ │ │4. PTT 帳號「Godleader (黃建文)」與「kideyes (周 ││ │ │ 巧絃)」於98年8 月12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高 ││ │ │ 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183 頁至第185 頁)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9 月10日高營字第098200229││ │ │ 8號函及所附周巧絃之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歷史交││ │ │ 易查詢、立帳申請書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 ││ │ │ 分局警卷一第186 頁至第188 頁)。 ││ │ │6.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查詢IP位址:60.249.18││ │ │ 6. 155 、122.117.122.186 )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 │ │ 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54 頁至第262 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23日批一 ││ │ │ 字第098059號函及所附「帳號:SanYun、Sanyunn、Godl││ │ │ eader、mnblkj、Angeryfox 、Singasin、kkodo、addix││ │ │ 、coolger 、gfwer 、xt486 、realG、RoJock、rudol││ │ │ fk 」於98年7 月至9 月21日上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 │ │ 料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70 ││ │ │ 頁至第279頁)。 ││ │ │8. 98年8 月12日15時31分、16時39分被告黃建文於「尬網 ││ │ │ 網咖」內監視器翻攝畫面2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 ││ │ │ 一分局警卷一第302 頁)。 ││ │ │9.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7年10月8 日批一 ││ │ │ 字第097015號函及所附帳號「servant 」、「Godleader││ │ │ 」、「isss」、「highagain 」申設資料、97年8 月上 ││ │ │ 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營他字第30號偵卷一第19頁至第20頁) ││ │ │ 。 ││ │ │10.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臺灣高 ││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頁至││ │ │ 第16頁)。 ││ │ │11.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9年12月28日批一 ││ │ │ 字第099106號函及所附帳號「Angeryfox」、「Godleade││ │ │ r 」申設資料、上站IP位置資料各1 份(見本院99年度 ││ │ │ 審易字第1900號卷院卷二第146 頁至第147 頁)。 │├─┼────┼──────────────────────────┤│ 4│附表一編│1. 被害人江盈科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號4 之犯│ 警卷一第57頁至第60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黃揚政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偵 ││ │ │ 字第24918 號卷偵卷四第96頁至第97頁)之證述。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 日中信銀字第││ │ │ 00000000000611號函及所附黃揚政之帳號為00000000003││ │ │ 1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存簿影本、自動化LOG 資││ │ │ 料- 財金交易影本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 ││ │ │ 局警卷一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96 頁至第201 頁) ││ │ │ 。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12日16時26分46秒自動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入帳號:822-0000000000000031 ││ │ │ 、金額:2000元)影本1 紙(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 ││ │ │ 分局警卷一第193 頁)。 ││ │ │5. PTT 帳號「mnblkj(黃建文)」與「gogowin (江盈科 ││ │ │ 」98年8 月12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高雄市警察 ││ │ │ 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02 頁至第204 頁)。 ││ │ │6.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查詢IP位址:60.249. ││ │ │ 186.155、122.117.122.186 )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 │ │ 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54 頁至第262 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8 月30日批一 ││ │ │ 字第098048號函及所附帳號「mnblkj」申設資料各1 份 ││ │ │ (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69 頁至第269││ │ │ 頁反)。 ││ │ │8.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23日批一 ││ │ │ 字第098059號函及所附「帳號:SanYun、Sanyunn 、 ││ │ │ Godleader 、mnblkj、Angeryfox 、Singasin、kkodo ││ │ │ 、addix 、coolger 、gfwer 、xt486 、realG 、RoJoc││ │ │ k、rudolfk 」於98年7 月至9 月21日上站時間、IP位置││ │ │ 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 ││ │ │ 一第270 頁至第279頁)。 ││ │ │9. 98年8 月12日15時31分、16時39分被告黃建文於「尬網 ││ │ │ 網咖」內監視器翻攝畫面2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 ││ │ │ 一分局警卷一第302 頁)。 ││ │ │10.98年8 月12日16時45分、17時4 分被告黃建文與證人黃 ││ │ │ 揚政於「南台路與七賢路口之統一超商」前交易監視器 ││ │ │ 翻攝畫面2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 ││ │ │ 302 頁)。 ││ │ │11.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臺灣 ││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 ││ │ │ 頁至第16頁)。 ││ │ │12.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12月25日批一 ││ │ │ 字第098083號函及所附帳號「mnblkj」申設資料、98年 ││ │ │ 10月21日至12月10日上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 │ │ 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 ││ │ │ 偵卷四第77頁)。 │├─┼────┼──────────────────────────┤│ 5│附表一編│1. 被害人程永勝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號5 之犯│ 警卷一第61頁至第62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陳蕙菁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83頁至第84頁)之證述。 ││ │ │3. 證人黃揚政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偵 ││ │ │ 字第24918 號卷偵卷四第96頁至第97頁)之證述。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 日中信銀字第││ │ │ 00000000000611號函及所附黃揚政之帳號為00000000003││ │ │ 1 號 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存簿影本、自動化LOG ││ │ │ 資料- 財金交易影本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 ││ │ │ 分局警卷一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96 頁至第201 頁 ││ │ │ )。 ││ │ │5. 被害人程永勝存摺影本1 紙(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 ││ │ │ 分局警卷一第206 頁)。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網路銀行轉 ││ │ │ 帳明細影本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 ││ │ │ 第210 頁至第211 頁)。 ││ │ │7. PTT 帳號「mnblkj(黃建文)」與「ason(程永勝)」 ││ │ │ 98年8 月12日至13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高雄市 ││ │ │ 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16 頁至第219 頁)。 ││ │ │8.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查詢IP位址:60.249.18││ │ │ 6.155、122.117.122.186 )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 │ │ 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54 頁至第262 頁)。 ││ │ │9.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8 月30日批一 ││ │ │ 字第098048號函及所附帳號「mnblkj」申設資料各1 份 ││ │ │ (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69 頁至第269││ │ │ 頁反)。 ││ │ │10.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23日批一 ││ │ │ 字第098059號函及所附「帳號:SanYun、Sanyunn 、 ││ │ │ Godleader 、mnblkj、Angeryfox 、Singasin、kkodo ││ │ │ 、addix 、coolger 、gfwer 、xt486 、realG 、RoJoc││ │ │ k 、rudolfk 」於98年7 月至9 月21日上站時間、IP位 ││ │ │ 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270 頁至第279頁)。 ││ │ │11.98年8 月12日15時31分、16時39分被告黃建文於「尬網 ││ │ │ 網咖」內監視器翻攝畫面2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 ││ │ │ 一分局警卷一第302 頁)。 ││ │ │12.98年8 月12日16時45分、17時4 分被告黃建文與證人黃 ││ │ │ 揚政於「南台路與七賢路口之統一超商」前交易監視器 ││ │ │ 翻攝畫面2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 ││ │ │ 302 頁)。 ││ │ │13.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臺灣高 ││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頁至││ │ │ 第16頁)。 ││ │ │14.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12月25日批一 ││ │ │ 字第098083號函及所附帳號「mnblkj」申設資料、98年 ││ │ │ 10月21日至12月10日上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 │ │ 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 ││ │ │ 偵卷四第77頁)。 │├─┼────┼──────────────────────────┤│ 6│附表一編│1. 被害人呂姿儀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號6 之犯│ 警卷一第63頁至第66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陳志銘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88頁至第91頁)之證述。 ││ │ │3. 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98年9月3 日查訪紀錄表(查訪地點││ │ │ :高雄市○○○路306 號大都會網路咖啡美食館)1 份 ││ │ │ 及所附監視器翻攝照片3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 ││ │ │ 分局警卷一第92頁至第93頁)。 ││ │ │4. 98年8 月16日大都會網咖監視器翻攝照片20幀(見高雄 ││ │ │ 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34 頁至第236 頁、第 ││ │ │ 312 頁至第313 頁)。 ││ │ │5. PTT 帳號「mnblkj(黃建文)」與「Convoluti on(呂 ││ │ │ 姿儀)」於98年8 月16日至17日站內信件、水球紀錄往 ││ │ │ 來資料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38││ │ │ 頁至第244 頁、第313 頁至第314 頁)。 ││ │ │6. 被害人呂姿儀於98年8 月16日至17日在大都會網咖消費 ││ │ │ 收據1 紙(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44 ││ │ │ 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8 月30日批一 ││ │ │ 字第098048號函及所附帳號「mnblkj」申設資料各1 份 ││ │ │ (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69 頁至第269││ │ │ 頁反)。 ││ │ │8.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23日批一 ││ │ │ 字第098059號函及所附「帳號:San Yun 、Sanyunn 、 ││ │ │ Godleader 、mnblkj、Angeryfox 、Singasin、kkodo ││ │ │ 、addix 、coolger 、gfwer 、xt486 、realG 、RoJoc││ │ │ k 、rudolfk 」於98年7 月至9 月21日上站時間、IP位 ││ │ │ 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270 頁至第279頁反)。 ││ │ │9. 微軟公司98年9 月28日信函及所附「電子郵件帳號: ││ │ │ [email protected] 」申設資料、MSN 登出入資料 ││ │ │ 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87 頁 ││ │ │ 至第294 頁)。 ││ │ │10.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臺灣高 ││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頁至││ │ │ 第16頁)。 │├─┼────┼──────────────────────────┤│ 7│附表一編│1. 被害人魏緒祥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號7 之犯│ 警卷一第68頁至第74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 ││ │罪事實 │ 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95頁至第96頁)之證述。 ││ │ │2. 被害人魏緒祥所申設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活期 ││ │ │ 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 │ 警卷一第221 頁)。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魏緒祥持用)與07287││ │ │ 8114 號市內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98年8 月17日至18││ │ │ 日通聯紀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 ││ │ │ 第222 頁)。 ││ │ │4. MyCard遊戲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影本4 紙(見高雄市警察 ││ │ │ 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23 頁至第224 頁)。 ││ │ │5. 98年8 月18日12時45分至13時54分被告黃建文於「尬網 ││ │ │ 網咖」內監視器翻攝畫面11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 ││ │ │ 一分局警卷一第316 頁至第319 頁)。 │├─┼────┼──────────────────────────┤│ 8│附表一編│1. 被害人王照升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號8 之犯│ 卷一第75頁至第76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魏緒祥於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68頁至第74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偵 ││ │ │ 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95頁至第96頁)之證述。 ││ │ │3. 證人魏緒祥所申辦之高雄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 ││ │ │ 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 ││ │ │ 一分局警卷一第221 頁)。 ││ │ │4. 98年8 月18日12時45分至13時54分被告黃建文於「尬網 ││ │ │ 網咖」內監視器翻攝畫面11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 ││ │ │ 一分局警卷一第316 頁至第319 頁)。 ││ │ │5. 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mcjesus 7204( ││ │ │ 王照升)」於98年8 月18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 ││ │ │ 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32 頁至第233 頁 ││ │ │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魏緒祥持用)與07287││ │ │ 8114號市內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於98年8 月17日至 ││ │ │ 18日通聯紀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 ││ │ │ 一第222 頁)。 ││ │ │7. MyCard遊戲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影本4 紙(見高雄市警察 ││ │ │ 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23 頁至第224 頁)。 ││ │ │8.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查詢IP位址:60.249. ││ │ │ 186.155、122.117.122.186 )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 │ │ 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54 頁至第262 頁)。 ││ │ │9.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23日批一 ││ │ │ 字第098059號函及所附「帳號:San Yun 、Sanyunn 、 ││ │ │ Godleader 、mnblkj、Angeryfox 、Singasin、kkodo ││ │ │ 、addix 、coolger 、gfwer 、xt486 、realG 、RoJoc││ │ │ k 、rudolfk 」於98年7 月至9 月21日上站時間、IP位 ││ │ │ 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270 頁至第279頁)。 ││ │ │10.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臺灣高 ││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頁至││ │ │ 第16頁)。 │├─┼────┼──────────────────────────┤│ 9│附表一編│1. 被害人陳緯騰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號9 之犯│ 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Shaking000(陳 ││ │ │ 緯騰)」98年8 月23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高雄 ││ │ │ 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37 頁)。 ││ │ │3. 被告交付予被害人收執之收據1 紙(見高雄市警察局三 ││ │ │ 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45頁)。 ││ │ │4. 98年8 月23日被告黃建文與被害人陳緯騰在高雄市建國 ││ │ │ 路高雄中學門口之交易蒐證照片4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 ││ │ │ 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47 頁至第248 頁)。 ││ │ │5.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查詢IP位址:60.249. ││ │ │ 186.155、122.117.122.186 )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 │ │ 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54 頁至第262 頁)。 ││ │ │6.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23日批一 ││ │ │ 字第098059號函及所附「帳號:San Yun 、Sanyunn 、 ││ │ │ Godleader 、mnblkj、Angeryfox 、Singasin、kkodo ││ │ │ 、addix 、coolger 、gfwer 、xt486 、realG 、RoJoc││ │ │ k 、rudolfk 」於98年7 月至9 月21日上站時間、IP位 ││ │ │ 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 │ 卷一第270 頁至第279頁)。 ││ │ │7. 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臺灣 ││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 ││ │ │ 頁至第16頁)。 │├─┼────┼──────────────────────────┤│10│附表一編│1. 被害人黃博瑜警詢時(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 ││ │號10之犯│ 卷一第80頁至第82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MyCard遊戲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影本1 紙(見高雄市警察 ││ │ │ 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49 頁)。 ││ │ │3. 98年8 月30日被告與被害人黃博瑜在大都會網咖旁交易 ││ │ │ 之監視器翻攝畫面2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 │ 警卷一第251 頁)。 ││ │ │4. 微軟公司98年9 月28日信函及所附「電子郵件帳號: ││ │ │ [email protected]」申設資料、MSN 登出入資料各││ │ │ 1 份(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一第287 頁至 ││ │ │ 第294 頁)。 ││ │ │5. 98年8 月30日16時19分被告黃建文於「大都會網咖」內 ││ │ │ 外監視器翻攝畫面5 幀(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 │ │ 警卷一第323 頁至第325 頁)。 │├─┼────┼──────────────────────────┤│11│附表一編│1. 被害人嚴天復警詢時(見臺南地檢98年度營他字第30號 ││ │號11之犯│ 偵卷一第13至第15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楊蕙華警詢時(見臺南地檢98年度營他字第30號偵 ││ │ │ 卷一第6 頁第12頁、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卷 ││ │ │ 偵卷四第17頁至第19頁)、偵查中(見臺南地檢98年度 ││ │ │ 營他字第30號偵卷一第23頁第25頁)之證述。 ││ │ │3. PTT 帳號「「Godleader (黃建文)」與「servant ( ││ │ │ 嚴天復)」98年8 月2 日站內信件、水球紀錄往來資料1││ │ │ 份(見臺南地檢98年度營他字第30號偵卷一第16至第17 ││ │ │ 頁)。 ││ │ │4. 97年8 月3 日11時11分41秒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1 紙(見臺南地檢98年度營他字第30號偵卷一第18頁) ││ │ │ 。 ││ │ │5.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7年10月8 日批一 ││ │ │ 字第097015號函及所附帳號「servant 」、「Godleader││ │ │ 」、「isss」、「highagain 」申設資料、97年8 月3 ││ │ │ 日至4 日上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臺南 ││ │ │ 地檢98年度營他字第30號偵卷一第19頁至第20頁)。 ││ │ │6.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楊蕙華持用)與07236││ │ │ 5654號、000000000 號市內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97 ││ │ │ 年8 月3 日通聯紀錄1 份(見臺南地檢98年度營他字第 ││ │ │ 30號偵卷一第26頁)。 ││ │ │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7年10月28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號回復單及所附IP位址「 ││ │ │ 203.75.19.57」用戶基本資料各1份(見臺南地檢98年度││ │ │ 交查字第266號偵卷三第54頁至第56頁)。 ││ │ │8. 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高 ││ │ │ 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 頁至第16頁) ││ │ │ 。 ││ │ │9.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9年12月28日批一 ││ │ │ 字第099106號函及所附帳號「Angeryfox 」、「Godlead││ │ │ er」申設資料、上站IP位置資料各1 份(見本院99年度 ││ │ │ 審易字第1900號卷院卷二第146 頁至第147 頁)。 │├─┼────┼──────────────────────────┤│12│附表一編│1. 被害人杜依陵警詢時(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 ││ │號12之犯│ 第1頁 至第5 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1 頁 ││ │罪事實 │ 至第3 頁、第4 頁至第4 頁反)、偵查中(見臺南地檢 ││ │ │ 98年度核交字第2223號卷影卷三第4 頁至第6 頁)之證 ││ │ │ 述。 ││ │ │2. PTT 帳號「SanYun」、「Sanyunn 」、「Godleader 」 ││ │ │ 、「mnblkj」、「」stubonkey 」IP位址一覽表(見高 ││ │ │ 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偵卷四第8 頁至第16頁) ││ │ │ 。 ││ │ │3. 被害人杜依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郵政儲金金 ││ │ │ 融卡、郵政存簿儲金簿、詐騙通報查詢/ 列印作業結果 ││ │ │ 、最近交易資料影本各1 份(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 │ │ 影卷一第23頁反至第24頁反)。 ││ │ │4. 杜依陵詐欺案金錢送達地址及信箱位置照片3幀(見臺南││ │ │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28頁反、第30頁反)。 ││ │ │5. 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Mysean(杜依陵 ││ │ │ )」98年3 月23日至4 月7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33頁反至第52頁)。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3日南營字第0981200486││ │ │ 號函及所附杜依陵之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 │ │ 、最近交易資料各1份(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 │ │ 第18頁至第20頁)。 │├─┼────┼──────────────────────────┤│13│附表一編│1. 被害人邱宗弘警詢時(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 ││ │號13之犯│ 第5頁 至第5 頁反)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杜依陵警詢時(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第1││ │ │ 頁至第5 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1 頁至第3││ │ │ 頁、第4 頁至第4 頁反)、偵查中(見臺南地檢98年度 ││ │ │ 核交字第2223號卷影卷三第4 頁至第6 頁)之證述。 ││ │ │3. 第一銀行98年4月6 日22時32分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 │ │ 表影本1 紙(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19頁反 ││ │ │ )。 ││ │ │4. PTT 帳號「Godleader (黃建文)」與被害人邱宗弘98 ││ │ │ 年4 月6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臺南市警察局第 ││ │ │ 一分局影卷一第33頁)。 ││ │ │5. 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Mysean(杜依陵 ││ │ │ )」98年3 月23日至4 月7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33頁反至第52頁)。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3日南營字第0981200486││ │ │ 號函及所附證人杜依陵所申設郵局帳號為 ││ │ │ 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最近交易資料各1份(嘉 ││ │ │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第18頁至第20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9年12月28日批一 ││ │ │ 字第099106號函及所附帳號「Angeryfox 」、「Godlead││ │ │ er」申設資料、上站IP位置資料各1 份(見本院99年度 ││ │ │ 審易字第1900號卷院卷二第146 頁至第147 頁)。 │├─┼────┼──────────────────────────┤│14│附表一編│1. 被害人曾雅婷警詢時(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 ││ │號14之犯│ 第8頁至第10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杜依陵警詢時(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第1││ │ │ 頁至第5 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1 頁至第3││ │ │ 頁、第4 頁至第4 頁反)、偵查中(見臺南地檢98年度 ││ │ │ 核交字第2223號卷影卷三第4 頁至第6 頁)之證述。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4 月7 日14時12分21秒郵政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 ││ │ │ 分局影卷二第11頁)。 ││ │ │4. PTT 帳號「Godleader (黃建文)」與「Mercifish ( ││ │ │ 曾雅婷)」98年4 月6 日至7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第21頁至第24頁)。 ││ │ │5. 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Mysean(杜依陵 ││ │ │ )」98年3 月23日至4 月7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影卷一第33頁反至第52頁)。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3日南營字第0981200486││ │ │ 號函及所附證人杜依陵所申設郵局帳號為 ││ │ │ 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最近交易資料各1份(嘉 ││ │ │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影卷二第18頁至第20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9年12月28日批一 ││ │ │ 字第099106號函及所附帳號「Angeryfox 」、「Godlead││ │ │ er」申設資料、上站IP位置資料各1 份(見本院99年度 ││ │ │ 審易字第1900號卷院卷二第146 頁至第147 頁)。 │└─┴────┴──────────────────────────┘附表八:100年度易字第454號案件之證據┌─┬────┬──────────────────────────┐│編│犯罪事實│證據 ││號│ │ │├─┼────┼──────────────────────────┤│ 1│附表二編│1. 被害人劉益銘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1 之犯│ 二第44頁至第45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7 月30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1 份(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50頁)。 ││ │ │7. 被害人劉益銘所提供奇摩信箱列印資料1 份(見雲林縣 ││ │ │ 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 ││ │ │8.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13日、15日電子郵 ││ │ │ 件及所附IP位址「61.65.119.0 至255 」使用者資料各1││ │ │ 份(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159 頁、高雄地 ││ │ │ 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17頁)。 ││ │ │9. 查詢功能-IP/ASN 查詢IP位址「61.65.119.0 至255 」 ││ │ │ 結果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 ││ │ │ 18頁)。 │├─┼────┼──────────────────────────┤│ 2│附表二編│1. 被害人梁純慈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2 之犯│ 二第53頁至第54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PTT 帳號「mnblkj(黃建文)」與「chunci(梁純慈) ││ │ │ 」98年7 月29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雲林縣警察 ││ │ │ 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60頁)。 ││ │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7 月29日16時40分7 秒郵政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 │ │ 局警卷二第60頁)。 │├─┼────┼──────────────────────────┤│ 3│附表二編│1. 被害人林玉婷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3 之犯│ 二第63頁至第64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被害人林玉婷所提供之存簿影本1 紙(見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69頁)。 │├─┼────┼──────────────────────────┤│ 4│附表二編│1. 被害人黃梓瑜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4 之犯│ 二第70頁至第72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3 日17時54分33秒郵政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 │ │ 分局警卷二第75頁)。 │├─┼────┼──────────────────────────┤│ 5│附表二編│1. 被害人蘇冠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5 之犯│ 二第76頁至第77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蘇冠銓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 之存摺 ││ │ │ 影本1 份(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83頁至第 ││ │ │ 84 頁 )。 ││ │ │7.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13日、15日電子郵 ││ │ │ 件及所附IP位址「61.65.119.0 至255 」使用者資料各1││ │ │ 份(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159 頁、高雄地 ││ │ │ 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17頁)。 ││ │ │8. 查詢功能-IP/ASN 查詢IP位址「61.65.119.0 至255 」 ││ │ │ 結果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 ││ │ │ 18頁)。 │├─┼────┼──────────────────────────┤│ 6│附表二編│1. 被害人黃侶棋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6 之犯│ 二第86頁至第88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黃侶棋之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之郵政儲金簿影本1││ │ │ 份(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94頁)。 ││ │ │7. PTT 帳號「mnblkj(黃建文)」與「hore(黃侶棋)」 ││ │ │ 98年7 月31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 │├─┼────┼──────────────────────────┤│ 7│附表二編│1. 被害人邱蕙蘭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7 之犯│ 二第99頁至第100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7 月30日12時18分27秒郵政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 │ │ 分局警卷二第106 頁)。 │├─┼────┼──────────────────────────┤│ 8│附表二編│1. 被害人李慧筠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8 之犯│ 二第130 頁至第131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中國信託98年7 月30日18時5 分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 ││ │ │ 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137 頁)。 ││ │ │7. PTT 帳號「mnblkj(黃建文)」與「cannavo (李慧筠 ││ │ │ )」98年7 月29日至30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雲 ││ │ │ 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138 頁至第141 頁)。 │├─┼────┼──────────────────────────┤│ 9│附表二編│1. 被害人周雯悅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 ││ │號9 之犯│ 二第142 頁至第143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郭泊泓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洪茂巽於警詢時(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 ││ │ │ 第17頁至第19頁)之證述。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8 月24日北營字第 ││ │ │ 0980902763號函及所附郭泊泓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 ││ │ │ 虎尾分局警卷二第43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6. 中國信託98年8 月1 日16時45分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 ││ │ │ 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149頁)。 ││ │ │7. 被害人周雯悅提供之PTT 網頁資料1 份(見雲林縣警察 ││ │ │ 局虎尾分局警卷二第150頁至第157頁)。 │├─┼────┼──────────────────────────┤│10│附表二編│1. 被害人曾心渝於警詢時(見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3393││ │號10之犯│ 號偵卷二第12頁至第13頁)、偵查中(見士林地檢98年 ││ │罪事實 │ 度偵字第13393號偵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之證述。 ││ │ │2. 證人竇立峰於警詢時(見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3393號││ │ │ 偵卷二第5 頁至第8 頁)之證述。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8月3 日儲字第0980063032號││ │ │ 函及所附竇立峰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0 之基本 ││ │ │ 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 │ 13393 號偵卷二第15頁、第17頁至第19頁)。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7 月14日15時28分2 秒郵政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士林地檢98年度偵 ││ │ │ 字第13393 號偵卷二第16頁)。 ││ │ │5. PTT 帳號「Singasin(黃建文)」與「janicejt(曾心 ││ │ │ 渝)」98年7 月14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士林地 ││ │ │ 檢98年度偵字第13393 號偵卷二第28頁至第30頁)。 ││ │ │6. PTT 實業坊「Buytogether 看板」、「Tainan看板」網 ││ │ │ 頁資料1 份(見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3393 號偵卷二 ││ │ │ 第31頁至第38頁。) ││ │ │ │├─┼────┼──────────────────────────┤│11│附表二編│1. 被害人徐瑋駿於警詢時(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 │號11之犯│ 號卷偵卷三第4 頁至第5 頁反)之證述。 ││ │罪事實 │2.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13日電子郵件及所 ││ │ │ 附IP位址「61.65.119.0 至255 」使用者資料各1 份( ││ │ │ 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17頁)。 ││ │ │3. 查詢功能-IP/ASN 查詢IP位址「61.65.119.0 至255 」 ││ │ │ 結果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 ││ │ │ 18 頁 )。 ││ │ │4. 被害人徐瑋駿所提供之運動彩券(總金額:13370 元) ││ │ │ 影本7 紙(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 ││ │ │ 19頁至21頁)。 ││ │ │5. PTT 帳號「Angeryfox (黃建文)」與「diablo1109( ││ │ │ 徐瑋駿)」98年7 月20日至22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22頁至33 ││ │ │ 頁)。 ││ │ │6. PTT 實業坊「Tainan看板」、「part-time 看板」網頁 ││ │ │ 資料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4 號卷偵卷三第 ││ │ │ 34頁至57頁)。 │├─┼────┼──────────────────────────┤│12│附表二編│1. 被害人陳怡如於警詢時(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號12之犯│ 警卷一第22頁至第24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易芳芸於警詢時(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 ││ │ │ 卷一第8 頁至第17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 ││ │ │ 字第2608號卷偵卷五第11頁至第15頁)之證述。 ││ │ │3. 證人即尬網網咖負責人陳志雄於警詢時(見嘉義縣警察 ││ │ │ 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18頁至第21頁)之證述。 ││ │ │4. 陳怡如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 之郵政存簿儲金 ││ │ │ 簿影本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29 ││ │ │ 頁至第30頁)。 ││ │ │5. 易芳芸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開戶資料、存簿 ││ │ │ 變更資料、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 ││ │ │ 警察大隊警卷一第31頁至第34頁反)。 ││ │ │6. 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claie (陳怡如 ││ │ │ )」98年8 月23日至24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嘉 ││ │ │ 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36頁至第43頁反)。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9 月1 日批一 ││ │ │ 字第098050號函及所附帳號「Sanyunn 」申設資料、98 ││ │ │ 年6 月日至8 月31日上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 │ │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4頁至第44 ││ │ │ 頁反)。 ││ │ │8.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8年9 月7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122││ │ │ .117.122.186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 ││ │ │9. 尬網網咖相關照片7 幀(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警卷一第54頁至第57頁)。 ││ │ │10.98 年8 月18日至23日被告於「尬網網咖」內監視器翻攝││ │ │ 照片9 幀(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58頁││ │ │ 至第60頁)。 ││ │ │11.證人易芳芸於「跑腿幫」奇摩部落格所刊登之求職資訊 ││ │ │ 網頁資料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 ││ │ │ 67頁)。 ││ │ │12.MyCard遊戲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影本5紙(見嘉義縣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警卷一第68頁至第70頁)。 ││ │ │1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易芳芸持用)98年8 ││ │ │ 月23日至25日通聯紀錄1 份(見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大隊警卷一第73頁至第77頁)。 ││ │ │14.奇摩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黃建文)」與「 ││ │ │ lZ0000000000@yahoo.com.tw(易芳芸)」98年8 月24 ││ │ │ 日至25日電子郵件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2608 ││ │ │ 號卷偵卷五第18頁至19頁)。 │├─┼────┼──────────────────────────┤│13│附表二編│1. 被害人林宜錦於警詢時(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6397││ │號13之犯│ 號卷偵卷一第9 頁至第10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吳佳翰於警詢時(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6397 ││ │ │ 號卷偵卷一第4 頁至第8 頁)之證述。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8年4 月20日高營字第0││ │ │ 982001073號函及所附吳佳翰之帳號0000000-0000000之 ││ │ │ 立帳申請書影本及交易詳情各1 份(見臺北地檢98年度 ││ │ │ 偵字第16397 號卷偵卷一第13頁至15頁、第18頁)。 ││ │ │4. 台新銀行98年3月1 日19時43分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 │ │ 份(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6397 號卷偵卷一第16頁 ││ │ │ )。 ││ │ │5. 證人吳佳翰所提供PTT 實業坊「forsale 看板」網頁資 ││ │ │ 料1 份(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6397 號卷偵卷一第 ││ │ │ 20頁至第24頁)。 ││ │ │6. 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juangpeiyi(吳 ││ │ │ 佳翰)」98年3 月1 日至6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6397 號卷偵卷一第25頁至第 ││ │ │ 51頁)。 │└─┴────┴──────────────────────────┘附表九:100年度易字第455號案件之證據┌─┬────┬──────────────────────────┐│編│犯罪事實│證據 ││號│ │ │├─┼────┼──────────────────────────┤│ 1│附表三編│1. 被害人彭文正警詢時(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一 ││ │號1 之犯│ 第5頁至第6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魏維君於警詢時(見屏東地檢97年度偵字第6857號 ││ │ │ 卷偵卷一第6 頁至第9 頁反)、偵查中(見屏東地檢97 ││ │ │ 年度偵字第6857號卷偵卷一第48頁至第49頁)之證述。 ││ │ │3. 證人魏維君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 之郵政存簿 ││ │ │ 儲金簿立帳申請書、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見新竹市警 ││ │ │ 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 ││ │ │4. 被害人彭文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郵政儲金帳戶││ │ │ 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 份(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 ││ │ │ 一第19頁)。 ││ │ │5. PTT 帳號「RoJock(黃建文)」與「smallsafe (彭文 ││ │ │ 正)」97年8 月29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新竹市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一第16頁至第18頁)。 ││ │ │6. 成大夢之大地「Jock(黃建文)」與「justicekira ( ││ │ │ 魏維君)」97年8 月29日至9 月1 日站內信件、水球紀 ││ │ │ 錄往來資料1 份(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一第22 ││ │ │ 頁至第37頁)。 ││ │ │7. Yahoo!電子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97年8 ││ │ │ 月29 日電子郵件1 份(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一││ │ │ 第51頁至第53頁)。 ││ │ │8.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97年9 月10 ││ │ │ 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 號回覆單及所附IP位址「 ││ │ │ 60.249 .223.211 」用戶基本資料各1 份(見新竹市警 ││ │ │ 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一第13頁至第14頁)。 ││ │ │9. 國立成功大學97年11月12日成大計網字第0970007209號 ││ │ │ 函及所附夢之大地帳號「jock」、「chienwen」登錄 ││ │ │ email 帳號、使用IP位置相關資料各1 份(見屏東地檢 ││ │ │ 97年度偵字第6857號卷偵卷一第26頁至第28頁)。 ││ │ │10.國立臺灣大學97年10月30日校計資字第0970044386號函 ││ │ │ 及所附「RoJock」、「jock」、「chienwen」使用者資 ││ │ │ 料、97年8 月29日至第9 月1 日上網IP資料各1 份(見 ││ │ │ 屏東地檢97年度偵字第6857號卷偵卷一第29頁至第31頁 ││ │ │ )。 ││ │ │1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魏維君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97年8 月29日至9 月4 日通聯紀錄各1 份( ││ │ │ 見屏東地檢97年度偵字第6857號卷偵卷一第32頁至第35 ││ │ │ 頁)。 ││ │ │12.證人魏維君與證人彭文正於97年9 月3 日至4 日MSN 對 ││ │ │ 話紀錄1 份(見屏東地檢97年度偵字第6857號卷偵卷一 ││ │ │ 第52頁至第65頁)。 ││ │ │13.國立成功大學98年3 月23日成大計網字第0985000005號 ││ │ │ 函及所附電子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 ││ │ │ 」使用者資料各1 份(見屏東地檢97年度偵字第6857號 ││ │ │ 卷偵卷一第68頁)。 │├─┼────┼──────────────────────────┤│ 2│附表三編│1. 被害人張廷安於警詢時(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731││ │號2 之犯│ 號卷偵卷四第22頁至第23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農志任於警詢時(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 ││ │ │ 局警卷三第1 頁至第8 頁、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731││ │ │ 號卷偵卷四第4頁至第7頁)、偵查中(高雄地檢99 年度││ │ │ 偵字第23178號卷偵卷三第26頁至第27頁)之證述。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9年3 月19日鳳營字第 ││ │ │ 0990100294號函及所附農志任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 │ │ 1002之開戶資料、存簿變更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731號卷偵卷四第36頁至第││ │ │ 38頁)。 ││ │ │4. MSN 帳號「cmwang@hotmail. com.tw(黃建文)」與證 ││ │ │ 人農志任99年2 月18日MSN 對話紀錄資料1 份(見臺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卷三第14頁至第15頁)。 ││ │ │5.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農志任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99年2 月18日通聯紀錄1 份(見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卷三第28頁)。 ││ │ │6. 微軟公司99年3 月25日信函及所附電子郵件帳號「 ││ │ │ [email protected] 」96年9 月1 日至99年9 月3 ││ │ │ 日上站IP位置資料1 份(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731││ │ │ 號卷偵卷四第27頁至第31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9年3 月15日批一 ││ │ │ 字第099018號函及所附帳號「changsh 」申設資料、99 ││ │ │ 年2 月15日至20日上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 ││ │ │ (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731 號卷偵卷四第32頁至 ││ │ │ 第32頁反)。 ││ │ │8. IP位址「220.130.193.149 」、「122.116.96.67 」用 ││ │ │ 戶資料查詢結果1 份(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731 ││ │ │ 號卷偵卷四第33頁)。 ││ │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18日15時11分20郵政自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 ││ │ │ 第17731 號卷偵卷四第43-1頁)。 │└─┴────┴──────────────────────────┘附表十:100年度易字第456號案件之證據┌─┬────┬──────────────────────────┐│編│犯罪事實│證據 ││號│ │ │├─┼────┼──────────────────────────┤│ 1│附表四編│1. 被害人蔡岱潔於警詢時(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 │號1 之犯│ 警卷一第10頁至第12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 ││ │罪事實 │ 偵字第7491號偵卷一第22頁至第22頁反)之證述。 ││ │ │2. 證人洪子惠於警詢時(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警 ││ │ │ 卷二第5 頁至第8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 ││ │ │ 一第1 頁至第5 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 ││ │ │ 第7491號偵卷一第84頁至第85頁、第98頁反至第99頁、 ││ │ │ 第25頁至第26頁)之證述。 ││ │ │3. 證人黃國華警詢時(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 ││ │ │ 一第15頁至第16頁)之證述。 ││ │ │4. 蔡岱潔所申設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 之郵政存簿 ││ │ │ 儲金簿影本1 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一 ││ │ │ 第18頁至第19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8年9 月22日高營字第 ││ │ │ 0982002467號函及所附洪子惠帳號為0000000-0000000 ││ │ │ 之立帳申請書影本、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見高雄市政 ││ │ │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一第23頁至第27頁)。 ││ │ │6. 查詢IP位址「61.58.221.209 」、「61.65.119.179 」 ││ │ │ 結果1 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一第29頁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1 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一第 ││ │ │ 30頁 )。 ││ │ │8. Yahoo !帳號「stupidmonkey(黃建文)」與「 ││ │ │ betty6696 (洪子惠)」98年8 月26日至9 月1 日即時 ││ │ │ 通紀錄資料1 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警卷一 ││ │ │ 第36頁至第39頁)。 ││ │ │9.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9 月24日電子郵件及所 ││ │ │ 附IP位址「61.58.221.209 」使用者資料各1 份(見高 ││ │ │ 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警卷二第23頁)。 ││ │ │1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洪子惠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98年8 月26日至9 月1 日通聯紀錄各1 份( ││ │ │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警卷二第37頁至第74頁) ││ │ │ 。 ││ │ │1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蔡岱潔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98年8 月27日至9 月1 日通聯紀錄各1 份( ││ │ │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警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 ││ │ │ 。 ││ │ │12.PTT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gestural(蔡岱 ││ │ │ 潔)」98年8 月27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高雄地 ││ │ │ 檢99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卷一第23頁)。 │└─┴────┴──────────────────────────┘附表十一:100年度易字第457號案件之證據┌─┬────┬──────────────────────────┐│編│犯罪事實│證據 ││號│ │ │├─┼────┼──────────────────────────┤│ 1│附表五編│1. 被害人吳芳倩警詢時(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警卷第6││ │號1 之犯│ 頁至第7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洪子惠於警詢時(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警卷第3││ │ │ 頁至第5 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7491 ││ │ │ 號偵卷一第25頁至第26頁、第84頁至第85頁、第98頁反 ││ │ │ 至第99頁)之證述。 ││ │ │3. 被害人吳芳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郵政儲金簿 ││ │ │ 影本1 份(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警卷第8 頁)。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8年9 月22日高營字第 ││ │ │ 0982002466號函及證人洪子惠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 │ 01之立帳申請書影本、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見花蓮縣 ││ │ │ 警察局花蓮分局警卷第9 頁至第12頁)。 ││ │ │5.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IP位址「61.58.221││ │ │ .187 」使用者資料各1 份(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警││ │ │ 卷第13頁)。 ││ │ │6. 帳號「Sanyunn (黃建文)」與被害人吳芳倩98年月日 ││ │ │ 站內信件、水球紀錄往來資料1 份(見花蓮縣警察局花 ││ │ │ 蓮分局警卷第14頁至第17頁)。 │└─┴────┴──────────────────────────┘附表十二:100年度訴字第268號案件之證據┌─┬────┬──────────────────────────┐│編│犯罪事實│證據 ││號│ │ │├─┼────┼──────────────────────────┤│ 1│附表六編│1. 被害人連尚嘉於警詢時(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 ││ │號1 之犯│ 號卷偵卷一第5 頁至第6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6年2 月16日鳳營字第 ││ │ │ 0960100312號函及所附被告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00││ │ │ 95之開戶基本資料、最近交易資料、金融卡變更資料、 ││ │ │ 存簿變更資料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 ││ │ │ 第9頁至第14頁)。 ││ │ │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6年2 月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 │ │ 0 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之用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結果、服務申請表影本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局警卷三第19頁至第20頁、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 ││ │ │ 四第41頁至第46頁)。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四第39頁 ││ │ │ 至第40頁)。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年1 月2 日11時55分交易明細表影 ││ │ │ 本1 紙(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第12 ││ │ │ 頁)。 ││ │ │6. 露天拍賣帳號「xchienwen (黃建文)」魔獸世界新春 ││ │ │ 月卡交易資料網頁1 份(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 ││ │ │ 號卷偵卷一第14頁至第19頁)。 ││ │ │7. 被告黃建文與證人連尚嘉96年1 月1 日至3 日電子郵件 ││ │ │ 往來資料1 份(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 ││ │ │ 一第20頁至第21頁)。 ││ │ │8. YAHOO !奇摩帳號「davis0000000(連尚嘉)」帳號基 ││ │ │ 本資料1 份(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 ││ │ │ 第22頁至第23頁)。 ││ │ │9. 露天拍賣帳號「davis_lu(連尚嘉)」會員基本資料1 ││ │ │ 份(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第24頁) ││ │ │ 。 ││ │ │10.被害人連尚嘉所提供之露天拍賣帳號「xchienwen (黃 ││ │ │ 建文)」交易評價資料網頁1 份(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 ││ │ │ 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第25頁至第29頁)。 ││ │ │11.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30日露安法字 ││ │ │ 第098 號函及所附帳號「xchienwen 」會員資料各1 份 ││ │ │ (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54頁至 ││ │ │ 第55頁)。 ││ │ │1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23日雅戶資訊( ││ │ │ 99)字第02666 號函及所附帳號「chienwen_huang」基 ││ │ │ 本資料各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 ││ │ │ 卷七第60頁至第61頁)。 ││ │ │ │├─┼────┼──────────────────────────┤│ 2│附表六編│1. 被害人張嘉宏於警詢時(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 ││ │號2 之犯│ 號卷偵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6年2 月16日鳳營字第 ││ │ │ 0960100312號函及所附被告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00││ │ │ 95之開戶基本資料、最近交易資料、金融卡變更資料、 ││ │ │ 存簿變更資料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 ││ │ │ 第9頁至第14頁)。 ││ │ │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6年2 月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 │ │ 0 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之用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結果、服務申請表影本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局警卷三第19頁至第20頁、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 ││ │ │ 四第41頁至第46頁)。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四第39頁 ││ │ │ 至第40頁)。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 月4 日13時35分客戶交易明細 ││ │ │ 表影本1 紙(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 ││ │ │ 第33頁)。 ││ │ │6. 露天拍賣魔獸世界新春月卡(5 張$1600)交易資料網 ││ │ │ 頁1 份(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第34 ││ │ │ 頁)。 ││ │ │7.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30日露安法字 ││ │ │ 第098 號函及所附帳號「xchienwen 」會員資料各1 份 ││ │ │ (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54頁至 ││ │ │ 第55頁)。 ││ │ │8.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23日雅戶資訊( ││ │ │ 99)字第02666 號函及所附帳號「chienwen_huang」基 ││ │ │ 本資料各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 ││ │ │ 卷七第60頁至第61頁)。 ││ │ │ │├─┼────┼──────────────────────────┤│ 3│附表六編│1. 被害人呂欣聰於警詢時(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 ││ │號3 之犯│ 號卷偵卷一第39頁至第40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6年2 月16日鳳營字第 ││ │ │ 0960100312號函及所附被告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00││ │ │ 95之開戶基本資料、最近交易資料、金融卡變更資料、 ││ │ │ 存簿變更資料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 ││ │ │ 第9頁至第14頁)。 ││ │ │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6年2 月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 │ │ 0 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之用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結果、服務申請表影本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局警卷三第19頁至第20頁、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 ││ │ │ 四第41頁至第46頁)。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四第39頁 ││ │ │ 至第40頁)。 ││ │ │5. 華南商業銀行96年1 月4 日20時3 分6 秒交易明細表影 ││ │ │ 本1 紙(見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第44 ││ │ │ 頁)。 ││ │ │6. 露天拍賣帳號「[email protected]( 黃建文) 」魔 ││ │ │ 獸世界月卡(2 張$720 )購買成功通知信1 份(見板 ││ │ │ 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6794號卷偵卷一第45頁)。 ││ │ │7.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30日露安法字 ││ │ │ 第098 號函及所附帳號「xchienwen 」會員資料各1 份 ││ │ │ (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54頁至 ││ │ │ 第55頁)。 ││ │ │8.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23日雅戶資訊( ││ │ │ 99)字第02666 號函及所附帳號「chienwen_huang」基 ││ │ │ 本資料各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 ││ │ │ 卷七第60頁至第61頁)。 ││ │ │ │├─┼────┼──────────────────────────┤│ 4│附表六編│1. 被害人楊佩潔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 │號4 之犯│ 頁至第2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趙美淑於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 ││ │ │ 號卷偵卷七第183 頁至第184 頁)之證述。 ││ │ │3. PTT 帳號「SuperTW (黃建文)」與「listenm59 (楊 ││ │ │ 佩潔)」97年5 月21日站內信件、水球紀錄往來資料各1││ │ │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3 頁至第4 頁)。 ││ │ │4. 被害人楊佩潔所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郵 ││ │ │ 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5││ │ │ 頁)。 ││ │ │5. 趙美淑所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立帳申請 ││ │ │ 書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 ││ │ │ 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68頁至第72頁)。 ││ │ │6. 證人趙美淑所提供之MSN 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 │ 份(見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24 號卷院卷二第31至第 ││ │ │ 34頁)。 ││ │ │7. 露天拍賣帳號「qooq99999 (黃建文)」第00000000000││ │ │ 729號商品(GASH卡300 點260 元)交易資料網頁1 份、││ │ │ 買家付款通知電子郵件資料網頁1 份、所附GASH上線密 ││ │ │ 碼2 紙、GASH卡1 張(見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卷││ │ │ 院卷二第35至第37頁)。 │├─┼────┼──────────────────────────┤│ 5│附表六編│1. 被害人郭宥良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 ││ │號5 之犯│ 18 頁 至第21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廖家鋒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6 ││ │ │ 頁至第7 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18058││ │ │ 號卷偵卷四第19頁至第23頁)之證述。 ││ │ │3. 廖家鋒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影本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1頁)。 ││ │ │4. 證人廖家鋒所提供之「魔獸世界30天無限暢遊月費卡」 ││ │ │ 影本5 紙(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4頁)。 ││ │ │5. 電子郵件帳號「d1236 @hotmail.com (廖家鋒)」與 ││ │ │ 「is92@email.cib.gov.tw(刑事局警員)」97年6 月 ││ │ │ 12日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 ││ │ │ 一第15頁至第17頁)。 ││ │ │6. PTT 帳號「SuperTW (黃建文)」與「Darby (郭宥良 ││ │ │ )」97年5 月22日至24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內 ││ │ │ 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2頁至第24頁)。 ││ │ │7. PTT 帳號「SuperTW (黃建文)」97年5 月27日上站資 ││ │ │ 料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5頁)。 ││ │ │8. 被害人郭宥良所提供之露天拍賣帳號「qooq99999 (黃 ││ │ │ 建文)」97年6 月2 日交易資料網頁1 份(見內政部刑 ││ │ │ 事警察局警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 ││ │ │9.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97年5 月23日至27日通聯紀錄各1 份(見內 ││ │ │ 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164 頁至第166 頁)。 ││ │ │10.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6 月4 日電子郵件 ││ │ │ 及所附帳號「qooq99999 @pchome.com.tw (黃建文) ││ │ │ 」會員資料、登入IP資料各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 │ │ 警卷一第146 頁至第148 頁)。 ││ │ │11.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1 日電子郵件 ││ │ │ 及所附帳號「qooq99999 (黃建文)」帳號基本資料、 ││ │ │ 登入IP資料、會員資料各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 ││ │ │ 卷一第149頁至第150頁)。 ││ │ │1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9年8 月26日中管字第 ││ │ │ 0991803962號函及所附廖家鋒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 │ 92之立帳申請書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高雄地 ││ │ │ 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74頁至第78頁)。 ││ │ │ │├─┼────┼──────────────────────────┤│ 6│附表六編│1. 被害人曾政銘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 ││ │號6 之犯│ 34頁至第34頁反)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莊麗萍於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 ││ │ │ 號卷偵卷七第134頁至第135頁)之證述。 ││ │ │3. PTT 帳號「SuperTW (黃建文)」與「niceball1131( ││ │ │ 曾政銘)」97年5 月22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內 ││ │ │ 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 ││ │ │4. 被害人曾政銘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之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影本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37頁)。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99年8 月30日重字第099││ │ │ 1800845號函及所附莊麗萍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之 ││ │ │ 立帳申請書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高雄地檢99 ││ │ │ 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80頁至第82頁)。 │├─┼────┼──────────────────────────┤│ 7│附表六編│1. 被害人楊紫筠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 ││ │號7 之犯│ 38 頁 至第40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廖芳英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68 ││ │ │ 頁至第71頁)之證述。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5 月26日18時35分4 秒客戶交易 ││ │ │ 明細表影本1 紙(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41頁) ││ │ │ 。 ││ │ │4. PTT 帳號「SuperTW (黃建文)」與「TYT (楊紫筠) ││ │ │ 」97年5 月24日至27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內政 ││ │ │ 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42頁至第49頁)。 ││ │ │5. 露天拍賣帳號「qooq99999 (黃建文)」第00000000000││ │ │ 761 號商品(新光禮券3300)交易資料網頁1 份(見內 ││ │ │ 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53頁至第56頁)。 ││ │ │6. 被害人楊紫筠所提供之露天拍賣帳號「qooq99999 (黃 ││ │ │ 建文)」交易評價資料網頁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 │ │ 警卷一第57頁至第67頁)。 ││ │ │7.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6 月4 日電子郵件 ││ │ │ 及所附帳號「qooq99999 @pchome.com.tw (黃建文) ││ │ │ 」會員資料、登入IP資料各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 │ │ 警卷一第146頁至第148頁)。 ││ │ │8.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 ││ │ │ 詢單1 份(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號偵卷十七第 ││ │ │ 26 頁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19日中信銀字 ││ │ │ 第00000000009162號函及所附廖芳英申設帳號00000-000││ │ │ 0420之基本資料、印鑑卡影本、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各1份││ │ │ (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96頁至 ││ │ │ 第100頁)。 │├─┼────┼──────────────────────────┤│ 8│附表六編│1. 被害人李柏毅於警詢時(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 ││ │號8 之犯│ 1221號卷偵卷七第112 頁至第114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陳宜欣於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 ││ │ │ 號卷偵卷七第135頁)之證述。 ││ │ │3. 證人林國正於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 ││ │ │ 號卷偵卷七第135頁至第137頁)之證述。 ││ │ │4. 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李柏毅)」與 ││ │ │ 「is92@email.cib.gov.tw(刑事局警員)」97年6 月4││ │ │ 日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 ││ │ │ 第90頁至第91頁)。 ││ │ │5. 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林國正) ││ │ │ 」與「is92@email.cib.gov.tw(刑事局警員)」97年6││ │ │ 月10日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 ││ │ │ 卷一第92頁至第92頁反)。 ││ │ │6. 證人陳宜欣所申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6之存摺影本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93頁)││ │ │ 。 ││ │ │7. 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林國正) ││ │ │ 」與「qooq99999 @pchome.com.tw (黃建文)」97年5││ │ │ 月26日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份及所附「魔獸世界30天無 ││ │ │ 限暢遊月費卡」影本2 紙(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 ││ │ │ 第94頁至第95頁)。 ││ │ │8. 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林國正) ││ │ │ 」與「qooq99999 @pchome.com.tw (黃建文)」97年5││ │ │ 月25日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份及所附「魔獸世界30天無 ││ │ │ 限暢遊月費卡」影本8 紙(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 ││ │ │ 第96頁至第99頁)。 ││ │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 月25日17時57分自動櫃員機交 ││ │ │ 易明細表影本(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 ││ │ │ 卷七第115 頁)。 ││ │ │10.PTT 帳號「SuperTW (黃建文)」與「dxxxxx(李柏毅 ││ │ │ )」97年5 月25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高雄地檢 ││ │ │ 99 年 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116 頁)。 ││ │ │1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99年11月17日(99)南宗 ││ │ │ 營字第110 號函及所附陳宜欣申設帳號00000000006 之 ││ │ │ 客戶基本資料、97年5 月1 日至99年11月17日歷史交易 ││ │ │ 明細表各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 ││ │ │ 卷七第124 頁至第130 頁)。 │├─┼────┼──────────────────────────┤│ 9│附表六編│1. 被害人羅慧伶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 ││ │號9 之犯│ 85頁至第86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梁家豪於警詢時(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73 ││ │ │ 頁至第74頁反)之證述。 ││ │ │3. 露天拍賣帳號「I0000000(梁家豪)」會員資料、與「 ││ │ │ qooq99999(黃建文)」交易資料、已付款通知資料網頁││ │ │ 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 ││ │ │4. 證人梁家豪所提供之露天拍賣帳號「qooq99999 (黃建 ││ │ │ 文)」交易評價資料網頁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 ││ │ │ 卷一第78頁至第80頁反)。 ││ │ │5. 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羅慧伶)」與 ││ │ │ 「[email protected](梁家豪)」97年5 月31 ││ │ │ 日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 ││ │ │ 第82頁至第82頁反)。 ││ │ │6. 被害人梁家豪所提供之「魔獸世界30天無限暢遊月費卡 ││ │ │ 」影本3 紙(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84頁)。 ││ │ │7. PTT 帳號「SuperTW (黃建文)」與「chiendauphin( ││ │ │ 羅慧伶)」97年5 月25日至26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 ││ │ │ (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87頁至第87頁反)。 ││ │ │8. 露天拍賣帳號「qooq99999 (黃建文)」第00000000000││ │ │ 578 號商品(新光禮券3300)交易資料網頁1 份(見內 ││ │ │ 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卷一第88頁)。 ││ │ │9. 永豐銀行97年5 月綜合對帳單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 ││ │ │ 局警卷一第89頁至第89頁反)。 ││ │ │10.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6 月4 日電子郵件 ││ │ │ 及所附帳號「qooq99999 @pchome.com.tw (黃建文) ││ │ │ 」會員資料、登入IP資料各1 份(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 │ │ 警卷一第146頁至第148頁)。 ││ │ │11.台中商業銀行99年8 月25日中業管字第09907013294 號 ││ │ │ 函及所附劉玲君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27947 之客戶資 ││ │ │ 料、交易明細各1 份(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 ││ │ │ 號卷偵卷七第102 頁至第105 頁)。 │├─┼────┼──────────────────────────┤│10│附表六編│1. 被害人鄭仲傑於警詢時(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 ││ │號10之犯│ 號偵卷十七第27頁至第33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張淑月於警詢時(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 號││ │ │ 偵卷十七第8頁至第9頁反、第17頁反至第18頁)之證述 ││ │ │ 。 ││ │ │3. 證人黃國華警詢時(見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卷五第 ││ │ │ 16頁至第18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七第9 頁至 ││ │ │ 第10頁反、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號偵卷十七第24 ││ │ │ 頁至第25頁)之證述。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99年8 月27日嘉營字第 ││ │ │ 0991803295號函及所附張淑月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 │ │ 46之立帳申請書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高雄地 ││ │ │ 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84頁至第86頁)。 ││ │ │5. PTT 帳號「RoJock(黃建文)」與「vivichang (張淑 ││ │ │ 月)」97年11月29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臺北地 ││ │ │ 檢98年度偵字第5246號偵卷十七第10頁至第16頁)。 ││ │ │6.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 ││ │ │ 詢單1 份(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號偵卷十七第 ││ │ │ 26頁)。 ││ │ │7.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7年12月18日批一 ││ │ │ 字第097029號函及所附「帳號:RoJock」申設資料、97 ││ │ │ 年11月29日上站時間、IP位置等相關資料各1 份(見臺 ││ │ │ 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號偵卷十七第35頁至第35-1 頁││ │ │ )。 ││ │ │8. IP位址「122.117.160.112 」、「211.72.87.201 」中 ││ │ │ 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1 份(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 ││ │ │ 字第5246號偵卷十七第36頁至第37頁)。 ││ │ │9. 中華郵政公司97年11月29日13時28分35秒自動櫃員機交 ││ │ │ 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號偵卷││ │ │ 十七第42頁)。 ││ │ │10.PTT 帳號「RoJock(黃建文)」與「jaypt (鄭仲傑) ││ │ │ 」97年11月29日至12月1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46號偵卷十七第45頁至第50頁 ││ │ │ )。 │├─┼────┼──────────────────────────┤│11│附表六編│1. 被害人賴硯楓於警詢時(見臺中市警察局警卷二第1 頁 ││ │號11之犯│ 至第2 頁)之證述。 ││ │罪事實 │2. 證人蘇珮華於警詢時(見臺中市警察局警卷二第3 頁至 ││ │ │ 第5 頁反、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卷六第9 頁至第10 ││ │ │ 頁反)、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2869號偵卷││ │ │ 十五第4頁至第6頁)之證述。 ││ │ │3. 蘇珮華所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立帳申請 ││ │ │ 書影本、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見臺中市警察局警卷二 ││ │ │ 第10頁至第13頁)。 ││ │ │4. 被害人賴硯楓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 之活期儲蓄 ││ │ │ 存款存摺影本1 份(見臺中市警察局警卷二第14頁至第 ││ │ │ 15頁)。 ││ │ │5. 彰化銀行98年2 月23日18時7 分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影本1 紙(見臺中市警察局警卷二第15頁)。 ││ │ │6. PTT 帳號「addix (黃建文)」與「licheer (賴硯楓 ││ │ │ )」98年2 月23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臺中市警 ││ │ │ 察局警卷二第16頁)。 ││ │ │7. 被害人賴硯楓所提供之PTT 實業坊「HelpBuy 看板」文 ││ │ │ 章網頁資料1 份(見臺中市警察局警卷二第17頁至第20 ││ │ │ 頁)。 ││ │ │8. 夢之大地帳號「QooQ(黃建文)」與「zeax3966(蘇珮 ││ │ │ 華)」98年2 月20日至27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 ││ │ │ 臺中市警察局警卷二第21頁至第34頁)。 ││ │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8年3 月16日鳳營字第 ││ │ │ 0980100326號函及所附蘇珮華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 │ │ 0158之開戶基本資料影本、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見臺 ││ │ │ 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卷六第13頁至第17頁)。 ││ │ │10.被告黃建文99年12月8 日自行書寫之PTT 帳號「mnblkj ││ │ │ 」、「sanyunn 」、「rojock」、「angryfox」、「 ││ │ │ Godleader 」、「kkodo 」、「addix 」及犯案地點便 ││ │ │ 箋1 紙(見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 ││ │ │ 153 頁)。 │├─┼────┼──────────────────────────┤│12│附表六編│1. 被害人廖志偉於警詢時(見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046 ││ │號12之犯│ 號卷偵卷五第8 頁至第9 頁、高雄地檢98年度37443 號 ││ │罪事實 │ 卷偵卷六第24頁反至第25頁)之證述。 ││ │ │2. 證人吳美芬於警詢時(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046 號 ││ │ │ 卷偵卷五第3 頁至第7 頁)、偵查中(基隆地檢98年度 ││ │ │ 偵字第5046號卷偵卷五第37頁至第39頁、高雄地檢98年 ││ │ │ 度37443 號卷偵卷六第3 頁至第4 頁、第27 頁至第28頁││ │ │ 反、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卷偵卷七第164 頁 ││ │ │ 至第168 頁)之證述。 ││ │ │3. 證人郭泊泓於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37443號卷偵卷││ │ │ 六第28頁)之證述。 ││ │ │4. 吳美芬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 │ 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同意書、印鑑卡、歷史交易查詢 ││ │ │ 報表、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報表各1份(見基 ││ │ │ 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046號卷偵卷五第10頁至第23頁) ││ │ │ 。 ││ │ │5. 臺灣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之網路銀行存款往來明細 ││ │ │ 查詢結果1 份(見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046號卷偵卷 ││ │ │ 五第28頁)。 ││ │ │6. PTT 帳號「Angeryfox (黃建文)」與「PALAPO(廖志 ││ │ │ 偉)」98年8 月8 日站內信件往來資料1 份(見基隆地 ││ │ │ 檢98年度偵字第5046號卷偵卷五第29頁)。 ││ │ │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吳美芬持用)98年8 ││ │ │ 月10日至11日受話明細1 份(見高雄地檢98年度37443 ││ │ │ 號卷偵卷六第6頁)。 ││ │ │8. 被害人吳美芬所提供之MSN 對話紀錄資料1 紙(見高雄 ││ │ │ 地檢98年度37443 號卷偵卷六第7 頁反)。 ││ │ │9. 吳美芬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個 ││ │ │ 人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1 份(見高雄地檢98年度37443││ │ │ 號卷偵卷六第7 頁)。 ││ │ │10.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9年1 月4 日批一 ││ │ │ 字第099003號函及所附帳號「Angeryfox 」申設資料各1││ │ │ 份(見高雄地檢98年度37443 號卷偵卷六第22頁反至第 ││ │ │ 23 頁 )。 │├─┼────┼──────────────────────────┤│13│附表六編│1. 被害人曾雋涵於警詢時(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 ││ │號13之犯│ 七第1 頁至第1 頁反)、偵查中(見臺中地檢97年度偵 ││ │罪事實 │ 字第309 號偵卷十六第25頁至第27頁)之證述。 ││ │ │2. 證人楊影暉於警詢時(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七 ││ │ │ 第2 頁至第3 頁反)、偵查中(見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 │ │ 第309 號偵卷十六第7 頁至第10頁、第25頁至第27頁) ││ │ │ 之證述。 ││ │ │3. 華南商業銀行96年4 月29日19時12分11秒自動存提款機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七 ││ │ │ 第12頁)。 ││ │ │4. PTT 帳號RodiRodi(羅迪)96年4 月22日網頁資料1 份 ││ │ │ (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七第12頁反至第14頁) ││ │ │ 。 ││ │ │5.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6年5 月28日北營字第 ││ │ │ 0960902116號函及所附楊影暉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 │ 87之基本資料、最近交易清單各1 份(見臺中市警察局 ││ │ │ 第二分局警卷七第15頁反至第16頁反)。 ││ │ │6. 臺灣土地銀行鳳北分行96年10月4 日鳳北存字第0960000││ │ │ 318號及所附黃國華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之基本 ││ │ │ 資料查詢單、96年4 月22日至28日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 │ │ (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七第19頁反至第20頁反 ││ │ │ )。 ││ │ │7. PTT 帳號EvilAngelr96年4 月15日至20日網頁資料1 份 ││ │ │ (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七第24頁至第25頁)。 │├─┼────┼──────────────────────────┤│14│事實欄三│1. 證人林姿君於警詢時(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 ││ │之犯罪事│ 第6 頁至第7 頁)、偵查中(見高雄地檢98年度他字第 ││ │實 │ 107 號卷偵卷十一第13至第15頁、高雄地檢98年度偵緝 ││ │ │ 字第26號卷偵卷十二第31頁至第33頁)之證述。 ││ │ │2. 證人李浩民於警詢時(見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四 ││ │ │ 第7 頁至第8 頁)、偵查中(見嘉義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 │ 3850 號 卷偵卷八第9 頁至第10頁、高雄地檢98年度他 ││ │ │ 字第107 號卷偵卷十一第28至第31頁)之證述。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6年2 月16日鳳營字第0││ │ │ 960100312 號函及所附黃建文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 │ 95之開戶基本資料、最近交易資料各1份(見嘉義市警察││ │ │ 局第二分局警卷三第9頁至第14頁)。 ││ │ │4. YAHOO !奇摩96年3 月2 日電子郵件及所附「會員帳號 ││ │ │ :chienwen_huang」基本資料、上站IP位址相關資料各1││ │ │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第15頁至第18頁) ││ │ │ 。 ││ │ │5.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6年2 月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 │ │ 0 號行動電話(被告黃建文持用)用戶基本資料查詢結 ││ │ │ 果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第19頁至第 ││ │ │ 20頁)。 ││ │ │6. 露天拍賣帳號「xchienwen (黃建文)」魔獸世界新春 ││ │ │ 月卡(1 張$330 )交易資料網頁、貨款收訖通知電子 ││ │ │ 郵件各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第21頁至 ││ │ │ 第23頁)。 ││ │ │7. 被害人林姿君所提供之向露天拍賣客服中心檢舉帳號「 ││ │ │ xchienwen (黃建文)」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 份(見嘉 ││ │ │ 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三第24頁至第27頁)。 ││ │ │8. 證人李浩民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網路銀 ││ │ │ 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結果1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 ││ │ │ 局警卷四第9 頁)。 ││ │ │9. 露天拍賣帳號「xchienwen (黃建文)」魔獸世界新春 ││ │ │ 月卡(3 張$1000)交易資料網頁1 份(見嘉義市警察 ││ │ │ 局民雄分局警卷四第11頁)。 ││ │ │10.YAHOO !奇摩96年1 月29日電子郵件及所附「會員帳號 ││ │ │ :chienwen_huang」基本資料、上站IP位址相關資料各1││ │ │ 份(見嘉義市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四第27頁至第30頁) ││ │ │ 。 ││ │ │1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34號刑事判決影本1 ││ │ │ 份(見高雄地檢98年度他字第107 號卷偵卷十一第3 至 ││ │ │ 第7頁 )。 ││ │ │12.證人李浩民98年03月19日所提供簽名便箋1 紙(見高雄 ││ │ │ 地檢98年度他字第107 號卷偵卷十一第32頁)。 ││ │ │1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影 ││ │ │ 本1 份(見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865 號卷偵卷十三 ││ │ │ 第7頁至第12頁)。 ││ │ │14.偽造之被告黃建文與證人李浩民和解書1 紙(見高雄地 ││ │ │ 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7號卷偵卷十四第48頁)。 ││ │ │15.偽造之被告黃建文與證人林姿君和解書1 紙(見高雄地 ││ │ │ 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27號卷偵卷十四第48頁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