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清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清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其他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輝(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准予定執行刑部分:
㈠、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因與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應併合處罰之,致無從區分何罪業已執行完畢,是縱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形式上業已執行完畢,仍以未全部執行完畢論。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6 所示之刑,其中2 至6 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6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駁回聲請部份:
㈠、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與附表一所示之6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受刑人所犯附表二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其犯罪時間固起始於101 年1 月底之某日,然其犯罪完成日即查獲日為101 年4 月26日,已在附表一編號1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判決確定日101 年2 月8 日之後,依前開說明,該案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無法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就附表二部分與附表一部分所宣告之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 │ │ │ │ │ │關年度案號 │決日期及案號 │號 │日期 │ │ ├──┼────┼────┼─────┼────────┼─────────┼────────┼────┼────┤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高雄│101 年2 │得易科罰│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 年5 月│檢察署100 年度毒│0 年11月30日之100 │分院101 年度上易│月8日 │金之案件│ │ │防制條例│6 月 │11日 │偵字第1963號 │年度易字第1306號 │字第77號(程序判│ │。 │ │ │ │ │ │ │ │決) │ │已繳納罰│ │ │ │ │ │ │ │ │ │金 │ ├──┼────┼────┼─────┼────────┼─────────┼────────┼────┼────┤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 │編號2-6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 年7 月│檢察署100 年度毒│院102 年5 月31日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102 年8 │曾經定應│ │ │防制條例│13年6月 │26日 │偵字第2486、2487│102 年度上訴字第 │台上字第3513號 │月29日 │執行有期│ │ │ │ │ │號、100 年度偵字│341 號 │ │ │徒刑18年│ │ │ │ │ │第9107、9543號 │ │ │ │ │ ├──┼────┼────┼─────┼────────┼─────────┼────────┼────┼────┤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 年度│101 年8 │編號2-6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 年9 月│檢察署100 年度毒│院102 年5 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 │月29日 │曾經定應│ │ │防制條例│13年7 月│3 日 │偵字第2486、2487│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執行有期│ │ │ │ │ │號、100 年度偵字│341 號 │ │ │徒刑18年│ │ │ │ │ │第9107、9543號 │ │ │ │ │ ├──┼────┼────┼─────┼────────┼─────────┼────────┼────┼────┤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 年度│102 年8 │編號2-6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 年7 月│檢察署100 年度毒│院102 年5 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 │月29日 │曾經定應│ │ │防制條例│5年6 月 │27日 │偵字第2486、2487│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執行有期│ │ │ │ │ │號、100 年度偵字│341 號 │ │ │徒刑18年│ │ │ │ │ │第9107、9543號 │ │ │ │ │ ├──┼────┼────┼─────┼────────┼─────────┼────────┼────┼────┤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 年度│102 年8 │編號2-6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 年8 月│檢察署100 年度毒│院102 年5 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 │月29日 │曾經定應│ │ │防制條例│5年7 月 │5日 │偵字第2486、2487│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執行有期│ │ │ │ │ │號、100 年度偵字│341 號 │ │ │徒刑18年│ │ │ │ │ │第9107、9543號 │ │ │ │ │ ├──┼────┼────┼─────┼────────┼─────────┼────────┼────┼────┤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 年度│102 年8 │編號2-6 │ │ 6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 年8 月│檢察署100 年度毒│院102 年5 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 │月29日 │曾經定應│ │ │防制條例│5年8 月 │中旬某日 │偵字第2486、2487│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執行有期│ │ │ │ │ │號、100 年度偵字│341 號 │ │ │徒刑18年│ │ │ │ │ │第9107、9543號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 │ │ │ │ │ │關年度案號 │決日期及案號 │號 │日期 │ │ ├──┼────┼────┼─────┼────────┼─────────┼────────┼────┼────┤ │ │槍砲彈藥│有期徒刑│101 年1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3 │ │ │ 1 │刀械管制│3 年2 月│底之某日起│檢察署101 年度毒│2 年1 月31日之101 │101 年度訴字第 │月12日 │無 │ │ │條例 │,併科罰│至101 年4 │偵字第1287、2017│年度訴字第1197號 │1197 號 │ │ │ │ │ │金新台幣│月26日查獲│號、101 年度偵字│ │ │ │ │ │ │ │6萬元 │時止 │第4552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