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一峰
張桓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
字第366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724號、103年度偵字第8727號
),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號7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八、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號7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
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緣黃仁杰(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及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係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手法為在網路奇摩或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商品訊息,經不知情之買家應買,並匯款至該詐騙集團事先取得之人頭帳戶內,因需有人在臺灣地區協助:ꆼ供給場所置放供詐騙所用行動電話之 SIM卡轉接器,以隱匿所使用與不知情之買家聯繫所用電話之實際電話號碼、ꆼ持該詐騙集團事先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領取贓款之工作(簡稱車手工作)、ꆼ提供自己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將上揭提領自人頭帳戶之贓款以現金存款存入自己帳戶內、ꆼ再持上開同屬詐騙集團成員之帳戶提款卡,將上揭所存入前開同屬詐騙集團成員帳戶內之贓款領出,且置放於詐騙集團指定地點等工作。
二、洪一峰及張桓禎均明知黃仁杰為上開詐騙集團在臺灣地區之主要負責人之一,詎洪一峰及張桓禎僅因需錢孔急,竟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間、102年4 月間,各經由黃仁杰之介紹,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洪一峰擔任上開ꆼ(將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5張SIM卡插入置放於其租屋處內之轉接器內)、ꆼ及ꆼ(洪一峰自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工作;張桓禎則擔任上揭ꆼ(僅就附表六部分)及ꆼ(即持上開洪一峰帳戶提款卡取款)工作。洪一峰、張桓禎即各自上開時間起,與黃仁杰及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騙集團在臺灣地區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之車手,先取得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並確認提款卡可以使用後,再由大陸地區共犯在奇摩或露天拍賣網站創設人頭帳戶,張貼虛偽不實販賣物品之訊息,並事先將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5張SIM卡,透過洪一峰插入其在租屋處安裝完畢之轉接器內,隨即藉由前開人頭帳號在奇摩或露天拍賣網站佯裝販賣商品,以「假拍賣,真詐財」之方式,於附表一至十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其中又以上開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作為附表四、五、七至九之聯絡工具,詐騙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得標購買各該編號所示商品,並將款項各匯入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一至十一各編號所示金錢之損失(被害時間、被害人、遭騙金額、人頭帳戶、詐騙手法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
三、嗣附表一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遭騙匯款後,隨即由黃仁杰指示洪一峰各持附表一至十一(不含附表六)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將款項領出後,再由黃仁杰指示洪一峰將前開附表各編號所示款項,扣掉洪一峰應得之該筆款項之3%利潤後,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存入洪一峰所申辦之上開帳戶內,再由黃仁杰指示張桓禎及他人,持洪一峰上開提款卡,將洪一峰存入之如附表一至十款項領出,再連同張桓禎受黃仁杰指示自附表六各編號提領之款項後,一併將該贓款放入位於新北市○○區○○○○000 號保管箱內,再由黃仁杰指示不詳姓名年籍擔任運輸角色之該詐騙集團成員,持上開保管箱之鑰匙前往領取,透過地下匯兌之方式將款項匯至中國大陸。嗣附表十之帳戶提供者李凱琳,前已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供前揭詐騙集團使用,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於103年3月間再度接獲前揭詐騙集團成員再次向其索取金融機構帳戶,李凱琳遂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檢舉,經該處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循線於洪一峰、張桓禎出面欲領取李凱琳依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寄出之包裹時,當場查獲,並各自洪一峰、張桓禎處扣得如附表十二至十五各編號所示之物,而揭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事實認定被告洪一峰、張桓禎對於本件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均自白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黃聖涵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在卷可憑,另有如附表一至十一各帳戶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被告二人與黃仁杰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足稽。再者,如附表十四編號1 所示被告洪一峰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摺,乃自被告洪一峰處扣得;如附表十五編號16所示被告洪一峰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提款卡,係自被告張桓禎住處起出,復有其餘如附表十二至十五各編號所示之扣押物存卷可憑。足認被告洪一峰、張桓禎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依據:
(一)以網路為詐欺取財之行為方式,通常係一集團性之犯罪,其為逃避警方查緝,大多採分工之方式,自收購人頭帳戶、電信機房之設定、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自人頭帳戶提取款分贓等階段,乃係須由多人縝密合作始能完成。本件係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收購人頭帳戶,並由其餘成員在網路刊登拍賣訊息詐欺如附表一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致告訴人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黃仁杰指示被告二人提領詐得款項再行分贓等情。堪認被告二人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與前述詐騙集團間,係相互協助、分工完成取款分贓。縱被告未親自參與其他階段,然渠等對其擔任集團車手知之甚明,並知其他共同正犯將利用其等參與之成果,遂行詐欺之犯行,縱與該詐欺集團部分成員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其成立共同正犯,仍應就各告訴人遭詐騙匯款之全部結果共同負責。
(二)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施行,但修正前之法定刑較輕,對被告二人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並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核此敘明。
(三)核被告洪一峰如附表一至五、附表七至十一所為;被告張桓禎如附表一至八、附表十所為,均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與黃仁杰、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至五、附表七至八、附表十部分;被告洪一峰與黃仁杰等成員間,就附表九、附表十一部分;被告張桓禎與黃仁杰等成員間,就附表六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各罪分別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洪一峰、張桓禎與黃仁杰等成員共同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9、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三至五、七、八、附表十編號1至10;被告張桓禎與黃仁杰等成員共同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至5;被告洪一峰與黃仁杰等成員所犯如附表九、十一編號1至14之各罪間,行為互異,犯意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因
(一)原審論處被告二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ꆼ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定有明文。在於被害人對於案情之瞭解最為深切,對被告之量刑,除關乎國家刑罰權,亦與被害人自身之利益息息相關。法院亦可藉此明瞭被害人因被告之犯罪,致身心、財產等所受損害程度,有無獲得撫平、回復,以及被告果否已踐行賠償責任,被害人願否寬宥等情形,而得資為法院量刑輕重妥適與否之參考。故法院除有該條但書情形外,不應恣意剝奪。本件稽諸卷證,未見被害人有陳明不願到場情形,而原審均未傳喚任何被害人到庭,使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亦有該審判期日刑事報到單足憑,原判決復未說明有何認為不必或不適宜傳喚被害人到場情形,則此部分踐行之程序,即非適法。ꆼ數行為間具有完全或局部之同一性,固得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處斷,以避免犯罪過度評價。倘數行為間並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或著手實行階段有明顯區隔,自難論以想像競合犯,而應併合處罰。原判決以同一人頭帳戶為基準,致附表一、二、六、十、十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受騙後,分別匯款至各該人頭帳戶內,謂係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罪意思而為,各該附表論以一想像競合犯。然各被害人先後遭詐騙而匯款,行為明顯可分,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且先後之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各具獨立性,並非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既每一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而論以數罪。原判決依想像競合犯處斷,自有違誤。又原判決疏未就刑法第339條第1項為新舊法比較,亦有未當。ꆼ數罪之定執行刑,乃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原判決就被告二人所犯數罪,未具體敘明裁量之審酌因素,即予決定所應執行之刑,容有微瑕。又科刑之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原判決理由已敘明附表十二編號7、8僅供附表四、五、七至九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卻仍於主文所示非該附表之罪刑項下,併就該物諭知沒收,顯有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同有疏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多次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係針對不同被害人為之而詐得款項,各罪間均得獨立視之,難謂侵害同一法益,又其等詐騙時間多有相隔數日,甚且長達數月者,犯罪地點遍布各縣市,亦難謂有時間、空間上之密切關係,無從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亦與接續犯之要件有違,本案應論屬分論併罰之數罪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此外復有上述程序上、量刑上等違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量刑沒收
(一)審酌被告二人均年輕力壯,不思自食其力,為一己私利,加入詐騙集團參與協力分工,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秩序危害重大,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並慮及其等各自加入該集團時間,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配合檢警訴追程序,被告二人均未曾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份存卷可查,素行尚稱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惡性尚非重大;被告洪一峰係高職夜校之教育程度,之前從事倉庫管理、工廠作業員的工作,加入詐騙集團之動機,係因為家裡購置房屋,需要幫忙繳納房貸;被告張桓禎之學歷亦係高職夜校,昔從事防火工作、銷售手機,加入詐騙集團之動機,係因為當時父親在監服刑,家中只剩下伊與祖父母同住,而祖父母又在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收入低微,為貼補家用始加入詐騙集團,及被告洪一峰、張桓禎各自詐領之金額,與各自涉入該詐騙集團程度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各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被告二人所犯罪數,各高達69、59罪,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衡以被告係以附表一至十一之人頭帳戶為標的,擔任車手以取款分贓,被害對象及行為期間各如附表編號所列,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而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牟取不法利益非高,所參與之手段與程度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亦難與幕後主導之要角相提併論;其二人先前有正當工作,年紀尚輕,難免失慮,如因此過錯而受此重刑,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致其人格遭受完全性之抹滅。爰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並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ꆼ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為沒收之諭知。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號7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分別係被告二人或共同正犯之詐騙集團交付所有供犯本案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詳見附表十二至十五備註欄所述),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並於各共犯項下諭知沒收。至其餘附表十二至十五之扣案物,分別係與本案無關、非本案被告洪一峰、張桓禎或共同正犯之詐騙集團所有、或無法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亦詳見附表十二至十五不予沒收理由欄所述),且均非違禁物,自毋庸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ꆼ人頭帳戶戶名:張筱敏、帳號: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內壢分行】 │ │ꆼ本件起訴書起訴之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3年1月│黃聖涵 │黃聖涵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7日 │13,100元│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暖風機兩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向賣家確認有│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貨物後便匯款│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然遲遲未收│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到商品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103年1月│陳于庭 │陳于庭於奇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30,000元│拍賣購買手鐲│,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然匯款後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未收到商品│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103年1月│3,500元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日 │ │ │ │ ├──┼────┼────┼──────┼───────────────┤ │3 │103年1月│余長青 │余長青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2日 │2,000元 │拍賣購買充電│,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式電暖蛋兩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然匯款後遲│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遲未收到商品│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103年1月│沈孟賢 │沈孟賢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6,200元 │拍賣購買商品│,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電暖器),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匯款後遲遲未│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收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103年1月│陳彥名 │陳彥名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3,500元 │拍賣購買吸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103年1月│邱麗吟 │邱麗吟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6,350元 │拍賣購買製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包機,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103年1月│陳欣鑫 │陳欣鑫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2,000元 │拍賣購買藍芽│,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耳機,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103年1月│林逸慧 │林逸慧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7日 │4,400元 │拍賣購買製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包機,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103年1月│黃上芬 │黃上芬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9日 │6,350元 │拍賣購買製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包機,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103年1月│孫家隆 │孫家隆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6日 │4,950元 │拍賣購買行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紀錄器,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 │103年1月│陳珍妤 │陳珍妤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4,200元 │拍賣購買健身│,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材,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 │103年1月│吳欣穎 │吳欣穎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0日 │1,800元 │拍賣購買吹風│,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機,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 │103年1月│王俞婷 │王俞婷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2,400元 │拍賣購買手機│,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然匯款後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未收到商品│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103年1月│林佩秋 │林佩秋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7日 │2,050元 │拍賣購物 (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車紀錄器),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然匯款後遲遲│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未收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 │103年1月│李其昌 │李其昌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6,220元 │拍賣購買行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紀錄器,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 │103年1月│余濟成 │余濟成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4日 │8,000元 │拍賣購買運動│,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材,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 │103年1月│許妙如 │許妙如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22,700元│拍賣購買冰箱│,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等家電,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8 │103年1月│王金裕 │王金裕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4日 │3,000元 │拍賣購買吸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另有手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續費15元│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未計入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9 │103年1月│許櫻馨 │許櫻馨於奇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4日 │6,000元 │拍賣購買PS4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遊戲機,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103年1月│3,015元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日 │ │ │ │ │ ├────┼────┤ │ │ │ │103年1月│3,015元 │ │ │ │ │22日 │ │ │ │ ├──┼────┼────┼──────┼───────────────┤ │20 │103年1月│陳建志 │陳建志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6,200元 │拍賣購買煤油│,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5,700元│爐及電動加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500元) │槍各1個,然 │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匯款後遲遲未│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收到商品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 │103年1月│鄭凱仁 │鄭凱仁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8,500元 │拍賣購買吸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 │103年1月│朱嫣然 │朱嫣然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4,880元 │拍賣購買洗衣│,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機材,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3 │103年1月│蔡志立 │蔡志立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12,615元│拍賣購買平板│,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電腦,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4 │103年1月│王麒叡 │王麒叡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1日 │9,600元 │拍賣購買煤油│,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爐,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5 │103年1月│羅維宗 │羅維宗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1日 │7,150元 │拍賣購買高速│,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含運費 │掃描器,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100元)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6 │103年1月│張婉婷 │張婉婷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7日 │5,000元 │拍賣購買行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記錄器,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7 │103年1月│張維軒 │張維軒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8日 │9,000元 │拍賣購買類單│,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9,100元│眼相機,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8 │103年1月│王偉榮 │王偉榮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3日 │3,500元 │拍賣購買吸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9 │103年1月│郭欣宜 │郭欣宜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2日 │3,500元 │拍賣購買吸塵│,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含運費)│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合計:214,695元 │ └───────────────────────────────────┘ 附表二: ┌───────────────────────────────────┐ │ꆼ人頭帳戶戶名:陳甄、帳號:000-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大社分行】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2 │王孟心 │王孟心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8日 │5,500元 │拍賣購買煤油│,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另有手 │電暖爐,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續費12元│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未計入)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102年12 │楊雅茹 │楊雅茹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8日 │6,500元 │拍賣購買電暖│,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102年12 │林韡 │林韡於露天拍│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7日 │12,600元│賣購買相機鏡│,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頭,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102年12 │王敬堯 │王敬堯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30日 │5,500元 │拍賣購買電暖│,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含手續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費)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102年12 │沈佳怡 │沈佳怡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9日 │3,000元 │拍賣購買電暖│,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102年12 │曾珮瑀 │曾珮瑀於奇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6日 │69,000元│拍賣購買翡翠│,各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 │ │ │(69,120 │手鐲,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元?)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102年12 │張百賢 │張百賢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30日 │2,400元 │拍賣購買電暖│,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含運費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200元)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102年12 │陳嘉臨 │陳嘉臨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30日 │2,000元 │拍賣購買電暖│,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102年12 │林國鼎 │林國鼎於奇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7日 │61,000元│拍賣購買翡翠│,各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 │ │ │ │戒指,與行動│,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電話門號 │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0000000000號│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持用人聯絡,│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然匯款後遲遲│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未收到商品 │ │ ├──┼────┼────┼──────┼───────────────┤ │10 │102年12 │李政學 │李政學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7日 │900元 │拍賣購買電暖│,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26日?) │(另有手 │器,然匯款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續費15元│遲遲未收到商│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未計入) │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合計:168,400元 │ └───────────────────────────────────┘ 附表三: ┌───────────────────────────────────┐ │ꆼ人頭帳戶戶名:嚴濱泓、帳號: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3年1月│沈淑惠 │沈淑惠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3日 │4,620元 │拍賣購物,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匯款後遲遲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收到商品 │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四: ┌───────────────────────────────────┐ │ꆼ人頭帳戶戶名:莊子琳、帳號: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1 │黃建民 (│黃建民於奇集│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0日 │之妻?) │集購物,與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20,000元│動電話門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0000000000號│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持用人聯繫,│號7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然匯款後遲遲│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未收到商品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五: ┌───────────────────────────────────┐ │ꆼ人頭帳戶戶名:黃博陽、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吳興郵局】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2 │劉芳庭 │劉芳庭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31日 │3,800元 │拍賣與行動電│,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話門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0000000000號│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持用人聯繫,│號7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然匯款後遲遲│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未收到商品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六: ┌───────────────────────────────────┐ │ꆼ人頭帳戶戶名:洪麗娟、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3年3月│陳亭妤 │陳亭妤於露天│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30日 │26,000元│拍賣購買二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電子琴,然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款後遲遲未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103年3月│陳俊安 │陳俊安於露天│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26日 │3,000元 │拍賣購買相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鏡頭,然匯款│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後遲遲未收到│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103年3月│陳建州 │陳建州於露天│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29日 │4,300元 │拍賣購買洗衣│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機,然匯款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遲遲未收到商│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103年3月│廖添富 │廖添富於露天│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28日 │3,000元 │拍賣購買相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廣角轉接鏡,│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然匯款後遲遲│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未收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103年3月│張美娥 │張美娥於露天│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31日 │6,500元 │拍賣購物,然│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6,550元│匯款後遲遲未│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收到商品 │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合計:42,800元 │ └───────────────────────────────────┘ 附表七: ┌───────────────────────────────────┐ │ꆼ人頭帳戶戶名:吳呈諺、帳號:000-0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0 │曹德蘋 │曹德蘋於奇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3日 │6,7000元│拍賣與行動電│,各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 │ │ │ │話門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0000000000號│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持用人聯繫,│號7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然匯款後遲遲│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未收到商品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八: ┌───────────────────────────────────┐ │ꆼ人頭帳戶戶名:黃宗盛、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 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2 │王柏傑 │王柏傑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 │ │拍賣與行動電│,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話門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2日 │30,000元│0000000000號│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持用人聯繫,│號7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然匯款後遲遲│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3日 │3,000元 │未收到手錶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合計:33,000元 │ └───────────────────────────────────┘ 附表九: ┌───────────────────────────────────┐ │ꆼ人頭帳戶戶名:姜紹梅、帳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 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1年6月│郭建和 │郭建和於露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18日 │15,000元│拍賣與行動電│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話門號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0000000000號│編號1至3、編號5、編號7至10、附│ │ │ │ │持用人聯繫,│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然匯款後遲遲│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未收到商品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合計:15,000元 │ └───────────────────────────────────┘ 附表十: ┌───────────────────────────────────┐ │ꆼ人頭帳戶戶名:李凱琳、帳號: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岡山分行】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張桓禎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1 │林昭喜 │林昭喜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5日 │16,000元│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iPADmini,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匯款後遲遲未│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收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102年11 │梁瓊方 │梁瓊方於奇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9日 │12,300元│拍賣購買包包│,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然匯款後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遲未收到商品│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102年11 │蘇明堂 │蘇明堂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8日 │1,700元 │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隨身碟,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102年11 │高猛祥 │高猛祥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11日 │1,200元 │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空氣清淨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然匯款後遲遲│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未收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102年11 │姜法誠 │姜法誠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4、7日│3,600元 │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合計匯 │摺疊車,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款3,600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元)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102年11 │朱朝棟 │朱朝棟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11日 │1,800元 │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摺疊車,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102年11 │黃育婷 │黃育婷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10日 │1,700元 │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隨身碟,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102年11 │陳彥宏 │陳彥宏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8日 │1,700元 │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隨身碟,然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後遲遲未收│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102年11 │洪仁翔 │洪仁翔於奇集│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8日 │16,120元│集網站購買單│,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眼相機鏡頭,│,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然匯款後遲遲│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未收到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102年11 │簡文浩 │簡文浩於露天│洪一峰、張桓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5日 │5,800元 │拍賣購買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相機,然匯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後遲遲未收到│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編號5、編 │ │ │ │ │商品 │號9至10、附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 │ │ │ │ │四編號1、附表十五編號1至4、編 │ │ │ │ │ │號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合計:61,920元 │ └───────────────────────────────────┘ 附表十一: ┌───────────────────────────────────┐ │ꆼ人頭帳戶戶名:洪宛憶、帳號:000-00000000000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南分│ │ 行】 │ │ꆼ本件被訴行為人:洪一峰 │ ├──┬────┬────┬──────┬───────────────┤ │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及│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騙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1年11 │黃淑君 │黃淑君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19日 │4,000元 │拍賣購買三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環保節能除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機,然匯款後│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遲遲未收到商│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品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101年11 │李幼卿 │李幼卿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19日 │6,500元 │拍賣購買飛利│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浦氣炸鍋,然│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匯款後遲遲未│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收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101年11 │胡家洋 │胡家洋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19日 │2,170元 │拍賣購買紅寶│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石戒子,然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款後遲未收到│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101年11 │林詩惠 │林詩惠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0日 │3,115元 │拍賣購買伊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克斯吸塵器,│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然匯款後遲遲│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未收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101年11 │陳建進 │陳建進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0日 │7,000元 │拍賣購買北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方-11葉片式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恆溫電暖爐,│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然匯款後遲遲│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未收到商品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101年11 │洪禮城 │洪禮城於露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0日 │8,500元 │拍賣購買國際│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牌32吋液晶電│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視,然匯款後│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遲遲未收到商│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品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101年11 │林永祥 │林永祥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0日 │7,000元 │拍賣購買北方│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1葉片式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溫電暖爐,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匯款後遲遲未│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收到商品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101年11 │曾佩綺 │曾佩綺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0日 │ │拍賣購買香奈│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兒包包,然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款後遲遲未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15時18分│30,000元│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時19分│25,000元│ │ │ │ │ │ │ │ │ │ ├────┼────┤ │ │ │ │ │(共 │ │ │ │ │ │55,000元│ │ │ │ │ │) │ │ │ ├──┼────┼────┼──────┼───────────────┤ │9 │101年11 │陳秀惠 │陳秀惠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1日 │4,700元 │拍賣購買電動│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跑步機,然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款後遲遲未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101年11 │張佳惠 │張佳惠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1日 │4,700元 │拍賣購買電動│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跑步機,然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款後遲遲未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 │101年11 │鄭凱元 │鄭凱元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1日 │3,715元 │拍賣購買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Panasonic牌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製麵包機,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匯款後遲遲未│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收到商品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 │101年11 │陳姿蒝 │陳姿蒝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2日 │6,500元 │拍賣購買飛利│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浦氣炸鍋,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匯款遲遲未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 │101年11 │郭建宏 │郭建宏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17日 │20,000元│拍賣購買香奈│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兒包包,然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款後遲遲未收│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101年11 │莊智文 │莊智文於奇摩│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月22日 │42,000元│拍賣購買黑海│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馬手錶乙支,│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然匯款後遲遲│編號1至3、編號5、編號9至10、附│ │ │ │ │未收到商品 │表十三編號2、附表十四編號1、附│ │ │ │ │ │表十五編號1至4、編號16、19、2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合計:174,900元 │ └───────────────────────────────────┘ 附表十二: ┌────────────────────────────────────┐ │ꆼ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街00000號3樓1號(被告洪一峰自行帶調查人員至 │ │ 租屋處搜索) │ │ꆼ偵字第8724號卷第22至25頁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沒收與否及法律依據│備註或不予沒收理由│ ├──┼─────────┼───┼─────────┼─────────┤ │1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不詳姓│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名年籍│款前段 │(租屋放置編號10所│ │ │ │詐騙集│ │示之物) │ ├──┼─────────┤團成員├─────────┼─────────┤ │2 │筆記本1本 │交付洪│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一峰所│款前段 │ │ ├──┼─────────┤有 ├─────────┼─────────┤ │3 │作案用手機5支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 │款前段 │ │ ├──┼─────────┼───┼─────────┼─────────┤ │4 │被害人金融卡11張 │各該被│不予沒收 │非被告洪一峰或詐騙│ │ │ │害人所│ │集團所有 │ │ │ │有 │ │ │ ├──┼─────────┼───┼─────────┼─────────┤ │5 │作案用筆記型電腦1 │洪一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台 │ │款前段 │(以通訊軟體QQ與詐│ │ │ │ │ │騙集團聯繫本件詐欺│ │ │ │ │ │之用) │ ├──┼─────────┼───┼─────────┼─────────┤ │6 │許志成印章1顆 │許志成│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 │ │ │ │ │罪之用,且非被告洪│ │ │ │ │ │一峰或詐騙集團所有│ ├──┼─────────┼───┼─────────┼─────────┤ │7 │手機轉交(接)器5台 │不詳姓│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附表四、五、│ │ │ │名年籍│款前段 │七、八、九犯罪所用│ │ │ │詐騙集│ │之物 │ ├──┼─────────┤團成員├─────────┼─────────┤ │8 │SIM卡48片 │交付洪│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附表四、五、│ │ │ │一峰所│款 │七、八、九犯罪所用│ │ │ │有 │ │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 ├──┼─────────┤ ├─────────┼─────────┤ │9 │大容量鋰離子充電池│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 │ │5個 │ │款 │備犯罪所用之物 │ ├──┼─────────┤ ├─────────┼─────────┤ │10 │手機轉交 (接)器 (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 │ │使用中、責付)2 台 │ │款 │備犯罪所用之物 │ └──┴─────────┴───┴─────────┴─────────┘ 附表十三: ┌────────────────────────────────────┐ │ꆼ扣押地點: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鳳山辦公室(被告洪一峰主動提出) │ │ꆼ偵字第8724號卷第29至32頁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沒收與否及法律依據│備註或不予沒收理由│ ├──┼─────────┼───┼─────────┼─────────┤ │1 │收件人「朱科翰」包│不詳姓│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裹及宅急便簽收單1 │名年籍│ │犯罪所用之物 │ │ │個 │詐騙集│ │ │ ├──┼─────────┤團成員├─────────┼─────────┤ │2 │洪一峰使用手機1台 │交付洪│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電話:00000000000│一峰所│款前段 │ │ │ │43) │有 │ │ │ └──┴─────────┴───┴─────────┴─────────┘ 附表十四: ┌────────────────────────────────────┐ │ꆼ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段00號(被告洪一峰主動提出) │ │ꆼ偵字第8727號卷第25至28頁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沒收與否及法律依據│備註或不予沒收理由│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洪一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摺1本(帳戶:613540│ │款前段 │ │ │ │082506) │ │ │ │ ├──┼─────────┼───┼─────────┼─────────┤ │2 │洪一峰個人使用之手│洪一峰│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機1 支(0000000000│ │ │犯罪所用之物 │ │ │,序號:00000000000│ │ │ │ │ │0302)(含電源線)│ │ │ │ ├──┼─────────┼───┼─────────┼─────────┤ │3 │洪一峰兆豐國際商業│洪一峰│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銀行存摺1本(帳戶 │ │ │犯罪所用之物 │ │ │:000-00-00000-0) │ │ │ │ ├──┼─────────┼───┼─────────┼─────────┤ │4 │洪一峰萬泰銀行存摺│洪一峰│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1本(帳戶:013-53-5│ │ │犯罪所用之物 │ │ │0523-0-3) │ │ │ │ └──┴─────────┴───┴─────────┴─────────┘ 附表十五: ┌────────────────────────────────────┐ │ꆼ扣押地點: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0弄00號(被告張桓禎同意搜索) │ │ꆼ偵字第8727號卷第43至47頁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沒收與否及法律依據│備註或不予沒收理由│ ├──┼─────────┼───┼─────────┼─────────┤ │1 │筆電及無線網卡1個 │不詳姓│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名年籍│款前段 │ │ ├──┼─────────┤詐騙集├─────────┼─────────┤ │2 │vigor2901主機及無 │團成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線網卡1個 │交付張│款前段 │ │ ├──┼─────────┤桓禎所├─────────┼─────────┤ │3 │天線8個 │有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 │款前段 │ │ ├──┼─────────┤ ├─────────┼─────────┤ │4 │作案用手機1個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 │款前段 │ │ ├──┼─────────┼───┼─────────┼─────────┤ │5 │個人使用手機1個 │張桓禎│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6 │收件人張先生包裹1 │不詳姓│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個 │名年籍│ │犯罪所用之物 │ ├──┼─────────┤詐騙集├─────────┼─────────┤ │7 │收件人張先生包裹簽│團成員│不予沒收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收單1張 │交付張│ │ │ ├──┼─────────┤桓禎所├─────────┼─────────┤ │8 │蘇敏淑身分證影本等│有 │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3張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9 │張麗娟身分證影本等│ │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4張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10 │姜俊山身分證影本等│ │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1張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11 │就學貸款清償證明等│ │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3張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12 │中和地區農會匯款書│ │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1張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13 │寄件收據5張 │ │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14 │張桓禎郵局等存摺4 │張桓禎│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本 │ │ │犯罪所用之物 │ ├──┼─────────┼───┼─────────┼─────────┤ │15 │張培鑫郵局存摺1本 │張培鑫│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 │ │ │ │被告張桓禎或詐騙集│ │ │ │ │ │團所有 │ ├──┼─────────┼───┼─────────┼─────────┤ │16 │中國信託提款卡1張 │洪一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帳號:00000000000│ │款前段 │ │ │ │6) │ │ │ │ ├──┼─────────┼───┼─────────┼─────────┤ │17 │中國信託提款卡1 張│洪麗娟│不予沒收 │雖係供本件附表六犯│ │ │(帳號:00000000000│ │ │罪所用之物,惟並非│ │ │3) │ │ │被告張桓禎或詐騙集│ │ │ │ │ │團所有 │ ├──┼─────────┼───┼─────────┼─────────┤ │18 │蘇敏淑等人提款卡5 │蘇敏淑│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張 │等人 │ │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 │ │ │ │被告張桓禎或詐騙集│ │ │ │ │ │團所有 │ ├──┼─────────┼───┼─────────┼─────────┤ │19 │手機SIM卡2張 │張桓禎│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 │ │ │ │款 │備犯罪所用之物(其│ │ │ │ │ │中門號0000000000SI│ │ │ │ │ │M卡不予沒收) │ ├──┼─────────┼───┼─────────┼─────────┤ │20 │張培鑫印章1個 │張培鑫│不予沒收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 │ │ │ │被告張桓禎或詐騙集│ │ │ │ │ │團所有 │ ├──┼─────────┼───┼─────────┼─────────┤ │21 │手機轉交(接)器1個 │張桓禎│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 │ │ │ │款 │備犯罪所用之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