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詠婷
- 選任辯護人
- 王聖傑律師
陳育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01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林詠婷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詠婷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人力客服」、「星耀依布」、「客服小編」及「恩佐」等及所屬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2月16日16時9分許前之某時許,將其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資料,提供予該不詳詐欺集團;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即於111年2月18日,透過在臉書限時動態上發布之不實賺錢訊息與陳冠廷取得聯繫後,以LINE對其佯稱可以所報之名牌至「GIA娛樂城」進行簽賭獲利云云,致陳冠廷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18日17時15分許,透過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本案帳戶後,再由林詠婷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林詠婷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即上訴人林詠婷(下稱被告)涉有前開罪嫌,主要係以下列事證,作為論據:⒈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⒉告訴人陳冠廷於警詢中之指訴、網路轉帳畫面截圖及遭詐騙之對話紀錄。⒊被告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畫面截圖、開戶業務申請書及交易明細。
四、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被告於000年0月間於網路看見徵打字人員之廣告,後加入暱稱「熊熊人力」(後改稱客服小編)之人,其以「熊熊人力」方案稱儲值金後可產生收益領現金,並要求被告註冊「萬達娛樂城」帳戶、匯入開通費1000元加入LINE群組,群組內有數個種類之博奕之遊戲,會有LINE暱稱「恩佐」之人帶著被告下注,就能取得收益。被告便依其指示支付1000元,並以該1000元開始下注,後被告雖依「恩佐」指示下注,但卻因系統錯誤或操作錯誤而輸錢;而「恩佐」則要被告繼續投入本金把損失之金額賺回來,後被告陸續匯款總計7萬元(後更改為6萬7800元)至「恩佐」指定之帳戶,但被告仍因系統錯誤而無法順利獲利。嗣後「恩佐」再要求被告匯款12萬元本金,並稱「恩佐」可以代操作,但被告已經沒有額外之能力再給付;「恩佐」於111年2月14日向被告表示有學員願意幫忙被告,要求被告收款後再匯款到平台,而後被告再使用該平台繼續依照「恩佐」指示操作而有獲利,因「恩佐」再指示被告稱有獲利款項再繼續投入,因此才會有本案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再由被告匯款到其他帳戶之情事。被告確實係在未預見「熊熊人力」、「恩佐」為詐欺集團成員情形下,遭詐騙金錢;又受「恩佐」詐欺以為其他被害人之款項為合法之款項,而被告不疑有他而匯款到被告以為之博奕平台帳戶,被告始終未曾懷疑此與詐欺、洗錢有關,實難以司法工作者之智識能力認定被告亦應具有相同程度之警覺,而謂被告行為已有預見且容許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陳冠廷自111年2月18日因瀏覽臉書後,共匯出6筆款項(總和為8萬4000元),而其中第一筆係於111年2月18日17時15分匯1000元入被告所申辦之前揭台新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以轉帳方式將該款項1000元轉出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7807號函暨所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在卷可查(見偵52322卷第49至63、65、75、85、95、107至111、113、115頁),是告訴人所匯出之6筆款項(總和為8萬4000元),僅其中第一筆之1000元始入被告帳戶內,而該1000元依告訴人所提出對話記錄(見偵52322卷第107頁編號2之照片),應係最先之開通費1000元;至其餘匯出之款項始為賭博之賭金等事實,應堪認定之。
㈡、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定。而不論「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僅係認識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惟不論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其應具有對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則無不同;次按詐欺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並用以供被害人匯款及指示他人提款之原因甚多,並非必然係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倘帳戶所有人主觀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無犯意聯絡,係遭詐欺集團詐騙,始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詐欺集團指示而提領帳戶內款項,即難僅憑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帳戶所有人之帳戶,及由該帳戶所有人提款,即認該帳戶所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於000年0月間於網路看見暱稱「客服小編」之「熊熊人力」任務接單廣告,而該廣告有二方案,被告便選擇其中第一個方案,並詢問「任務是怎樣的任務」,對方告知係「雄大打字打詩任務」、「專員會在群組指派任務及教學」,隨即被告於111年1月30日即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開通費1000元入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嗣被告依指示,於111年2月11日匯款3萬元(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款項至指定之帳戶,為第1次投注(參與賭博),但投注失敗;又被告因上開第一次投注失敗後,在恩佐者之慫恿下,又於111年2月12日向其妹妹林潔妤借款3萬元(匯入被告系爭台新銀行帳戶內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再依指示為轉出(入賭博平台),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2分投注「急速飛艇」賭博而失敗(第二次失敗),並求助於「恩佐」者;隨即「恩佐」慫恿被告由其代為操作以求獲利,但需代代操本金12萬元,被告回稱「但如果湊不到12萬我該怎麼辦」時,該「恩佐」者又稱:「有學員要幫忙;你務必要存入平台,不可以去挪作他用;你個人有幾個帳戶;你提供給恩佐台新銀行帳戶」等語,隨即被告乃告知其本件系爭台新銀行之帳號等情,有被告提出之上證2、3(見本院卷第153頁、第155頁)、群組之對話記錄(見偵52322卷第119頁至129頁)、如附表二編號1至37即其與「恩佐」者之對話記錄(各對話頁面見附表二各編號之出處欄)及台新銀行檢送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13頁以下)等可稽,是本件被告提供台新銀行帳號之緣由,應如同告訴人所受騙之情形,即先匯入1000元之開通費後,被誆稱簽賭可獲利之情形下,又連續匯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款項,最終在111年2月13日為第二次投注失敗後,經「恩佐」者之慫恿「允為代操作,但須最低本金12萬元」,被告在自身無法籌得12萬元情況下,「恩佐」者又稱:有學員要幫助被告,故需被告之銀行帳戶,亦即被告於111年2月14日(見附表二編號35至37所示之對話頁面)提供其台新銀行之帳號予「恩佐」者,應係在連續受騙後,受「恩佐」之慫恿下,為求翻本始流入詐騙集團之手中;換言之,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受騙情形之程度(區別),僅在於前階段受騙後,有無為求翻本而再為後階段之提供帳號予詐欺集團而已。至檢察官質疑被告所提出對話記錄之真實性乙事;經本院查對被告在如附表一各編號所主張之匯款時間,與台新銀行所檢送之被告有關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時間(見本院卷第113頁以下),均屬無誤,例如附表一編號1之匯款1000元,即被告依客服小編之指示匯款1000元後,便在被告與客服小編之對話中,將其匯款成功之網頁傳送之(見偵52322卷第121頁),而此筆交易之時間在上開台新銀行之交易記錄中確實存在,其他交易如附表一編號2、3、4之匯入、匯出時間也均確實無訛;甚至告訴人所提出遭詐騙之網頁(見偵52322卷第107頁之照片編號1),亦與被告最初遭詐騙之網頁文字描述大致相同(見偵52322卷第119頁),是本院認被告所提出之群組對話記錄應非偽造,一併敘明。
㈣、至公訴人認被告係與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將其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云云,固非無見。惟查,不論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其應具有對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已如前述。本件被告提供台新銀行之帳號予「恩佐」者之前因,係因投注失敗後為求翻本,經「恩佐」者之慫恿始流出,並非提供予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他人使用,此觀被告於111年2月14日流出台新銀行之帳號,而告訴人在111年2月18日匯款1000元入被告之上開帳戶之前,即自111年2月16日起被告一再詢問「恩佐」者「這樣一樣要湊到12萬才可以讓恩佐哥哥帶牌操作?」,而「恩佐」者則一再稱:「恩佐幫你和平台客服開單」、「我幫你和平台客服開單」以安撫被告(見附表二編號41至46之對話),更可證明被告係為求翻本,始一再將他人匯入之款項誤認係其他學員資助之資金,對於詐騙(洗錢)手法根本未加查覺、認知。至於其他學員為何無緣無故要資助被告,或與常理有違之處,被告當時應否已預見乙事;按查,客觀上,被告確有使詐欺集團利用其帳戶為詐騙洗錢之行為,但就刑法個案而言,仍應詳細探究被告個人主觀之認知(犯意),即是否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而為,難遽以一般人之理性、冷靜之思維而推定之。稽以詐欺集團之詐欺手法雖經大肆報導,政府或電視報章媒體亦不斷提醒民眾多加注意防範,然仍屢屢傳出民眾遭到詐欺集團詐騙之消息,而其中更不乏社經地位較高之人士,亦不乏受騙之原因甚不合常情而可輕易辨識者,顯見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及對風險評估之能力本因人而異。況且「不確定故意」與「疏忽」亦僅一線之隔,自應嚴格認定;時下詐欺集團之手法日新月異,已非僅限新聞報導或實務常見之求職、貸款方式,而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及對風險評估之能力因人而異,是難以「事後」、「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被告於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本件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從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之前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刑確定之案件,亦均是本件台新銀行帳戶流出後之不同被害人所提告之案件),顯然其並無相同或類似交付帳戶之經歷,遑論有加入詐欺集團之行為;而被告於本案行為之時,年僅23歲,高中畢業,受雇於鄉村地區擔任果農,此有被告年籍資料在卷可考,並據被告於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17頁),可知被告係屬初踏入社會之年輕人,實際生活經歷應尚屬淺薄,且非從事金融、司法實務等相關工作,對於詐騙集團前述詐騙之手法,並不當然可立即辨明,從而其倘因年輕識淺,遂誤信詐騙集團前述訛詐,進而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之帳號,並依指示轉帳,亦在情理之內,自不能徒以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前揭所述與一般社會通念有違為由,即推認被告主觀上必有警覺而對構成詐欺及洗錢之犯罪事實有所預見。
㈤、再者,觀諸台新銀行所提供之被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17頁以下),即被告之帳號於111年2月14日流出後,開始匯入被告之銀行帳戶內之金額幾乎為1000元(該1000元應均係如同被告與告訴人最初受詐騙之1000元開通費,已如前述),直到111年2月21日「恩佐」者向被告謊稱:「目前只剩下30萬的代操數據」後,始有2筆較大之金額匯入(2月21日27000元;2月23日20000元),而「恩佐」者也一再向被告誆稱:恩佐在幫你開單等語(見附表二編號61),顯然詐騙集團先以1000元之小額款項入帳,令被告鬆懈戒心後,再謊以將有大額之款項資助,誘使被告繼續為詐騙集團轉帳;而這期間「恩佐」者則與被告一再噓寒問暖,建立感情,是被告如已預見其所為係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人,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彼此心照不宣,不會有多加往來及相互聯繫之情形,始為正辦;然本件卻迥然有別,由此益徵被告前揭所辯並非子虛,更加難認被告對於詐欺及洗錢之犯罪事實有所預見。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綜合以觀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確有被訴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訴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被告之歷次匯款紀錄
附表二:被告與「恩佐」之LINE對話(該附表僅節錄其中部份對話話,並非全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生日期 金 額 (新台幣) 交易序號 相 關 證 據 1 111.1.30 1,000元 0000000 見本院卷第 117 頁之交易明細 2 111.2.11 30,000元 0000000 ○、見本院卷第 117 頁之交易明細。 二、總和其他帳戶匯入之 13,985 元及15,000元(上證 2),再匯出30000元。 3 111.2.12 30,000元 0000000 ○、見本院卷第 117 頁之交易明細。 二、自其他帳戶匯入之30,000元,再匯出30000元 (上證 3)。 4 111.2.19 8,000元 0000000 ○、見本院卷第 120 頁之交易明細。 備註 編號 時 間 「恩佐」之留言 被告之留言 出 處 1 111.2.12下午 12:45 好,既然你相信恩佐,恩佐也再相信你一次,我們不要白白失利,你把本金補足,我挪用團隊經費幫你購買程式數據,待會再帶你一次,獲利提領,加入虎嘯令,恩佐給你的二次的機會,你不會對外說出去吧? 本院卷 第213頁 2 111.2.12下午 12:46 我這樣是不是要在轉三萬?可是..那些是我最後的錢了.. 本院卷 第213頁 3 111.2.12下午 12:46 那這樣豈不是白白把錢給失利平台了嗎? 本院卷第213頁 4 111.2.12下午 12:56 我馬上問身邊的朋友可不可以先借我補足.. 我自己本身已經很努力在工作賺錢 因為團隊跟恩佐哥哥我很相信 我不可能擺爛的 很討厭這樣的人 本院卷第214頁 5 111.2.12下午 1:09 好的 我跟我的朋友說一下 兩點半前前轉給我 我好處理! 本院卷第215頁 6 111.2.12下午 1:12 好,記得在問借款的時候不要說是要投資,也不要說是買股票,或是博弈的,避免有些人神經比較敏感,了解我說的意思嗎? 本院卷 第216頁 7 111.2.12下午 2:14 哥哥我可以轉帳了偶 本院卷 第216頁 8 111.2.12下午 2:15 好 本院卷 第216頁 9 111.2.12下午 2:19 回傳明細給我 本院卷 第217頁 10 111.2.13下午 5:27 待會開始後,千萬不可發言 程式數據所報的每一期都要跟好 注意期數 跟好籌碼 過程中若有發言,會影響到程式數據 因此,千萬不可發言! 本院卷 第219頁 11 111.2.13下午 5:28 好的 本院卷 第219頁 12 111.2.13下午 5:29 好,那現在就先到畫面做好準備,請不要發言了 本院卷 第219頁 13 111.2.13下午 5:32 急速飛艇 SRZ00000000000000期開始 操作期間 跟好注碼 注意期數 若亂下注導致失利自行負責 本院卷 第219頁 14 111.2.13下午 5:43 恩佐哥哥 我要跟你說聲抱歉了.. 我真的哭了我... 我真的對不起哥哥 本院卷 第224頁 15 111.2.13下午 5:44 我的系統在第二次操作他直接關閉 本院卷 第225頁 16 111.2.13下午 5:45 他突然顯示說 該用戶出現問題什麼的 就直接黑掉退出去.. 本院卷 第225頁 我有全沒了... 本院卷 第225頁 17 111.2.13下午 5:46 直接把我登出 本院卷 第225頁 18 111.2.13下午 5:50 這樣一次次的操作失誤實在是令我頭疼 本院卷 第226頁 19 111.2.13下午 5:51 這已經是恩佐給你的第二次機會了 本院卷 第226頁 20 111.2.13下午 5:51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本院卷 第227頁 我現在很對不起我朋友跟恩佐哥哥了… 本院卷 第227頁 21 111.2.13下午 5:56 我真的一時心急想快點賺到錢給家人跟減少自己的負擔,但我卻一直增加自己的壓力... 本院卷 第228頁 22 111.2.13下午 5:58 已經第二次了,讓我們來解決問題,好嗎? 本院卷 第228頁 23 111.2.13下午 6:15 好,那恩佐我再相信你一次,既然你和我在操作上無法配合得話,恩佐在給你依次機會,恩佐破例代操讓幫你操作吧,但是代操本金最低是需要12萬,交給我幫你操作獲利可達 135萬,由我代操你也不用擔心說會有操作失誤等等的情況發生,只需要等領錢就好了,這也是恩佐破例代操的第一次,恩佐破例幫你代操的機會,你不會對外說出去吧? 本院卷 第230頁 24 111.2.13下午 6:16 我了解了 本院卷 第230頁 25 111.2.13下午 6:16 可是本金12 萬 我不知道怎麼拿出來了.. 本院卷 第231頁 26 111.2.13下午 6:23 可是我賠掉我最後的錢 也賠掉我朋友的...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辦.. 本院卷 第231頁 27 111.2.13下午 6:31 可是12萬我真的不知道該從哪裡生出來...也不可能跑到地下錢莊借.. 本院卷 第232頁 28 111.2.13下午 7:12 我想辦法湊錢了..但是如果湊不到12萬我該怎麼辦. 本院卷 第233頁 29 111.2.14下午 9:08 因為現在儲值系統在維修,現在有位學員他要幫忙,但是他只有今天有空,我請學員先匯款給你,你明天再匯款至平台,可以嗎? 本院卷 第235、 236頁 30 111.2.14下午 9:47 剩下的資金,我請學員幫助你,因為恩佐我想盡快解決你的現況 本院卷 第237頁 31 111.2.14下午 9:57 但是,學員的資金,是要用來協助你的,所以你務必要存入平台,不可以去挪作他用,就算是還款也不行!不然學員會對你提告的 本院卷 第237頁 32 111.2.14下午 9:59 我知道的 恩佐哥哥 本院卷 第237頁 33 111.2.14下午 10:03 目前你沒辦法補足12 萬對吧? 本院卷 第237頁 34 111.2.14下午 10:12 因為恩佐之前有一位學員,我協助請其他學員資助他參與勝利計畫,結果他把要參加的資金跑去花天酒地,學員們憤而提告她詐欺,這樣得不償失,你不要因為現在眼前的這些金額,去放棄未來的獲利,理解我所說的意思嗎 本院卷 第238頁 35 111.2.14下午 10:28 你個人有幾個帳戶 本院卷 第238頁 36 111.2.14下午 10:48 你提供給恩佐台新銀行帳戶 本院卷 第239頁 恩佐去和要協助你的學員告知 本院卷 第239頁 37 111.2.14下午 10:00 000 00000000000000 本院卷 第239頁 38 111.2.15上午 11:26 請問恩佐哥哥現在的進度是到那邊呢? 本院卷 第241頁 39 111.2.15上午 11:30 您昨天跟我說 幫助我的學員們昨天有空可以轉給我 然後今天要我轉匯至平台 本院卷 第241頁 40 111.2.15上午 11:34 你看一下網銀金額有沒有增加 本院卷 第241頁 41 111.2.16上午 11:32 這樣一樣要湊到12萬才可以讓恩佐哥哥帶牌操作嗎? 本院卷 第245頁 42 111.2.16上午 11:33 是 本院卷 第246頁 43 111.2.16下午 11:25 恩佐會再去和學員告知協助你的 本院卷 第253頁 44 111.2.17下午 7:26 恩佐幫你和平台客服開單 本院卷 第256頁 45 111.2.17下午 7:36 目前平台客服開單系統維護中,明天等我通知 本院卷 第256頁 46 111.2.19下午 1:55 我幫你和平台客服開單 本院卷 第261頁 47 111.2.19下午 1:56 可以的! 本院卷 第261頁 48 111.2.21下午 3:28 這些學員真的很善良 本院卷 第266頁 每天這樣協助你的也不少 本院卷 第266頁 49 111.2.21下午 3:33 真的很感謝他們 恩佐哥哥也是我最大的感謝之人 本院卷 第266頁 50 111.2.21下午 3:57 最需要感謝的還是這些學員 本院卷 第266頁 51 111.2.21下午 7:44 這樣我們還差多少? 本院卷 第271頁 52 111.2.21下午 7:58 這樣恩佐我先去找數據商購買數據! 本院卷 第272頁 金額達標通知我 本院卷 第272頁 53 111.2.21下午 8:20 剛剛恩佐和數據商聯繫過了,數據商告知我說目前沒有12萬的帶操數據了 本院卷 第273頁 目前只剩下 30 萬的代操數據 本院卷 第273頁 54 111.2.21下午 8:27 歐歐 想說可以賺到錢先還給朋友了 本院卷 第273頁 55 111.2.21下午 8:29 好,恩佐我先去和學員多加宣導請他們協助你 本院卷 第273頁 56 111.2.21下午 8:30 若是你自己有籌備到,這樣我也可盡快處理 本院卷 第273頁 57 111.2.23下午 12:50 好,這樣還差多少? 本院卷 第278頁 58 111.2.23下午 12:50 這樣是12萬一千 本院卷 第278頁 59 111.2.23下午 12:51 到30萬還差18萬 本院卷 第278頁 60 111.2.23下午 5:53 目前恩佐這裡有問到兩個學員要幫助你大筆金額的! 本院卷 第282、 283頁 61 111.2.23下午 6:37 恩佐在幫你開單 本院卷 第285頁 62 111.2.23下午 6:39 開單吧! 本院卷第2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