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建榮李嘉興陳君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偉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的內容為:受刑人黃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有明文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也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詳細情形如附表所載),此有上述案件的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判處的宣告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罪所判處的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原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已經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的聲請書可以證明(本院卷第9至11頁)。又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且附表所示案件,都是於最先判決確定之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確定前所犯,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另依上述法律規定,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1月以下定之,而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的法律外部界限。

四、檢察官就本案如何定刑,並未表示意見,受刑人則具狀表示請求從輕量刑。本院考量:「受刑人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附表編號3所犯之罪,亦是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受刑人販賣毒品的對象人數、次數、總交易金額;附表所示各犯行的犯罪時間差距;受刑人依上述犯行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原本雖得易科罰金,但既然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犯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不需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不含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8月 109年 10月8日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5號  111年 10月11日 111年 11月18日 2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2年 109年 10月13日   同上 3 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9年12月26日至29日   111年10月11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該案一審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一審判決就編號1之罪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其餘部分之宣告刑同二審判決),又該案只有被告提起上訴,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規定,就此部分之罪重定應執行刑時,不應剝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曾給予之折扣利益,而依與該案一審判決相同之【(執行刑-最長期宣告刑)÷最長期宣告刑以外剩餘案件宣告刑之總和】此一比例計算,此2罪所形成之執行刑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2年11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1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