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璧君鍾佩真石家禎

原告
吳建善
被告
簡以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4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簡以珍(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本院110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8號)及詐欺原告吳建善(下稱原告)20萬元等情。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並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㈡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訴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述刑訴法第487條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者,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者而言。換言之,即受損害原因之事實,即係被告之犯罪事實(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7點參照)。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所生之損害為限,如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事實與(法院受理)犯罪事實無關,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屬不合法(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2938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另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本院110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8號)犯行受有損害部分,既非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44號審理範圍,於本院難認已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於該銀行法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