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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中和林柏壽陳松檀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銘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113年度上易字第469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11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乃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罪,依前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本件並無同條第1項但書所定例外得提起上訴之情形。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具狀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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